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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洁:网络暴力之概念厘清

作者:孙雪洁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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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些年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如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网络暴力亟需法律规制,规制前提首先要对其概念进行厘清,网络暴力的概念不能被泛化和滥用。从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主体出发,可将网络暴力界定为个人或群体利用信息网络,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实施的侮辱诽谤、侵犯隐私以及恶意滋事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暴力不同于传统暴力,其具有行为不可控性、行为主体隐蔽性以及主体责任分散性三个特征。网络暴力不应包括由网上暴力延伸产生的,在现实空间中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网下暴力。网民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并非没有限制,对于超出合理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亦可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下暴力;网络舆论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2023年3月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随着互联网普及率和网民数量不断上升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网民也从单纯的网络信息接收者,变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参与者和扩散者,更有一批网民热衷于参与各类网络话题的讨论。而网络社会所具备的互动性和虚拟性特征,使得网民们在发布言论时更易受其他不良言论所影响,发布的内容也更加随心所欲,有时甚至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由此也引发了一场又一场的网暴事件。


而今年6月份发生的武汉被撞致死学生的母亲跳楼事件,和6月9日三部门起草《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又一次引起社会公众对网络暴力的广泛关注。网络暴力亟需法律规制,而规制前提是先对其概念进行厘清,一旦网络暴力概念被泛化和滥用,很可能会造成网络暴力举目皆是、社会公众草木皆兵的状况。因此,在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规制,追究网暴者法律责任之前,必须对网络暴力的概念加以限定和明晰。


由于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不同研究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在2022年11月4日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中曾首次规范界定,“网络暴力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但从其发布主体和“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的表述可以看出,该定义并非是网络暴力在法律规制层面的界定,仍包含一般的仅违反道德的轻微网络暴力行为。而本文将从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和涉及主体几方面出发,探讨网络暴力在法律规制层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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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暴力的概念

随着近些年法律学者对网络暴力的探讨,网络暴力的概念也愈加明晰起来,但不同学者对其定义仍有较大差异。比如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①,有学者则指出网络暴力不仅存在着侵害他人的尊严、名誉和隐私的风险,甚至还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②。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通过引导或自发组织的群体性言语欺凌③,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传播违法信息④。笔者认为,要想准确把握网络概念的含义,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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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

“暴力”在法律含义上,不仅指带有强制性的武力行为,也包含了谩骂、恐吓、滋扰等新型暴力行为。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曾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而观察以往发生的网暴事件,大多以语言暴力为主,也包括借助图片、影音等实施的暴力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侮辱诽谤型。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中,相关虚假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通过捏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对涉事女子进行造谣诽谤的方式实施网暴行为;而在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中,行为人则故意将配注侮辱性文字的视频发布,恶意煽动网友和媒体对安医生夫妇作出负面评价。其二,侵犯隐私型。在江歌案中,网友在“人肉搜索”刘鑫时,青岛潘女士及家人的电话信息却遭到泄露,3天时间内收到超过2000个电话和短信,给潘女士和家人的生活造成巨大困扰。其三,恶意滋事型。在粉头发女生被网曝去世事件中,某女生因发布了自己染着粉头发和爷爷的合照,后遭到网友持续的恶意揣测和无端指责,因此患了抑郁症,最终自杀离世。而从之前发生的种种网暴事件中可以发现,同一网暴事件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网暴方式,由此也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二)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

常见的网络暴力实施者即网民群体,比如上文提到的粉头发女生被网曝事件、又或者疫情期间的上海女子打赏外卖员事件,均是在大量网民共同施暴下,才导致受害人不堪困扰选择轻生。虽然在上文提到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和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中,只有几个发起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该事件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在网民的共同作用下才导致的,其行为主体仍可认定为群体。但除此之外,有些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却是个人。比如活人被网络祭奠事件中,某厦门网友发现在某网络祭祀平台上有自己的纪念馆,6年来该馆访问量达4.3万余次。该类网暴行为其实可以评价为以侮辱方式实施的网暴行为,其与普通网暴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行为主体是个人而非网民群体。


综上,经过对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和主体的探讨,可以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暴力是指个人或群体利用信息网络,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实施的侮辱诽谤、侵犯隐私以及恶意滋事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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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暴力的特征

不同于传统暴力,网络暴力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发布和传播都发生在网络空间中。而信息网络所具备的特点使得网络暴力往往参与人数众多、传播范围也更广,因此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压力也更为巨大。从近些年出现的网络暴力事件来看,网络暴力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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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不可控性

网络暴力的不可控性主要表现为时间不可控、参与人数不可控和传播范围不可控。在常见的由众多网民参与施暴的事件中,网暴行为的参与人数从最开始几个人发表恶评,到最后事态扩大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实施网暴,这期间有多少施暴者是任何人无法控制和决定的,这也与信息网络所具备的广泛性和互动性特点息息相关。而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时间上也是不可控制的,其通常表现出时间的持续性,正因为如此,当事人不堪受长时间的滋扰和折磨,才会选择自杀试图解脱。此外,网络暴力的传播范围是不可控的,任何网络活动的参与者都可能主动或被动的接收到该信息。在由个人发起和参与的网络暴力中,比如活人被网络祭祀事件,其传播范围、信息接收者的数量都是不可控的,因此很多当事人也因为惧怕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最终在持续的精神折磨下产生抑郁甚至轻生。


(二)行为主体隐蔽性

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参与实施的网络暴力行为,均因为借助了信息网络的媒介,使得其真实的身份得以隐藏。在活人被网络祭奠事件发生后,很多记者做了相关试验后发现,在很多网络祭祀平台注册账号既不需要实名,也不需要提供逝者死亡证明,由此导致事情发生后,难以追查到上传信息者到底是谁。在群体性网暴事件中,参与施暴的网民通过删除评论、更改个人信息又或者注销账号后,抹除曾发表过的言论,使得施暴者既难以确定,又难以追责。也正是行为主体所具有的隐蔽性特征,使得他们可以肆意发表言论,对他人实施网暴行为,而不惧被追究责任。


(三)主体责任分散性

网络暴力现象具有行为主体责任分散性的特征。⑤在群体性网暴事件中,因为参与施暴者人数众多,而相应的危害后果也是在众多网民和各种危害言论的共同作用下才产生,由此便出现了责任分散的后果。但在实践中,难以完全统计所有参与施暴的人,更难以区分在受到哪些人或者言论的攻击下,受害者才产生了抑郁又或者选择轻生,因此无法追究每个参与者的责任,更无法对其责任进行区分和细化。由此,在某些网暴事件中,最后只能追究信息发起者的责任,而危害后果并非发起者个人原因导致,所以,在追责时也无法对一个或数个人施加过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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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暴力和相关概念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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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

有学者根据网络暴力的侵权领域,将其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其中网下暴力指网民非法利用被披露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日常生活进行侵扰,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⑥但目前学界对网下暴力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的范畴仍存在一定争议。⑦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网下暴力的概念进行进一步明晰。当网民通过在网上获得的个人信息,对受害人进行电话、短信骚扰时,作为网络暴力的一种延伸,其仍属于网络暴力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对受害人的侵害行为仍存在另一种网络,即电信网络当中。虽然电信网络不同于互联网,但两种暴力行为具备的共同特点就是非现实性,因此可以将该暴力行为认定为网络暴力的一部分。但当网民的暴力行为从非现实空间变为现实空间中的骚扰和侵害时,此时网下暴力不应认定为网络暴力。例如由网络暴力延伸出现的邮寄物品、当面言语攻击、上门骚扰等行为,因该行为已经不再具备网络暴力的相关特征,且该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压力、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远远超过非现实空间中的网络暴力,所以不应将该类网下暴力认定为网络暴力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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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暴力和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而网络舆论监督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监督方式,借助网络舆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但目前来看,部分网络舆论监督带有很强的网络暴力色彩。而关于网络暴力是否能等同于网络舆论监督,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并不涉及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之中所涉及的语言暴力⑧;也有学者认为带有人身攻击性的网络监督行为也是网络暴力⑨。对此,笔者赞同后者观点。虽然法律赋予了公民监督权,但该监督权的行使也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虽然带有网络暴力色彩的网络舆论监督能引起更广泛的关注,甚至可能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但该类监督并非公众应该追求的高质量监督。此外,过度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侮辱和侵权行为,并不等同于正当的批判和指责行为。无论是国家机关亦或社会公众,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共同前行。


结语

网络暴力行为除了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外,亦会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当下,社会各界要求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完善网络暴力治理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前,首先要对其概念进行厘清,网络暴力在法律规制层面和在社会治理层面的涵义不能混同。本文就网络暴力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然而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抑或刑法的规制,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值得注意的是,仅在法律层面对网络暴力进行规制,并不能有效治理网络暴力问题,尤其是刑法作为规制该类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网络暴力行为具备严重社会性时方可适用。因此,要有效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除了畅通法律解决途径外,还需要标本兼治,多主体、多举措并行,最终才能提升治理网络暴力的成效、建设网络的良好生态。

注释: 

①刘艳红:《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 营造积极健康网络生态》,载《法治日报》2022年11月2日,第5版。


②刘晓航:《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载《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


③石经海、黄亚瑞:《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困境分析与出路探究》,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④敬力嘉、胡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5 期。


⑤刘晓航:《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载《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


⑥李亚诗:《从“网络暴力”看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年第11期。


⑦陈代波:《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辨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⑧喻海松:《网络暴力的多维共治——以刑事法为侧重的展开》,载《江汉论坛》2023年第5期。


⑨同前注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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