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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刨祖坟式辩护”与“法律共同体”

作者:王怡之 合伙人律师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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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江中院”)审理的原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长、工信局长赵永伟涉受贿一案引发了法律界广泛的关注。本案中,赵永伟的辩护人张庆方律师采用的一系列辩护手段,被网友冠名为“刨祖坟式辩护”,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撰文《“刨祖坟式”辩护之忧思》,在文章中,韩旭教授理解辩护律师为何采用这种手段,但是不主张采用这种方式辩护。笔者看完韩旭教授整篇文章后,突然脑海中想到十个字:秀才遇到兵,继续念真经?


一、新晋法律圈热梗“刨祖坟式”辩护


(一)什么是“刨祖坟式”辩护?


那么,到底什么是“刨祖坟式”辩护呢?概言之,在赵永伟被控受贿一案中,张庆方律师采取了以下方式进行辩护:

1. 揭发行贿。张庆方律师控告赵永伟案原审判长,内江中院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刘应江为谋求职务晋升(为当上威远县法院院长),向原内江中院院长熊晓平行贿5万元,因此,张庆方律师要求刘应江回避;并且,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终261号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内江中院多名现职法官曾经都行贿过原内江中院院长熊晓平,但是这些人仍然在内江中院担任职务;


2. 写公开信。张庆方律师随后给内江中院现任院长郑治写了一封名为《给内江中院郑治院长讲讲政治的公开信》要求将赵永伟案件移出内江中院,由其他法院审理该案;


3. 专家研讨。张庆方律师后续邀请国内专家召开研讨会,组织对案件进行研讨;


4. 公布文书。张庆方律师公布了监察委的起诉意见书以及赵永伟亲笔手写的手书,控诉当地监察委违法炮制案件;


5. 论文造假。张庆方律师后续控告了内江纪委书记王渊硕士论文造假;


6. 揭露恶习。张庆方律师又公布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涉嫌赌博恶习的视频。


如此一套组合拳下来,已经引发了法律届界的地震,法律圈最近都在讨论和关注赵永伟案件的案情和进展。


(二)为什么会出现“刨祖坟式”辩护?


笔者认为,张庆方律师身为北大博士,当他采取上述手段之时,对于自己可能遭受的报复陷害是有预期的,甚至张庆方律师也了解有可能因为这一个案子会让他吊销律师执业证,甚至身陷囹圄;但是,为什么他还要采取上述的手段?为炒作案件?冒着自己身陷囹圄的风险炒作案件?笔者认为,在近年来管控律师言论越来越严的今天,任何人想要炒作案件,违背事实乱发声都要思虑再三(况且从现有证据分析,内江法院系统行受贿、纪委书记论文造假、纪监委人员有赌博恶习确实是有证据的)。


那么,可能性只有一个:当一个人身陷生死存亡之际,当所有的法律上的合法诉求都得不到支持之际,有的只有抛开一切,殊死一搏。不为别的,只为有一个被公平审判的机会。


二、韩旭教授不赞成“刨祖坟式”辩护


韩旭教授在其文章《“刨祖坟式”辩护之忧思》中,首先韩旭教授认为,“刨祖坟式”辩护这不是一种辩护行为。因为辩护行为是指针对被告人被控的事实和罪名,是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是针对办案机关和人员提出的。张庆方律师“刨祖坟式”辩护方式,明显不是辩护行为。


其次,韩旭教授理解部分律师采用此种方法的被逼无奈,但是仍然不建议采用此种方式,理由有三:

(1)人总会有缺点的,不能将一些缺点责任归责于办案人员;

(2)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公民有监督权,但是要有无利害关系的公民行使监督权才可以,不然让羸弱的司法公信力更加摇摇欲坠;

(3)这样会导致司法机关的报复,对被告人提出更高的量刑建议。


复次,韩旭教授从“刨坑式”辩护中有了三点启发:

(1)公职人员要爱惜自己的羽毛,没有人生污点才能理直气壮的展开工作;

(2)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在法庭,除非法官无端不让你说话,你才能采取“刨祖坟式”辩护;

(3)“刨祖坟式”辩护撕裂了法律共同体。


最后,韩旭教授认为,“刨祖坟式”辩护撕裂了法律共同体,让法律职业的内部斗争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对此他感觉到忧虑、又感觉到悲哀。


三、秀才遇到兵,继续念真经?


笔者看了韩旭教授的整篇文章的观点,总给笔者一种割裂感,这篇文章貌似极力想做到客观中立,但是整篇文章给笔者一股深深的迂腐感(原谅笔者词汇贫乏,用不出更为委婉的词汇),笔者脑海中浮现出文章开头所想十个字:秀才遇到兵,继续念真经。更为悲哀的是,韩旭教授身为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身为高知分子,应该有“超然的地位”和“理性地论述”,但是,韩旭教授似乎在文章中有运用诡辩术的嫌疑。


(一)预设前提,违背事实


韩旭教授认为,辩护方法只能针对案件的罪名和事实,只能针对办案人员提出,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辩护”。


笔者认为,韩旭教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我们的办案人员都很公正无私,都不会办错案的。韩旭教授,您如果是一个研究别的学科的教授,说出这种话,笔者还当您是不懂刑事司法规律;问题是,您作为一个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学者,预设出这种前提,您觉得您自己相信吗?司法实务圈谁不知道,现如今监察委的案件极为难办,几乎没有空间。监察委一旦定调,检察院、法院只能遵从,还哪有什么辩护的空间?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某地监察委第一案,该案事实定性有极大的问题,案件承办检察官、法官都认为案件问题极大,笔者那时尚且稚嫩,天真地认为法庭上说理,裁判者会听的,可结果呢?


至于其他刑事案件,因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彻底,认罪认罚制度地推行,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也极为艰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笔者在“厚启刑辩”所发的一系列文章。


韩旭教授记得您自己在一篇《刑事辩护将迎来一个“寒冬”》文章中,也提出了上述的这一系列现象,但是为何在《“刨祖坟式”辩护之忧思》这篇文章中又预设了自相矛盾的假设呢?况且这个假设明显违背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14条第2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当办案人员明显不能公正处理案件时,通过控告手段,通过提出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甚至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使得办案人员能公正处理案件,这不是辩护是什么?当你和别人讲道理,别人和你耍流氓,你道理讲得再精彩,除了当事人家属开庭的时候满意,但是对最终的结果又有什么用呢?


(二)偷换概念,混淆重点


韩旭教授认为,不能因为办案人员一些一般违法违纪的现象就抓着不放,都是有大环境原因所致,我们不能就动则归咎于办案人员。公职人员要洁身自好,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展开工作。


笔者看到这句话,感觉韩旭教授在偷换概念,混淆重点。

笔者想请问韩旭教授:论文造假是一般的违法违纪现象吗?有赌博恶习是一般的违法违纪现象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您身为法学教授应该比笔者更为清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行为重则可是犯罪行为啊,您这不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吗?


另外,您的观点特别像渣男说出来的话 ,渣男经常会说:“不是我想出轨,是对方姑娘太美,太主动,所以我忍不住出轨了,不能怪我啦。”咱凡事别老怪外因,内因才是最主要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这就要求我们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培养和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严管就是厚爱。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会提出“从严治党”,尤其针对领导干部,要从严管理呢?因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干部烂一小点,社会烂一大片啊!!!


另外,按照韩旭教授的观点,公职人员没有人生污点就能理直气壮的开展工作。


笔者认为,韩旭教授在混淆重点。司法人员第一要务是公正办理案件,至于什么人生污点什么的,重要吗?重要!但公正办理案件更重要!!!要是一个公职人员没有人生污点,但是不公正办案,韩旭教授您觉得这种现象好不好呢?况且不公正办案算不算人生污点呢?


因此,笔者认为,韩旭教授上述的观点是在偷换概念、混淆重点。


(三)曲解法律,倒置因果


韩旭教授另外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公民有监督权,但是要有无利害关系的公民行驶监督权才可以,不然让羸弱的司法公信力更加摇摇欲坠。


笔者认为,韩旭教授这是在曲解法律,倒置因果。

1. 曲解法律。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和申诉、控告权,宪法可没规定和公职人员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才享有这一权利啊,不知道韩旭教授是怎么解读出“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才享有监督、申诉和控告公职人员权利”观点的?您这不是在曲解法律吗?


2.倒置因果。确实,我国司法公信力并不高,但是通过外部监督,公民监督,让司法机关不敢枉法裁判,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怎么在韩旭教授口中,外部监督、公民监督会让摇摇欲坠的司法公信力更加羸弱了?如同:小孩子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父母应该加以教育和引导,让小孩子健康成长,怎么到了韩旭教授的口中,父母的这种教育和引导不好,要掩盖,要溺爱就成了对小孩子好的教育方式了?笔者实在费解。


因此,笔者认为,韩旭教授的观点有偷换概念、曲解法律、倒因为果之嫌。


(四)主次不分,抓小放大


韩旭教授认为,张庆方律师的做法可能会让司法机关打击报复,提高当事人的刑期,所以不建议用;律师的战场是法庭,而不是别的地方。


笔者认为,当一个人处于生死存亡之际,如果案件本身就是被炮制的案件,刑期就是重刑,那对当事人而言,加重点刑期又有什么区别呢?就如同十二年有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的差距,对当事人而言几乎没有区别,这就是微观经济学边际效益递减的原理。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他们应该做的是公开这个案件的庭审过程,如果赵永伟有罪,那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赵永伟无罪,那也应该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另外,确实律师的战场在法庭,可这一判断的前提是:法庭能公正办理案件。如果法庭都不能公正办理案件,律师的战场可不仅仅就在法庭,而应在法庭之外,力求一切手段,让法庭公正处理案件。韩旭教授,如果法庭不能公正办理案件,而您仍然在法庭上口若悬河,就事实谈事实,就法律谈法律,岂不是《大话西游》中的唐僧,唧唧歪歪地念着真经,结果被孙悟空暴打一顿,成为了广大影迷心中一个经典的笑梗。


笔者突然想到了一句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韩旭教授您认为呢?


四、此事件反映了什么问题


(一)真的有法律共同体吗?


韩旭教授最后把撕裂法律共同体的责任推到了律师头上,笔者认为这是极其不合适的。我们首先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一直在谈公检法律所谓的“法律共同体”,但是我们应该反思:真的有法律共同体吗?


笔者认为,存在法律共同体的前提是“公正司法”,如果司法不能公正,那么就不存在法律共同体;如果司法不公正,那么负责的律师、有正义感的律师就会竭尽自己一切可能为了当事人的权益战斗到底,竭尽一切手段让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虽然这本身就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


(二)怎么样的律师才是好的律师?


笔者在律师行业多年,见惯了这个行业的鱼龙混杂,有的是骗取当事人钱财的行业败类,这些人以“走关系”为由,骗取当事人大额律师费,对外以社会精英自居,内在却肮脏不堪;而有的律师能为当事人的权益战斗到底,坚持到底。甚至有的律师为了当事人的权益,可以不顾自身安危。根据笔者观察,律师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社会的大部分民众是“不信法律,信关系”,需求决定供给,这也导致行业内逐渐出现了“劣币出现良币”的现象。正如笔者一个同行好友跟笔者说的:“能理解为什么这么多律师都在讲关系,因为你不去讲,别的律师会讲,会把客户抢走。”这是行业的悲哀,更是时代的悲哀。但是笔者坚信,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尽一切合法、合理手段战斗的律师才是真正的好律师,才是真正行业的精英。


最后,笔者想说,不是律师想采取这些极端手段,我们也想通过自身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公诉人法庭上激烈地辩论,在法官客观公正的审理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当这一切都不可能实现之时,总有人不会默不作声,总有人会起来战斗。


长夜而燃灯,虽千万人吾亦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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