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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量刑协商,让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有作为

作者:魏巍 执行主任 发布日期:2020-03-23

2019年12月,检察日报刊发了《打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平台》一文。该文提出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打造“量刑协商平台”,实现让当事人获得“看得见的实惠”、律师存在感强,法官认可度高的良好效果,并且建议从“制度平台”、“实体平台”及“信息平台”三个方面着力打造。


自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正式成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以来,“量刑协商”在实践中一直都是遮遮掩掩,甚至被部分检察官排斥。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观点:“这主要是考虑到诸如‘协商’、‘交易’、‘妥协’等表述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会,有失刑事诉讼制度的严肃性。”当然,除此之外,也有其他的原因。


第一、法律没有规定“协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就犯罪事实、定罪、法律适用、从宽处罚以及程序适用等问题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听取意见之后,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听取和接受之间,缺少了协商的环节。


第二、协商的空间较小


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事实和罪名不存在大的争议。检察官和律师看到的量刑情节大同小异。在情节的认定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检察官往往不愿意对量刑作出进一步的调整。此外,检察官需要考虑诉讼效率、量刑均衡等问题,而律师更加着眼于个案的量刑,导致协商的基础不尽相同,也是检察官不愿意与律师协商量刑的重要原因。


第三、律师的参与度不够


从参与的广度来看,刑事辩护全覆盖虽然增加了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比重,但是该制度仅仅针对审判阶段。在关键的审查起诉阶段,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由值班律师参与完成。从参与深度来看,限于时间、权限等原因,值班律师往往只起到“见证”的作用,对于证据研究、被害人谅解、与家属沟通、与检察官协商等工作均无法深入参与,缺乏协商的“筹码”。


虽然有诸多障碍和困难,量刑协商的需求却一直存在。检察日报的这篇刊文,也是看到了实践中量刑协商的迫切需求,提出了优化建议。可见,检察机关已经意识到量刑协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性,相信在以后的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会变得越来越普遍。因为量刑协商的好处,不容小觑。


一、增加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与强加给嫌疑人一个量刑结果相比,通过有效的协商确定量刑,让嫌疑人感到更被尊重,更有参与感,从而对协商结果更加认同。


二、减少检察官的出错率


虽然检察官具有全面审查案件的义务,但是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通过协商,可以使检察官更加全面的了解案件及背后的量刑因素,对嫌疑人作出更加准确的量刑。充分的协商,也能让法官更加认同量刑建议,防止量刑建议被法庭撤销的风险。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量刑协商,可以更加有效地调动嫌疑人和辩护人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争取从轻量刑的情节。在化解与被害人的矛盾、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等方面均能起到大的作用。


四、使辩护工作更加殷实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律师在不少案件中变成了“见证人”,参与感不强。而在量刑协商时,律师工作可以得到进一步丰富,不会使辩护工作浮于表面。


随着观念的逐步转变,相信在以后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会更愿意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这也倒逼律师提高量刑协商的技能,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定好目标

协商的前提是要有目标,目标要贴合实际。通过检索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找出具有可比性、量刑较低的案例,确定协商的目标。


2、抓好时机

量刑协商的时机可以归纳为“快”和“准”。“快”指的是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较快,律师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撰写辩护意见等工作都要打好提前量,以免错过机会。“准”指的是提出意见的时机需要准确把握。太早了,不容易给检察官留下深刻印象。太晚了,如果检察官已经汇报确定了量刑,也会失去协商的机会。


3、备好“谈资”

协商的过程无非是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而说服的关键在于辩护人是否备足了各种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节需要提前铺垫和争取,才不至于在快速的认罪认罚程序中错失良机。


4、做好沟通

与检察官沟通,更应该采用“商量”的态度,而非“谈判”的态度。我国法律将量刑协商塑造成一种检察官主导下的控辩协商机制,具有程序上的主导权,少部分案件做不做认罪认罚不会对起诉工作产生实质影响。作为嫌疑人及辩护人,都想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检察官的认可,争取提前获得较轻的量刑结果。错过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后续的辩护工作会更加艰难。所以,从目的上来看,辩方更有求于控方,地位并不平等。沟通时,更应当用“商量”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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