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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督办走私枪支经辩护减少认定枪支数量并轻判案

发布日期:2016-04-06

 承办律师:胡瑞江 魏巍

  一、案情概要

  经海关总署督办,杭州市海关立案侦查了倪某某走私气枪案并顺藤摸瓜抓获浙江、江苏的买家,浙江总涉案人数近10人,被称为浙江最大走私气枪案。侦查终结后,杭州海关将该案移送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梁某某涉嫌购买的气枪数量为11支,依法应处无期徒刑。

  二、核心辩护观点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梁某某购买数量不实

  1.转款记录不能证明购买数量,梁某某除了购买气枪还购买了很多装备;

  2.快递单据不能证明购买数量,每只气枪都是拆散运输,不能按包裹数量推算;

  3.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购买数量,聊天记录上谈及的强制型号只是意向购买强制,不能证明实际已经购买或者实际已经发货,或者实际已经验货;

  4.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购买数量,梁某某从没有一次性携带多支气枪试击打,其朋友看到的气枪不排除为同一支可能;

  5.适格枪支必须是可击发并有杀伤力,未经鉴定不能认定为“枪支”

  (二)枪支鉴定意见存在瑕疵,须补正

  经鉴定,梁某某购买的枪支中有两支系可击发并有杀伤力的枪支,但其中的一支系从水中打捞,机件不完整。经对比打捞记录,枪支中的部分零件并非从水中打捞,存在“借零件”的可能,鉴定机构须给出合理说明。

   三、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就低指控梁某某走私枪支的数量为3支,最终被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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