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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菡:我国医疗垃圾处置中不同主体的刑事风险研究

作者:宗菡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1-06-07

一、引言

新冠肺炎之后,我国医疗垃圾数量激增,医疗垃圾本身可能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如果不得到恰当处置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甚至污染人体健康。尽管我国针对医疗垃圾的处置出台了许多相应规范,例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同时也积极兴建医疗垃圾处置措施,但医疗卫生机构、民间处置机构违法处置医疗垃圾的现象仍旧大量存在,本文旨在分析和展示在医疗垃圾处置链中不同主体的刑事风险。


二、不同主体存在刑事风险分析

(一)医疗卫生机构

01可能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而构成污染环境罪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产生医疗垃圾的源头单位,对于医疗垃圾的合规处置有着直接的责任。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管理废物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而实践当中,有一些医疗机构并未严格执行这一条文,而是将医疗废物与非医疗废物混同堆放,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混有危险医疗废物的医疗废弃物属于医疗废物级别。未分类或者混同堆放的医疗废物及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时医疗卫生机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02部分医疗机构非法买卖医疗废物构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

湖南“首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仇胜双案”中当事人仇胜双将一次性输液瓶和一次性输液管混同堆放破碎再加工成新的塑料制品进行倒卖。这种民间违法“黑色”产业链将具有污染性、传染性的医疗废物进行回收,在碾碎进行二次利用,大量流入市场。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了危害。该案中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垃圾的输送方其实是存在非法买卖的情节的。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同时规定了近集中处置的原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有而没有资质的处置机构从哪里获得这些医疗垃圾呢?此时的医疗机构就可能存在非法买卖的情况,在仇案中,当事人曾说“如果医院不卖,我也不会去买”这句话就道出了医有一些医疗卫生机构也参与在了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的黑色产业链里。此时医疗卫生机构可能购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废物罪。


03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在转移医疗废物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特应当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核查,这里其实暴露出很多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医疗废物交接人员的管理不够严格或者是审查环节过于松散,导致“漏网之鱼”丛生。同时如果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同没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串通非法买卖医疗废物,这种暗箱操作也极有可能会构成职务犯罪。


(二)医疗垃圾运输方

2014年2月至2014年末,被告人桑某任盘锦市广洁物业有限公司运输医疗垃圾的司机,2014年2月,被告人桑某与被告人吴某联系私下买卖其负责运输的医疗垃圾,双方从中谋取利益。2014年2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桑某将盘锦市广洁物业有限公司应送至固定地点处置的医疗垃圾出售给被告人吴某并存放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闸上村吴某租用的场地内,后被告人吴某将部分医疗垃圾销赃获利。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实践中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机构中的一环,运输方事实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刑事风险,上述案件即为运输方同没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相互串通进行非法运输、买卖。


(三)医疗垃圾处置机构

01没有处置资格的单位可能构成非法买卖、运输、贮存危险物质罪

在仇胜双案和与之十分相似的南京栖霞区8.29非法处置医疗案中,被告人所在的单位都是没有医疗垃圾的处置资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想要获得医疗垃圾的供应链只能通过非法买卖的形式,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作为危险废物是禁止买卖转让的。同时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没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通常会将医疗垃圾随意堆放在自己的处置机构内,在没有进行破碎再加工之前都属于贮存状态。这个时候就可能构成非法买卖、运输、贮存危险物质罪。


02违规处置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我国在医疗废物的处置上推行的是无害化处置,也就是意味着医疗废物是无法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的。除仇胜双案以外,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即为当事人将医疗废物回收之后将其破碎再加工成为其他的塑料制品。通常处置的数量十分之大,同时这里已经形成了一个“黑色产业链”从买卖、运输、处置三步,有无数的不法分子从中获利,这些不合规的塑料制品大量流入市场,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还有一种情况例如这些单位将医疗废物违规堆放在不合规的地点也可能会构成解释中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03违规经营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资质的单位将二次加工过医疗废物大量出售,可能会购成非法经营罪。


三、结语

医疗垃圾处置链中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其不同的刑事风险。在新冠疫情依旧形势严峻、防疫不可松懈的现如今,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垃圾一旦未依法合规处置,就极可能导致疫情的进一步扩散,还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污染风险,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将不可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处置链中极为重要的处置机构和运输方更应该严格审查自身资质,按规处置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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