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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犯罪记录查询规定新旧对比解读

作者:何嘉骏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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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新规在出具证明的内容、申请的途径、受理的期限等各个方面出现新的变化,笔者通过对新旧规定进行分析比较,整理出最新的查询要点,希望申请人在申请查询过程中不碰壁、少绕路,供申请人参考。


一、出具证明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旧规》)第四条对公民的违法犯罪信息进行了规定,既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包括的具体内容。该证明不仅包括公民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处罚决定、已构犯罪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还包括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等行政决定。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视为无罪,不得进行犯罪记录。这里的“其他情况”包括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以及刑事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等过程性信息,这些情况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信息。可见,此次《新规》真正贯彻了《刑法》中“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基本原则。而且,此次《新规》将治安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决定排除在外,不再出具有关行政决定的证明。


二、申请查询途径多样化

《旧规》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部门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所负责查询记录、出具证明工作。《新规》在主管部门、查询部门上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是《新规》增加了“法制部门负责证明出具的审核工作”的规定。具体到实践中,结合笔者的公安工作经历,按照《新规》的操作流程应当是申请人至派出所申请后,由派出所查询后在执法办案系统上报,法制部门审核后再由派出所开具给申请人。


在申请查询途径上,《旧规》第六条规定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由办事大厅等窗口集中受理、办理,《新规》在《旧规》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政务服务网、支付宝、“浙里办”APP应用程序等,线上查询申请、身份验证、预约取件、邮寄投递的新途径,响应浙江政府倡导的“最多跑一次”办事方针。


三、缩短受理期限

《旧规》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能够当场出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因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向其他司法机关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单位查询的,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查询单位;对于个人查询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因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七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向其他司法机关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因调查核实需要,在省内发起异地联查的,联查单位在三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经过比较可知,《新规》中单位与个人申请查询是有区别的,个人申请查询一般情况下最长时间为10日。而《旧规》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证明出具的时间最长均为14日。


四、设置复核程序

《旧规》并未设置申请人的复核程序,但是《新规》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申请查询的,发现被查询人存在与申请查询事由相关的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并附相关记录。被查询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三日内申请复核。办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核程序的设置给申请人提供了纠错的渠道,有利于提高办事群众的满意度。


综上所述,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主要变化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居住期满六个月的外省流动人员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查询,将原先居住期限由一年改为六个月。此次《新规》缩短受理期限、增加申请途径和设置复核程序,体现了浙江公安人性化的服务。但是《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将公民被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录剔除在出具的内容之外,将出具“违法犯罪记录”变更为“犯罪记录”,这个变化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安机关法治思维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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