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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行政拘留一定会被撤销缓刑吗?——常见行政违法行为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理由汇总

作者:何嘉骏 发布日期: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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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三部法律对罪犯在缓刑期间违反行政法规撤销缓刑作出规定,各省根据上位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首先,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判处缓刑的罪犯违反行政法律达到“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情节严重”的裁判说理不一。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全国各地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书20份,总结法院裁定的角度和方向,提供律师同行参考。


一、盗窃行政违法行为

1.行政违法行为

2020年7月10日,刘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祁某拴在路边的一只羊偷走,以1150元的价格出售,被瓜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裁定书文号

(2021)甘0924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


裁定理由

未具体阐述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原因。


2.行政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王某在胶州市××小区××单元楼道内,盗窃纪某的电动车电瓶(价值约200元),被胶州市公安局以胶公(云溪)行罚决字(2020)386号行政拘留十日。

裁定书文号

(2020)鲁0782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


裁定理由

涉案金额小且退还给被害人,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


3. 行政违法行为

田某于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酉阳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抓捕羁押在酉阳看守所,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给予田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裁定书文号

(2017)渝0156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


裁定理由

盗窃次数和金额较少,只受到一次治安管理处罚。


4.行政违法行为

2021年7月下旬,齐某将停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的一辆威志牌2型汽车(车牌号:×××)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南京(佳品)香烟三条。2021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裁定书文号

(2021)京0107刑更3号。


裁定理由

主观认识错误并表示愿意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且身体患有疾病。


二、赌博违法行为

1. 行政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10日,唐某甲在本县XX镇XX村一民房内与他人用麻将机赌博,被永寿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11日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定书文号

(2021)陕0426刑更3号。


裁定理由

未达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情节。

2.行政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2日20时许,程某在武夷山市××村××号××水的九副全一色的扑克牌玩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裁定书文号

(2021)闽0781刑更6号。


裁定理由

未具体阐述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原因。


3. 行政违法行为

刘某于2017年9月27日在含山县城平安医院对面老谢烟酒店内柜台对面靠墙一侧放置了一台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该赌博机通电可正常使用,内有一元钱币342枚,共计342元,其中赌资150元,违法所得192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裁定书文号

(2017)皖0522刑更7号。


裁定理由

为赌博提供条件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且鉴于罪犯病情较重,需经常去医院接受透析治疗,如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将不利于其改造。


三、交通违法行为

1.行政违法行为

2020年3月17日16时55分许,于某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被执勤民警查获,于2020年5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裁定文书号

(2020)苏1181刑更8号。


裁定理由

鉴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从违法原因、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看,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


2.行政违法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于2018年2月12日22时28分许,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桐庐县富春江镇园电路文景公寓门口路段倒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停在路边的浙H×××××号小型轿车,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人无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2018年2月14日10时50分许,叶某到富春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桐庐县公安局认为叶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叶某进行从轻处罚,于2018年3月7日作出对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裁定书文号

(2018)皖1003刑更1号。


裁定理由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行政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1日下午,罪犯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鄂C×××**号迅龙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郧西县城关镇往郧西县马安镇方向行驶,16时许行至郧西县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9年6月5日,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六日。

裁定书文号

(2019)鄂0322刑更1号。


裁定理由

首次受到治安处罚,且无相关材料证明其屡教不改。


4. 行政违法行为

罪犯林某1于2019年1月31日02时46分许,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在建瓯市发生交通事故,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21日)。2019年6月6日9时20分,建瓯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拨打林某1定位手机无人接听,联系其监护人得知林某1将手机置于家中,自己跟爷爷上山做事,造成人机分离,当日下午15时许,林某1及其父亲林某2到建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接受调查。

裁定书文号

(2019)闽0703刑更1号。


裁定理由

不属于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罪犯尚未成年,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5. 行政违法行为

2018年5月27日19时18分,祁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2018年5月28日祁某被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执行拘留。2018年5月30日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伊春区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公交决字(2018)第230701——3000029984号】,决定对祁某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2018年6月8日伊春市交警支队伊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裁定书文号

(2019)黑0702刑更2号。


裁定理由

违法行为并非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罪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悔过态度良好。


四、吸毒行政违法行为

1.行政违法行为

执行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于2017年11月3日被执行机关书面警告一次;2016年10月至11月间因未经请假三次擅自外出,于2018年5月22日被执行机关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一次,被处罚后又因该次行为,执行机关于2018年5月22日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裁定书文号

(2018)辽0214刑更4号。


裁定理由

不属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情形。


2.行政违法行为

2020年7月14日,罪犯刘某某因吸食冰毒被蒲城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7月15日,蒲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裁定书文号

(2020)陕0528刑更2号。


裁定理由

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平时表现较好,被行政处罚后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遵守监管规定,并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到监管机关报到并进行思想汇报,罪犯刘某某的行为虽属违法,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

3.行政违法行为

孙某于2019年9月24日因吸食毒品麻古丸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

裁定书文号

(2019)川0503刑更2号。


裁定理由

未具体阐述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原因。


4. 行政违法行为

张某屏于2018年12月24日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同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属于缓刑考验期间。2018年12月28日锦屏县公安局对张某屏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因张某屏患有严重疾病,2019年1月22日改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裁定书文号

(2019)黔2628刑更1号。


裁定理由

违法行为仅有一次,根据罪犯社区矫正表现,结合其身体生活情况,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


五、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1.行政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24日,王某栋与唐某洪在湄潭县永兴镇共和村“明登餐馆”盗窃一辆红色“宇峰牌”三轮车,因两人系未成年人,便找到黄某帮忙销赃卖车,黄某明知王某栋、唐某洪某其帮忙销售的车辆为其盗窃所得,仍伙同王某栋、唐某洪将该盗窃的三轮车开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冯家院子康某开设的电瓶车店以500元价格卖给康某,黄某从卖车的赃款里抽取100元作为好处。2019年11月6日,黄某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处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裁定书文号

(2019)黔0328刑更5号。


裁定理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较重情形。


2. 行政违法行为

2020年2月21日上午11点24分,黄某电话向司法局请假离开勐捧辖区,到勐腊县城办理身份证,2月24日03时许,黄某和刚某有感情纠纷,黄某和彭某到勐腊县新城万联酒店找刚某,彭某趁万联酒店前台服务员不备时将酒店总卡拿走,之后彭某和黄某在万联酒店客服部随意将酒店的411、410、407、406房间打开,后在406房间找到刚某,对该行为勐腊县公安局对黄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裁定书文号

(2020)云0802刑更2号。


裁定理由

仅被行政拘留一次,情节轻微,未发现存在仍不改正的情形。


3.行政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7日,盐城市大丰区某局查明:2020年5月1日、5月2日,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两次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境内高某、卞某开设的地下赌场内,为赌场接送赌客、站岗放哨,从中获利200元。为此,盐城市大丰区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丁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二百元。

裁定书文号

(2021)皖0722刑更4号。


裁定理由

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超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4. 行政违法行为

因罪犯彭某与刘某某有借贷关系,刘某某未按时还款,彭某于2017年3月14日在自己车后窗贴有侮辱刘某某的文字喷绘,以此来催债。2017年3月15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定书文号

(2017)新0203刑更2号。


裁定理由

未具体阐述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原因。


综合以上20份不予撤销缓刑裁定书的裁定理由解释,其中有4份裁定书未释法说理,4份裁定书以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足以证明情节严重为由裁定不予撤销缓刑,2份以不属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不予撤销,1份裁定书以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而推导未达到撤销缓刑的情节严重情形,1份裁定书以未超过行政诉讼期限为由不予撤销,其余裁定书主要从罪犯在缓刑期间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例如退赃退赔情况、涉案金额大小和作案次数多少,以社会危害后果推导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结合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平时表现进行综合判断。总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缓刑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律师倘若从以上若干方面进行辩护,仔细钻研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相信也能开拓出一定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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