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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行政传唤被认定自首获最轻判决——陈某介绍卖淫案的办案总结

作者:何嘉骏 律师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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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公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介绍卖淫女杨某、刘某等人在杭州市上城区、萧山区、西湖区等地以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查证具体事实有3起,陈某从中获利4000元。



二、办案背景


当事人找到笔者时已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其向笔者表达了想争取缓刑的判决结果,因为其于十月一日刚订婚,计划年底结婚。接待沟通时,笔者询问其是否有自首、从犯的情节,当事人均称没有该情节。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在杭州该类案件要争取缓刑的结果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没有自首、从犯的从轻、减轻情节。笔者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还是想再争取一下。


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申请阅卷,该案到案过程显示:2022年07月25日13时,接上级线索传递,黄某等人在某饭店、某社区发生卖淫嫖娼。经查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公安网查询,该人居住于杭州市某小区,民警前往该处进行蹲守,后在10幢楼下发现一名疑似陈某的男子,民警遂上前询问,男子表示其就是陈某,遂民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将该陈某传唤至某派出所调查。归案经过显示陈某是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也认定陈某是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建议陈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7个月,当时并没有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笔者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立即撰写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和检察官充分沟通,以下是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



三、关于当事人行政传唤被抓获归案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案件来源系侦办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

根据陈某的归案经过以及受案登记表显示,2022年07月25日13时,接上级线索传递,黄某等人在某饭店、某社区发生卖淫嫖娼。侦查人员经查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7月26日将违法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抓获陈某的时候使用的是行政传唤证,传唤的理由是涉嫌嫖娼,陈某在行政传唤过程中主动交代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遂在7月27日对陈某涉嫌介绍卖淫案进行立案侦查,后来才陆续抓获了杨某、刘某、戴某、王某、张某等人,本案的来源于侦查机关侦办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


(二)陈某主动交代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22年7月26日19时43分至21时09分,侦查机关以陈某涉嫌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传唤、询问,在该次询问笔录中,侦查人员以转账记录的线索询问陈某关于嫖娼的事实,但是陈某否认了嫖娼的事实,而是主动交代了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上家“某梦晴”(戴某)以及嫖客“某徐来”(张某)的微信、支付宝信息,侦查机关从而能抓获戴某等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被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张明楷在其著作《刑法学》(第6版第737页)中阐述:从刑法第67条第2款中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表述来说,其中的强制措施显然不限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而是广义的强制措施,既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这些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事实上犯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认为其属于《刑法》第67条第2款的“犯罪嫌疑人”也并无不当。张明楷指出,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为行政传唤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亦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所以,本案行政传唤陈某的情形可以类推为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侦查机关事先并未掌握陈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而是在侦办某饭店、某社区卖淫嫖娼案件中,掌握了陈某转账记录的线索,将陈某作为嫖客进行调查,但是陈某在行政传唤的询问笔录中就主动供述了转账记录是介绍卖淫的转账记录,并陆续供述了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因此,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三)陈某的自首行为对本案意义重大

侦查人员在抓获陈某的时候使用的是行政传唤证,传唤的理由是涉嫌嫖娼,陈某在行政传唤过程中主动交代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遂在7月27日对陈某涉嫌介绍卖淫案进行立案侦查,之后才陆续抓获了杨某、刘某、戴某、王某、张某等违法犯罪人员。


本案来源于侦查机关侦办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后来因为陈某主动交代其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本案才能够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得以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抓获其上家戴某。因此,陈某自首的行为对于侦查机关侦破其他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判决结果


经过笔者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交流,最后检察院在起诉书上认定了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如果认罪认罚的话,量刑建议少一个月,也就是实刑6个月。此时,当事人还是想争取缓刑的结果,遂未在检察院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笔者除了自首的辩护之外,还从其个人家庭情况进行辩护,最后法院当庭作出了拘役4个月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当庭被收监,虽然没有争取到缓刑的结果,但是临走前,当事人还是向法官鞠躬表示感谢。笔者离开法庭前,法官向笔者表示,该案是其法院判决最轻的一个介绍卖淫案,原因不在退赃和个人情况,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


题外话,陈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向其同监室室友描述了笔者的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该名室友取保候审后,马上和笔者取得联系,并表达了委托辩护的意愿。谁说刑事案件没有回头客的?前提是你是一名专业、靠谱、负责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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