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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冷静看待“李跃华事件”

作者:魏巍 执行主任 发布日期:2020-03-03

疫情期间,武汉有个陈北洋出了名。陈北洋原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按照官方的通报,其在疫情爆发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控工作规定,在本人及其家人确诊新冠肺炎后,不服从集中隔离、入院治疗等措施,并违规出入公共场所,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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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北洋被曝光后,为其治疗的“医生”也随之出名,这个人叫李跃华。李跃华是武汉当地一家私人诊所的医生。按照陈北洋的致歉信的描述,他是在确诊新冠肺炎后官方收治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关系请李跃华医生上门治疗。通过治疗后,陈北洋及家人的体温陆续恢复正常,后续检查发现核酸检测变为阴性。如果陈北洋的说法为真,那么李跃华凭借着自己的医术,治好了新冠肺炎,堪称“神医”并不为过。


事发后,李跃华本人通过网络发声明,其不仅治好了陈北洋一家人,还通过独特的治疗手段治好了20人左右的新冠肺炎患者。因为治疗手段有效,其多次请战上一线治疗,却没有得到回应。李跃华的声明本想推动其治疗手段的应用,结果却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2020年2月26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发出一份《关于对李跃华、张胜兵治疗新冠肺炎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李跃华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所在的个体诊所也未按期校验,其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非法行医并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和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的调查报告就像给李跃华下了“诊断书”,告知大家李跃华是一个假借医生名义的江湖骗子。后来,包括新京报在内的诸多媒体也确实对李跃华展开了批判,认为他是“趁疫作乱”,玩的是“骗子和傻子”的游戏等等。可是,桥归桥,路归路。以偏概全的批判或者表扬,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第一,李跃华有没有治好新冠肺炎患者,这是讨论的前提

如果按照李跃华本人及陈北洋的描述,李跃华确实将陈北洋及其家人的新冠肺炎治好了。那么无论李跃华是否具有执照,其诊所是否按期校验,都不能否定其治疗新冠肺炎上的能力,这种能力当然应该受到我们的尊敬和肯定。当然,是否真的起到疗效,还需要专业机构进一步调查核实,给予大众一个说法。在没有权威机构没有做出认定前,我们当然不能称他为“骗子”,也不能把他捧为“神医”。


第二,不管李跃华有没有治好新冠肺炎患者,其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调查报告,李跃华主要面临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李跃华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就可以定罪。不存在数量、后果等量上的定罪要求。所以,李跃华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较大。


有人会认为,如果李跃华确实治好了新冠肺炎患者,他的功劳能否免除法律责任呢?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以功抵过的规定。从实践来看,也只能作为处罚时的酌定从轻处罚的因素来考量,不能作为免除处罚的依据。但我们希望,如果确实有能力治疗,对他的处罚可以降到最低。


第三,对李跃华事件的思考,决不能停留于功过是非

在大灾大难面前,每一种救援力量都是弥足珍贵的。可在现实里,救援力量不一定都能发挥其功效。就像捐赠给武汉的医疗物资必须通过当地的红十字会一样。捐赠的途径千万条,有些效率更高,但如果仅仅限制在红会的途径,则可能出现红会的物资堆积成山,一线人员“无米下锅”的局面。


李跃华如果确实有能力治疗新冠肺炎,也同样面临着“报效无门”的窘境。相对物资接收来说,医疗门槛更加高不可攀,在短时间内让一个没有经过临床治疗验证的治疗手段投入救治病人,更是不可想象。以政府认可的方式参与救治,李跃华显然是异想天开。然而,门槛高并不代表不予考虑,不予研究。作为政府机构,除了动用政府力量加强研究和治疗,也应当对民间的医疗手段予以关注。这既是对民间救援力量的尊重,也是拓展医疗渠道,最大程度发挥救治力量的必然要求。


在大灾大难面前,如何调动民间力量更高效的参与其中,值得深思。有人说,这是“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治理思路衍生出来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民众对政府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效率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成熟,社会治理必然朝着“大社会”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借机完善相应协调、参与制度,让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到灾难救治中去,是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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