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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从三个层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辩护

作者:魏巍 执行主任 发布日期: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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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暂告一段落,但是,《有组织犯罪法》已经进入人大审议程序。不久的将来就会颁布实施,涉黑恶辩护对律师来说是“新常态”。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首要工作是准确辨析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律师展开定性辩护困难重重。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法律规定看似精确,实则解释空间较大。特别是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对四个特征的描述常有变化,实践中争议颇多。其次是据以认定四个特征的证据往往带有主观性。譬如被害人内心恐惧、恐慌等心理活动的证据,无法用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主观性较强。最后是具体犯罪事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相关联。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往往以具体的犯罪事实为基础和前提,导致在对组织定性进行论证时,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因此,在辩护中,既需要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论证,又需要对控方从具体犯罪事实中归纳提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否准确、适当进行辨析,难度相当大。


所以,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定性的辩护,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辩护方式。现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简要介绍一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三层次辩护法”。


一是具体事实的辩护

任何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都是案件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特征事实两方面。犯罪事实指的是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特征事实指的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所必备的事实。在事实辩护过程中,需要对存疑的每节事实展开论证,去伪存真。此外,还需要对成立的事实是否属于“组织实施”进行甄别。即便犯罪事实成立,但并不属于组织实施的,也不应作为认定组织犯罪的事实依据。


事实辩护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是辩护中较为常用的辩护手段,也是三层次辩护法中的基础辩护手段。


二是本质特征的辩护

“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语“underworld”,意为地下世界,是指与法律统治下的正常社会对立的非法组织。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黑社会,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与黑社会的本质是相同的。目前的通说或主流的观点认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由此,也引发出一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到底应该如何把握?


周光权教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一文中对“非法控制性”理解为:“不能形成对他人(团伙成员以及其他同类行业竞争者)的功能性支配、行为支配或意思支配,不能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社会管控权的冲击的,谈不上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也就不可能严重破坏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周教授的观点来看,非法控制性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控制的对象上,是否属于团伙成员或同类行业竞争者。如若不是,则不具有非法控制性;


2.是否达到相当的力度、相当的范围。只有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社会管控达到相当程度的冲击,才能达到支配的程度;


3.应该排除其他的支配因素。如果支配的结果并不由组织造成,即便存在支配的结果,也不应认定为非法控制下的支配。


本质特征的辩护,可以很好的看透组织的“真实面目”,以达到区分一般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这是“三层次辩护法”的第二层辩护。


三是特征之间相互关系的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是相互独立存在的,还是存在某种关联,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先看一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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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片上来看,前后特征之间都是具有关联性的。譬如,经济行为是需要“有组织”的进行,与组织特征相关联;行为特征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也是需要“有组织”地进行,与组织特征相关联;危害性特征的危害后果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与行为特征相关联。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个特征之间是存在相互关联的,而不能被割裂。


人民法院报也曾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逻辑关系》一文中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不仅需要同时具备,还需要“重视前后特征的顺位性,尤其强调后一特征对前一特征的依附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存在‘内在联系’的。”


所以,对于特征之间相互关系的辩护也是至关重要。如果说本质辩护是从深度上来探究组织的属性,那么相互关系的辩护则是从广度上来梳理各特征之间的联系。如果能切断两个特征之间的联系,也能达到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的效果。然而,因为司法解释明确“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在实践中,对于”立法本意“和“内在联系”的理解尚存诸多分歧,有待明确。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层次辩护法”可以归结为事实梳理、本质探究和关系切割三个层次。希望能为各律师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形成辩护思路提供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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