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王怡之:占了位置,坑了......

作者:王怡之 合伙人律师 发布日期:2024-01-31

图片

最近法律圈的热点事件真不少,继河北迁西县事件、天津某法院立案事件之后,近几日,江西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吴某受贿案之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吴某进行辩护。后续吴某的家属聘请了北京张律师为吴某辩护,但是某中院拒绝张律师辩护该案,理由是吴某已经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了。熟悉刑事司法圈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占坑辩护”的现象又出现了。



一、何为“占坑辩护”

(一)实务现象

所谓“占坑辩护”是指,某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拒绝家属聘请的律师介入案件办理,强行给嫌疑人(被告人)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辩护。


根据《刑诉法》第33条的规定,一名嫌疑人和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出庭辩护。实务中某些公检法机关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安排进案件,占据了两个辩护人的名额,使得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不能阅卷,不能出庭辩护;更有甚者,某些司法人员变相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威逼利诱当事人,让当事人写下“自愿”选择法律援助律师的书面材料,最终达到将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排除案件之外的目的。


当然在实务中还有比较类似且常见的情况有:某些案件中公检法的办案人员会劝说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要聘请外地律师,要聘请本地律师;更有甚至,某些司法人员怀着不太好的目的介绍所谓“懂本地办案规矩”“有关系”的律师给家属详见本文作者在本号发布的文章《“懂我们当地办案规矩的律师”是什么样的律师——记一起盗窃案件与办案人员的对话实录》)。


因此,“占坑辩护”绝非偶发现象,此现象及类似现象在实务中十分常见。


(二)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本质的目的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要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另外,根据《法律援助法》第2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只有在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刑诉法》第27条和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其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不得限制或者损害委托律师的权利。


基于法秩序统一的原理,笔者认为:

1.《法律援助法》第25条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概念的外延,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状态下应做“扩大解释”,应将“监护人”和“近亲属”囊括其中。因为这样的解释才能与《刑诉法》第34条第3款相协调;


2.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一旦委托了辩护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法》第25条的规定,司法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就应退出辩护,即便法律援助律师不退出,至少也应在保留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将另外一个名额给予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而不能将两个辩护人的名额全部由法律援助律师占据,否则,此种做法违反《法律援助法》的规定;


3.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该规定规定得并不完整,甚至如果出现当事人所谓“自愿”选择两名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委托的辩护律师就不能介入的情况,那么这与《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是违背的。司法解释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如果违背法律规定,那么必然要遵从法律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家属委托了辩护律师,那么至少应当要让家属委托的律师辩护人介入辩护,当然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接触了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觉得不信任,自然可以解聘委托的辩护律师。


(三)典型案例

近几年,“占坑辩护”的现象屡屡频发,案例也层出不穷,如:江西劳荣枝案一审、江苏女辅警案二审、湖南货拉拉案一审,再到今天吴某案。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且值得深思的是,“占坑辩护”的案件都具有同样的特征,即:社会关注高、舆论压力大、案情重大敏感。


据实而论,司法实务中出现社会关注高、舆论压力大、案情重大敏感的案件是极为正常的。这类案件从弊端上看,司法人员在办理这些敏感案件之时,自然会承受额外的压力;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些案件如果能处理得当,无异于一次免费的普法宣传、一次成功的法治宣扬。


笔者认为,“处理得当”的关键就是在于: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很遗憾,某些“占坑辩护”的案件,在“公开”方面,就做得非常得不够,导致后续质疑声不断。


综上,“占坑辩护”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一种不得不引起重视的现象。



二、“占坑辩护”为何?

(一)“占坑辩护”不一定就代表“不公平”、“不

公正”

笔者认为,“占坑辩护”不一定就代表“不公平”、“不公正”,从劳荣枝案最高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女辅警案二审的判决书分析,上述裁判文书还是进行了详细地说理,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说是“公平”、“公正”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些案件出现了“占坑辩护”的情形,就直接断定这些案件处理的结果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这样的论断笔者认为是武断的。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出现了“占坑辩护”的现象,就直接认定某些公检法部门不能公正办案。


(二)“占坑辩护”缘由

笔者认为,出现“占坑辩护”的缘由,应有以下几个方便原因:

1.管控舆论,将舆论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2.封锁消息,这种想法其实也是管控舆论的一种,将对某地不利的消息进行封锁,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3.控制过程,某些案件司法人员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构成犯罪,但是惧怕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一旦介入,提出犀利的问题,导致案件庭审过程可能失控,所以直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占坑辩护”;

4.炮制冤案,某些地方的公检法为了炮制冤案,为了消除委托辩护律师这个不稳定因素,通过“占坑辩护”的方式,消除掉不稳定因素,让嫌疑人、被告人独木难支,最终在威逼利诱下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认罪认罚,冤案就此形成。


其实分析上述缘由,笔者认为,上述缘由都是有本质特征的,即:某些人不想通过“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更有甚者认为,掩盖问题就是解决问题。


但是有这种想法的人忽视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1.社会关注高、舆论压力大的案件,本身民众都会对这类案件的案情、进展报以热烈的关注,而妄图通过管控和封锁消息的手段,岂非是更加激起民众的好奇心和八卦心?到时不仅不能平息社会舆论,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反作用。如同货拉拉案件,虽然案件结果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后续引发的讨论却一直在持续。


2.司法人员即便认为某些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多听听不同意见有何不可,“兼听则明”的道理我想谁都明白,况且,现如今案件量爆炸,司法人员花在一个案件中的时间本身就很有限,加之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普遍存在片面搜集的情况。此时,强有力辩护人提出不同的意见,就可以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举例而言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盗窃案,该案在案件起因上,侦查机关只是简单地记录了:当事人因为炒股亏钱所以萌生了盗窃故意。但是后续笔者再和当事人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之前被他人诈骗、被他人将家中财产全部盗窃,且当事人报案后一直未得到公安机关的回复。这一系列事情导致当事人经济条件困难,所以其萌生了炒股搏一把的念头,结果后续在股市亏损,使得自身的经济状况更加雪上加霜。这些事关案件起因的事实,这些能够影响最终量刑考量的事实都未在之前的证据中得以反映;另外,笔者去年办理的另一起盗窃案,检察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在笔者的据理力争下,检察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续发现:侦查人员为了定罪,故意隐匿无罪证据。最终,侦查机关将案件做了撤案处理。以小见大,以事后证据证明事实,及其容易让司法人员忽视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这时,需要一个强有力、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至于说那些妄图“炮制冤案”之人,笔者想说,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迁西事件中现在当地公检法部门一地鸡毛的情况,应该给你们敲响警钟了。


因此,不管是什么缘由,“占坑辩护”现象的发生,本质上还是一种偏离法治轨道办事的思想在作祟。在如今媒体发达、信息迅猛的时代,依然存在一种妄图以封闭方式进行司法的思想,其成因令人深思。


(三)“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

笔者发现,大量“占坑辩护”的案件在庭审时都是呈现“封闭式”的状态,名为“公开审判”、实为“封闭审判”。限制旁听、庭审不公开、不直播。如劳荣枝案一二审庭审时,关于此案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甚至引发了不同观点的辩论,直到后续央视公布了庭审视频才平息了舆论。


笔者始终认为,“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程序正义的作用不仅仅在保障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增强实体判决结果的“权威性”,让大家信服。(详细论述见笔者在本号发表的文章《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评来宾冯波案中的种种现象》)


以劳荣枝案件为例,如果该案一二审庭审时就庭审直播、就允许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介入,笔者认为,就不会产生这么大的质疑之声。现在有很多声音说,某些律师“炒作”案件,要严厉打击。笔者认为,某些律师无论抱着什么样的目的“炒作”案件,其能“炒作”案件前提都是:部分司法机关没有做好公开案件,没有将案件的办理至于阳光之下。如果每个能公开直播的案件都公开直播,那么即便到时有人不怀好意地“炒作”案件,也终将掀不起什么波澜,为何?因为在公开的环境下,人人都能了解案件事实,而此时公道自在人人的心中。


因此,“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前提,没有“公开”,即便“公平”、“公正”了,也会让人浮想联翩,让人质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会遭受损害。


综上,笔者认为,“占坑辩护”现象的出现,还是我们社会上部分司法人员欠缺法治思维,妄图以非法治的方式处理事情,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大道。



三、惹人嫌的“我都是为你好”

昨天笔者观看某视频,看到某占坑律师跟家属说:“我们是为了你们的合法权益,是为你们好。”后续,此律师被家属怼了一顿。看到这一幕,笔者突然想起了,在无数写家庭教育的书籍中都会教育父母不能简单粗暴的和孩子讲:“你要听我的,我都是为你好。”为何?因为孩子成年后会有自己的思想,你不把想法和理由都阐述清楚,你不和孩子平等、正常地协商,就想以一种身份居高临下让别人接受你的观点,我想此时,无论谁心理都不会很痛快。


由此及彼,父母子女之间尚且如此,在陌生人之间的“占坑辩护”也理应如此,加之,陌生人之间信任度更低,即便“占坑律师”为当事人的权益去努力争取了,但是这中间与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之间信任的隔阂,又岂是这么容易能够化解的?这岂非又制造了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放下家长式思维,平等协商,尊重、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法治和谐中国。


“占坑”不仅仅是占了一个位置,更不仅仅是坑了一个位置。

图片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