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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课堂第118期“以案论法”第十三期 谢蓓律师:《“微盘”平台涉罪之定性辩护》

发布日期:2021-08-13     浏览:

       厚启讯:8月12日晚,厚启所“以案论法”系列内训如期开讲。

  本次内训主题为《“微盘”平台涉罪之定性辩护》,由我所谢蓓律师分享。谢律师以自己办理的某起案件为切入,在解释了什么是“微盘”平台、对“微盘”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后,对不同经营模式的“微盘”平台可能涉及的罪名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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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什么是“微盘”,谢律师从“微盘”起源开始,围绕实践中“微盘”平台的种类、模式特征等对其含义予以说明并且认为,从2017年相关机构对涉“微盘”平台进行清理整顿以来,“微盘”平台基本已被认定为涉嫌违法。

  谢律师以办理的M某案为例,以涉案“微盘”平台经营模式为切入,对不同的经营模式可能涉嫌的不同罪名进行了展开分析。首先,部分“微盘”平台以投资原油、期货、外汇或其他商品为名,通过接入国内外相关数据,由投资人在平台内投资。由于平台在推广、宣传中大多会使用诸如伪装白富美、投资专家等虚假手段吸引投资客户,并且部分平台中的后台数据可修改等,故而在实践中大多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其次,在接入的投资数据不可更改的情况下,由于投资人的实际损失仍然是与平台数据的走势相关,也就是欺骗行为与投资人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在不足以认定诈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因其交易模式、投资对象为期货、二元期权的情况下,认定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除此之外,部分司法机关以“微盘”平台经营实际经营模式、获利途径等,认定平台是“买涨跌、赌输赢”的赌博行为,“微盘”平台实际为赌博平台,从而认定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最后,谢律师通过一组三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数据,来呈现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定性上的倾向,指引辩护工作。并且提出,实践中,“微盘”平台还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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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律师认为,不同罪名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对于“微盘”平台可能涉嫌多种罪名的情况下,定性辩护十分关键。作为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应当仔细研究平台的经营模式,根据不同的经营模式对案件的定性提出意见,在充分研究、仔细论证的前提下,争取说服司法人员。

  分享结束后,所内同仁针对微盘平台及其业务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交流了办案的经验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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