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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影视行业涉税刑事风险防控远比税务筹划重要

作者:王勇 涉税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发布日期:2018-08-10

“阴阳合同”事件以来,影视行业税务问题被推上了舆论的浪尖,成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据小道消息,税务部门已准备将2018年清算年度明星个人工作室核定征收改为查定征收。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明星工作室要多交30%左右的税,如果这个信号是税收征管趋严的开始,那么势必会在操作不是很规范的“圈内”打几个典型,因此做好刑事风险防控已迫在眉睫。


其实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税务处理手段,不规范操作问题突出的就属娱乐圈、房地产等高收益行业。那么典型会如何打?打哪些点?这就要从圈内税务操作方式来看了,网上很多文章已对娱乐圈避税手段进行了细致罗列,但说来说去离不开三种模式:


1、在江苏无锡、上海松江、浙江东阳等地区成立明星个人工作室,享受核定征收以及其他税收优惠;


2、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等地成立空壳影视文化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退税”等税收优惠;


3、采取“业务分拆”手段,通过一事签订多份合同的方式来绕开税率45%的“工资、薪金所得”。以下分别讨论各模式的风险点所在。

一、明星个人工作室

在特殊地区成立的明星个人工作室、编剧工作室等,都可享受超低税率的核定征收。一般而言,按照核定征收这些明星工作室的税率约7%,据无锡传来一些消息,税务部门准备从2018年度对这些工作室采取查定征收,而查定征收税率可达40%以上。这对工作室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打击,面对巨大的利益,部分工作室必然会采取一些紧急行动,这些紧急行动将指向两大风险点:1.冒险改账;2.虚列成本。若想在上半年大多账目已“锁定”的情况下,降低2018年度查定征收税金,也只有冒险修改账目、大大增加成本发票两条路。修改账目必然构成逃税,金额过大即可入刑。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对个人逃税是有“首次不罚”的“优惠”,但是对扣缴义务人(或者说有扣缴义务的工作室)就不能享受“首次不罚”的“优惠”。如果不改账目,而选择在下半年账目上做“功夫”,那么发票就成了关键。查定征收是查定成本,成本是通过发票体现,此时“虚开”发票便将成为主要手段,娱乐圈存在大量日常开支无法取得合规发票,诸如:化妆费、停车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等。虽说这些发票稽查难度较大,但只要存在虚开也并非不可能突破,因此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专票将成一颗定时炸弹,可能随时引爆踩到它的巨星。


二、影视文化公司

很多影视文化公司将经营实体留在北京、上海,将账留在霍尔果斯等地,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专门为企业打造了反避税制度,经营实体与账分离的影视文化公司在此次的“阴阳合同”事件中也成功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果被认定企业存在恶意避税,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的纳税调整,这一拳可能比打工作室的更重,部分公司可能不堪重击而倒下。此时会出现三种情况,有能力纳税、无力纳税破产、转移资产破产,这里除了无力纳税破产的公司,其他公司不论通过何种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都可能构成逃税罪或逃避追缴欠税罪。


另外,影视文化公司存在比明星工作室更严重的发票问题,部分艺人名下同时拥有几家这样的公司,而这些公司,就是为发票而生,认真查下去恐怕行业地震真的要来了。


三、“业务分拆”

其实各行各业多多少少都存在用多份合同或多种合同组合的方式或达到少缴税、或达到绕开某些法律法规等目的。娱乐圈的明星也不例外,他们也会利用一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明星获得演艺报酬若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则应当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换言之,一线明星近一半的收入将用于缴纳税款。


但并非所有收入都只能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再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也就是说明星们只要能够绕开“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就无需缴纳百分之四十五的高额税费。这就明星热衷成立工作室和签多份合同的理由,成立个人工作室后配合“业务分拆”,一件事签订多份合同,把餐饮、随行人员、指导编剧、提修改意见等等费用单独签订合同,这些方式看似完美,却也不是无懈可击,恐怕公司和艺人在这些合同上都“懒得”约定谁来报税了。多份合同有的报税,有的不报税,如果合同约定的是“税后价”或者公司代扣代缴,则公司麻烦;如果合同约定艺人自行报税,则艺人麻烦。另外,如果实际中并不存在这些合同,就可能构成虚假合同,通过虚假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也直接指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综上看来,影视行业税收收紧已是必然,工作室现行的核定征收方式如被取消,在核查征收方式下,艺人、艺人个人工作室以及艺人名下公司的税务风险将不会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是大有向刑事处罚挺近的趋势。刑事处罚对明星而言必然是致命的,不但在经济上将承受行政、刑事双重处罚,更会影响明星的社会评价,因此在税改形式尚不明朗、行业内部不规操作较多的情况下,做好刑事风险防控大比考虑如何做好眼下税务筹划重要得多,因为明知抓典型的情况下仍然想着筹划,必然会被抓成典型。因此,在做好刑事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才有意义,否则就是在玩一场“危险的赌博”,而赌资就是自己的自由与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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