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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刑事辩护的五个发展趋势

作者:邓楚开 主任 发布日期:2021-11-09

编者按: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律同行:

下午好!我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的邓楚开律师。

首先祝贺中国第一家刑事专业所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五周年。非常高兴能够再次参加尚权刑辩论坛,由于特殊原因,今天在线上与大家一起谈谈“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未来走向”。


下面,结合对上星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数据以及中华全国律协出台的《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分析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未来走向。


1.刑事辩护的市场持续扩容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70755人,同比上升20.6%;不捕279050人,同比上升77%。共决定起诉1273051人,同比上升15%;决定不起诉229815人,同比上升32.6%。


可见,今年1-9月,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数同比上升20%以上。刑事案件的快速增长的这种趋势,不是现在才出现,而是一直在持续。我同时查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提起公诉1148409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提起公诉1572971人,相比十年前增加起诉人数424562人,增长了37%。刑事案件数的大幅持续增长,就意味着刑事辩护的服务对象或者说市场,在持续扩容。


2.刑事辩护的案均收费可能会下降

刑事案件为什么会这样大幅增长?

从起诉罪名看,今年1至9月,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263281人,同比上升30.6%,排在第四位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新的行政犯,将以前只是行政违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导致大量轻微犯罪进入刑事程序。


正是在这样的立法趋势下,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不仅如此,今年1至9月,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


在行政违法犯罪化不断推进的大趋势下,重罪案件的比例还会下降,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在这个背景下,复杂案件比重大幅下降,轻微案件占比极速上升,且绝大多数案件走认罪认罚程序,刑事案件的案均收费将不可避免地会下降。


3.刑事辩护的检察中心主义更加强化

这几年刑事司法改革在提一个概念,“以审判为中心”。但早在2016 年,通过分析“两高”的工作报告,我写了一篇文章《从最高检和最高法报告挖掘刑事辩护着力点》,提出了一个观点:“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刑辩律师的主战场不再是法庭,而是在庭审前。”今天,我要进一步明确地讲,刑事辩护要以检察为中心,并且刑事辩护的检察中心主义将进一步强化。


为什么?我们再看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的不捕率29.6%,不起诉率为15.3%。根据2021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加定罪免刑的被告人比例为27.9%,这个比例低于检察院的不捕率;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仅为0.04%,仅为检察院不诉率的1/383。


不仅如此,今年1至9月,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90.4%,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也就是说,有73%以上的案件,检察官提出的是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要取得无罪效果主要在于是否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要获得定罪免刑或者缓刑主要依靠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获得不批准逮捕,要获得较轻的刑罚主要依靠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时的谈判结果。刑事辩护的检察中心主义已经形成,将进一步强化固化。


4.刑事辩护的效果主要依靠专业的谈判

如前所述,今年1至9月,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90.4%。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最终的实体处理结果,取决于认罪认罚确定的结果。因此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辩护人与检察官的谈判与博弈就显得特别重要,这种谈判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的结果。辩护人不但需要将刑事辩护提前,将刑事辩护的中心放在审查起诉阶段,而且要学会怎样与检察官进行谈判,以获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实体结果。


当然,这个谈判的前提,是对案件的专业化研究,找出案件在法律、证据与程序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点,以这些辩点为筹码与公诉人谈判,争取最有利的案件结果。


5.刑事辩护的专业性越发得到重视

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特别关注的一个文件,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0月15日通过,10月20日公布的《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这个规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还包括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同时也没有对“违规炒作案件”与“如实透露违规办案”进行区分。这个文件已经制定出来,并且是在对律师行业进行治理的时点制定,必然会严格实施。


对这个文件,我们不进行价值评判,只分析其可能的影响。毫无疑问,这个文件会抑制真正的违规炒作案件,也会减弱对公安司法机关违规办案的舆论监督。这就必然带来一个附随的影响:律师通过媒体曝光案件的情况会大幅下降,律师因案件的媒体曝光而一炮走红将成为历史,律师就不会再去花心思琢磨怎么通过把案件变成名案以出名,名律师的养成将主要依靠专业能力与口碑而非名案宣传,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会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以上就是我对“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未来走向”的一己之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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