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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获缓刑的辩护思路

作者:何嘉骏 律师 发布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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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刘某在杭州市某住处,利用互联网在推特上发布淫秽图片、视频,并以收支付宝口令红包观看更多淫秽内容为由吸引他人添加微信。经查证,刘某在推特上传淫秽图片77张,以微信方式发送淫秽视频4段。另查明,刘某吸引他人付费添加其微信,后再以提供自慰视频、微信视频连线裸露下体等方式吸引他人继续付费,非法获利56000余元,其中门槛费28000余元,推特推广费27000余元。


二、 办案经过


当事人刘某到笔者律所咨询时,表达了缓刑的罪轻辩护诉求,笔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在检察院阶段介入,经过仔细阅卷,向检察官递交了“推广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刘某的违法所得从56000余元降到28000余元,量刑降档,为缓刑创造了最主要的条件。笔者和检察官充分沟通后,刘某认罪认罚,检察院出具了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刘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提前缴纳了罚金3万元,最后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


三、辩护意见


(一)27968元推广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计入涉案金额

首先,2021年12月之后,“杭州xx”的推特账号不是刘某使用,该账号推广的内容不是刘某所推广。侦查机关《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的录屏显示,推特账号“杭州XX”在2022年2月10日有发布推广内容的记录,而此时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不可能使用“杭州宝贝”发布推广内容。刘某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关于“杭州宝贝”账号的陈述提到,“在2021年3月份的时候我发过几张照片,之后就没有用过了,2021年12月份的时候给网上的网友了”,综合刘某的供述和录屏的客观性证据可以证明,“杭州XX”这个账号的确在2021年12月份之后不是刘某所使用,之后发布的推广内容与刘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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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只有“美xx”账号发布了4条疑似推广内容,但公安机关并未提取和鉴定。根据侦查机关《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的录屏显示,“AGxx”没有发布推广的内容,只有“美xx”一个账户发布了4条疑似推广内容,但是案卷中无该疑似淫秽照片和视频,也无对该疑似淫秽物品的司法鉴定,无证据证明本案中有刘某帮助他人推广而发布的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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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无法排除刘某推广交友软件、博彩的合理怀疑。刘某在第二次询问笔录和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分别提到,其会帮助他人推广交友软件和博彩软件的下载链接,推广交友软件的费用转发一次是300元,但公安未详细讯问关于推广博彩下载链接的收益。据笔者向刘某了解,该博彩推广费用也是300元一天,一天到期便删除,因此27968元推广费用中包含了推广交友软件、博彩下载链接的费用,无法排除刘某推广交友软件、博彩下载链接获取收益的合理怀疑。


综上,公安机关认定的27968元推广费用,无被推广的淫秽物品的客观性证据,无被推广对象的证言,只有刘某的口供和疑似推广淫秽物品的转账记录,无法排除刘某推广博彩、交友软件获取收益的合理怀疑,推广淫秽物品所得的27968元推广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推广费用不应当计入涉案金额当中。


(二)门槛费不完全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其中包含了男方获取淫秽物品的机会费用和嫖资

笔者梳理了27名付款证人的证言,其中17名证人称收到了刘某的淫秽照片或视频(具体数量记不清),有10名证人称记不清有无收到或者没有收到淫秽物品,还有3名证人称收到了淫秽视频,说明支付门槛费并不一定会收到淫秽照片和视频,只有进一步支付费用才会收到淫秽照片和视频。


虽然在案26名证人(有1名未加微信)均表示是为了看更多的淫秽照片和视频才加了刘某的微信,但是也有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是想认识对方或者线下嫖娼,例如证人于某和李某证言、陈某的聊天记录。此外,证人项某没有加刘某的微信,直接通过推特私信就收到了淫秽照片,说明加微信看淫秽物品并不是必经程序,刘某完全可以通过推特私信发送淫秽物品牟利,而不需要进一步暴露自己的其他联系方式。


据笔者向刘某了解,刘某称与男方加微信是为了招嫖,其推特简介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刘某名称为“小X”的推特账号简介称:“02年小可爱,大学在读,原创推主,接福利视频,有偿线下,门槛298(私聊说清楚干嘛,线下的话直接说位置和哪天约)”,该简介明确展示了线下有偿约会既招嫖的广告。刘某与证人李某的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李某在微信里对刘某表示“我在下沙”、“二月末吧”等线下约会的意思,双方有明确线下约会的意图。因此,刘某与男方加微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其传播淫秽照片和视频是招嫖的手段,微信是其招嫖的联系方式,男方支付门槛费后极有可能直接与刘某达成性交易,刘某招嫖不成发送淫秽物品牟利才符合实际情况。


结合以上事实和证据,门槛费不能直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钱款,而是男方嫖娼或者获取淫秽物品的机会费用,刘某招嫖不成发送淫秽照片、视频牟利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三)刘某一对一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相对于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刘某在推特上发布的淫秽照片和视频,存储于国外的服务器,国内的人员只有通过翻墙软件登录推特才能看到,而通过翻墙软件上外网在我国是违法行为,在技术和法律双重限制条件下,只有极少数人能够看到刘某发布的淫秽照片和视频。此外,刘某与男方互加微信后,通过一对一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具有较强的私密性,相对于在国内网站上公开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四)即使认为门槛费是违法所得,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的违法所得为10728元 

本案中共有27份购买淫秽物品的证人证言,刘某从该27名购买者处共收到钱款10728元,即使认为门槛费是刘某的违法所得,而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为28624元,其中除了这27名购买者支付的钱款之外,还包括了刘某支付宝内其他疑似门槛费和售卖淫秽物品的交易金额,但公安机关并未找相应的购买人员证实交易事实,极有可能男方支付门槛费后直接进行了性交易,无法排除这些交易金额是线下招嫖的嫖资。仅凭支付宝流水和刘某的供述来推定全部的涉案金额,无法排除嫖资的合理怀疑,进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方式追诉略显草率。


(五)刘某一对一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相对于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刘某在推特上发布的淫秽照片和视频,存储于国外的服务器,国内的人员只有通过翻墙软件登录推特才能看到,而通过翻墙软件上外网在我国是违法行为,在技术和法律双重限制条件下,只有极少数人能够看到刘某发布的淫秽照片和视频。此外,刘某与男方互加微信后,通过一对一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具有较强的私密性,相对于在国内网站上公开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四、办案心得


首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必须要有相对应的淫秽物品,这是办理该案件基础中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淫秽物品更谈不上牟利,比如杀人犯说杀了人必须找到尸体一样的道理。在本案阅卷中,笔者不止查阅了纸质案卷,还仔细审查了侦查机关提取淫秽视频的录屏录像,凭着曾经公安工作时录屏工作的经验,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所以对此类案件的阅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是审查的重点之一。


其次,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角度是涉案金额,所以笔者对该案的辩护重心主要放在降低涉案金额上。在对涉案金额的辩护中,笔者设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门槛费中不能排除有嫖资成分,第二道防线是有证据证明的涉案金额只有27名证人证实的一万余元,第三道防线是推广费用没有被推广的淫秽物品,虽然检察院只采纳了推广费用没有相应的淫秽物品的辩护意见,但是前两道防线给第三道防线的抵御起到缓冲的作用,检察官几乎没有对推广费作出反驳意见(让侦查机关补充也表示无法补充),直接采纳了笔者该项辩护意见。


综上,办理以涉案金额为指控角度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时,着重审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以录屏录像为审查载体,审查牟利金额是否有相对应的淫秽物品,为当事人每一笔涉案金额据理力争,以此达到降低涉案金额的目的,为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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