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邓楚开、宗菡: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的刑事风险

作者:邓楚开、宗菡 律师 发布日期:2021-01-03

所谓区块链技术,是指一种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全体参与记账的互联网数据库技术,也可以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或者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区块链技术这一名词的提出,最早见于中本聪于2008年发表的《区块链: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现如今区块链已经经历了十二年的历程。区块链技术开创了一种在不可信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范式和协作模式,凭借其独有的信任建立机制,实现了穿透式监管和信任逐级传递。区块链起源于加密的数字货币,但这十二年里,区块链技术逐渐向除数字货币之外的多个领域延伸,现如今已经涉及金融、电子存证、能源等诸多领域。区块链技术及信息服务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犯罪形态。


一、我国区块链信息服务政策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即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支持信息服务。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5日起实施,该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定义服务者

《规定》第二条定义了何为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和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这个定义有其宽泛之处,首先“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这其中包括“主体和节点”、“机构或者组织”。“节点”属于较为新颖的概念,“节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负责维护网络运行的终端,这一概念的加入无疑扩大了监管的范围,即支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服务的相关终端也被纳入规范范围。


(二)明确安全责任

《规定》也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服务的安全起到一定的管理责任。《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责任,将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从管理层面与技术层面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3.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实施备案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技术,《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


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同时,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时代”的来临,《规定》采用事前备案+事后监管的模式更好的规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市场,能够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乱象的发生,而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自己进行自查和合规。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区块链白皮书(2020)》显示,2017年、2018年是区块链发展最活跃的时期,2019年、2020年全球区块链产业发展有所降温,产业投融资金额比2018年均有所下降,资本热情趋冷,行业回归理性。中国信通院统计,全球总体区块链专利申请量仍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中国保持在较高的增长水平。


2020年是区块链发展的关键之年,疫情加速了人类向数字世界迁移的步伐。在这这一年里,区块链作为新技术基础设施被纳入“新基建”范围内,各地纷纷出台规划扶持区块链产业发展。我国率先在深圳和苏州进行了央行数字人民币的投放试验,多个省市都搭建了城市节点或者成立了区块链协同创新平台,与应用紧密联系的隐私保护和跨链技术也取得积极进展,行业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同时,很多传统企业都发布了自己的区块链发展战略,区块链应用也从金融政务领域拓展到医疗民生等领域,产业应用不断深入。


2020年10月30日,国家网信办下发第四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该清单共含285个项目,涉及235家公司(其中20余家公司提交多个区块链服务项目)、1家研究所、2家公证处、1家公证协会、1家仲裁机构、2个个人。从2019年开始实施备案制度以来,截至本次发布,已经由1015个区块链项目完成了备案,备案区块链企业809家,备案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溯源等应用领域,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浙江。信息服务备案系统的逐渐完善也成为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性的有力保障。


我国区块链产业发展与全球其他国家基本保持同步水平。《中国区块链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机会深度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至今,区块链行业始终保持80%以上的速度飞速增长。并预计在2022年,在政策支持和下游需求的推动下,我国未来几年区块链产业规模将保持50%以上的增速。


三、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犯罪情况分析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技术特性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技术实施犯罪活动,通过检索“区块链”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我们能发现数量较多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这些犯罪往往和“数字货币”有关,但本文主要探讨区块链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犯罪,故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的犯罪再次不再赘述,如对此类犯罪感兴趣,可以参见本公众号之前的推文《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性质及其经营使用的刑事风险》。


通过对公开的判决书进行研究,发现目前区块链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网络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等方面,典型的有开设赌场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一)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

我们办理了一起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技术开设赌场案,(2020)浙0106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书》认定,某公司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币得”小程序。“币得”小程序中的夺宝、pk、竞猜等游戏采用以公信币为筹码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公司以抽取手续费等形式进行抽头渔利。后相关人员均以开设赌场罪被定罪判刑。该赌博模式就是用户使用数字资产购买夺宝人次,每次购买1人次,将获得1个系统分配的夺宝号码。当该商品的全部夺宝号码分配完毕后,区块链程序将自动计算出一个幸运号码,持有该幸运号码的用户可直接获得该商品。而幸运号码的计算是基于幸运区块号签名(哈希值),依据一定规则进行计算得到的数字。这款游戏应用对接了某个链,相关的数据都保存在链上,由于区块哈希值为随机数,无法人为干预,所以保证了幸运号码的随机性和公正性,参赌者与开设赌场者均难以作弊,对很多参赌者很有吸引力。


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技术开设赌场,这是一种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新型犯罪形态,值得注意。


(二)破坏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计算机信息系统

有人利用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漏洞实施犯罪,(2019)沪0120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全球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IDAX”存在“假充值”漏洞后,遂指使被告人邓某某用假身份在该平台上注册账号cnseudarker@zoho.com.cn并实名认证。后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暗网”上的在线工具,在该平台上攻击“假充值”漏洞,并进行增加充值数据,从而虚假充值泰达币(USTD)到其账号内。


之后,被告人吴某某用虚假充值获得的泰达币购买15个比特币和232个以太币并提取到自己的电子钱包内,造成“IDAX”平台的技术维护方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该案例看似关乎数字货币,但是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吴某某是利用了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这也提示着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提高系统安全性,谨防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犯罪。


(三)以区块链信息网络服务为名实施诈骗

有的人利用人们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不熟悉,以“区块链”为名头实施诈骗。


如(2019)豫04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骆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GMQ平台是吃客损的情况下,仍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害人田某询问是否对区块链感兴趣,并表示自己有优质导师,可以在导师指导下挣钱。而后使用“区块链-李某”的微信号添加田某为好友。之后,为获得田某信任,骆某、何某某代替田某操作。其中,第一次投资30000元连本带利赚32785.75元;第二次投资20000元赔1000元;第三次投资5万元全部赔完,但为了稳住田某,骗其称挣48000元,并转给田某6万元,余下的钱款用于下次投资,以此博得田某信任。2018年9月19日,骆某上线胡某某(另案护理)将客损提成通过“思某”支付宝转到骆某提供的刘某2账户2929元,当日,刘某2转给何某某1464.5元、转给骆某1465.5元;2018年10月8日,胡某某将客损提成26620元转到刘某2账户,当日,刘某2转给骆某、何某某各13310元。随后,骆某又向田某谎称最近有大行情,可以赚更多的钱,让田某加大投资,并在没有其他客户的情况下,让田某和其他客户共同出资100万元进行操作。在骆某诱骗下,田某1于2018年10月9日先后向骆某提供的骆某账户、微信转款共92000元、向刘某2账户转款170000元。当日,刘某2将170000元转给骆某,骆某将50000元用于还账,次日骆某购168045.61元“钱生钱C”。随后,骆某告知田某由于其他客户私自操作将钱全部赔光。被告人骆某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出,区块链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备案的重要性,区拉链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本身还未普及,大众对于区块链的认识就是“前沿技术”、“高大上”,故而就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打着区块链之名行诈骗之实。


(四)区块链自媒体运营者实施敲诈勒索

也有一些区块链自媒体的运营者,在信息发布与传播上实施传统的敲诈勒索犯罪。


(2019)京010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是某区块链自媒体的运营者,其指使公司编辑以未经查实的网络信息拼凑而成名为《懂球帝资金断裂,发布空气币SOC套现3亿为其输血》的文章发布于网络平台,被害单位为消除不利影响,与陈某某商谈,陈某某表示需被害单位接受其价款人民币50万元的合作协议,并在收到被害单位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后删除发布于部分网络平台上的该文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区块链信息服务,作为一种新技术运用所形成的新业态,其中必然会存在不规范甚至新的犯罪形态,给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战。无论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普通民众,都要具有高度的刑事风险意识,了解其间的风险并有效防范风险。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