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邓楚开:行政法在虚开发票案件辩护中的运用——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辩护系列之二

作者:邓楚开 主任 发布日期:2021-10-08

【编者按:此系列文章根据邓楚开律师在“刑事星播客”《法律交叉思维下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课程整理而成】

虚开发票类犯罪,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


在上一篇文章《行政法与刑法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分——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辩护系列之一》中,就如何理解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行政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刑法上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可以作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在行政法上,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虚开,并作出行政法上的处理。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作限制解释,只对以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就只是行政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根据该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虚开(普通)发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个类似的问题,那就是:是否只要开具的发票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就构成虚开发票罪?为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够像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样,从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去解读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从两个税种扣除对凭证要求的不同入手进行分析。


一个是增值税的抵扣。增值税的抵扣,在形式上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合法的、标准的、形式要件完全齐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去抵扣,要求票、款、货一致,对发票的形式合法性与来源正当性要求非常高。


另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扣除企业成本以外的企业所得征收的赋税。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作为企业正常开支凭证的普通发票可以冲成本,因此普通发票跟企业所得税直接相关,只要增加普通发票作为成本扣除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就会发生变化。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得税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否需要凭证?需要以什么凭证来扣除?就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有明文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由此可见,在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强调得更多的是支出的合理性与凭证的真实性,对发票及各种支出凭证的形式性要求比较低,作为扣除凭证的,除了发票之外,可以是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以及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不仅如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还对不合规发票与不合规外部凭证做了规范,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定中有“不合规发票”这一表述。就是在抵扣税款的时候,发票与凭证要合规,如果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与凭证,虽然这个不合规的发票不能用,但是只要能证明确实是有真实的支出,就可以再去补开发票或者其他凭证,用补开、换开的发票、凭证,照样可以税前扣除。


此处的不合规发票,显然就包括我们前面讲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来是从甲那里买的货物,甲没开票,而是让乙开的票,这个票就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如果从形式上理解,似乎也可以将这个发票看作是虚开的发票。然而,该办法只是将这种发票看作是不合规的发票,规定这种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是只要存在真实的交易,取得了其他合规的交易凭证,照样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这种背后有真实支出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在国税总局看来属于不合规的发票,而非虚开的发票。


通过前面对税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确有真实交易,只是开具了不符合真实交易情况的发票,仍然可以换开、补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且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而非虚开的发票。


因此,在办理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中,面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并非毫无辩护空间。此时,辩护人应进一步调查取证,了解发票背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并收集能证明当时交易确实存在的各种证据,如果能证明所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背后均存在真实交易,则整个案件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能证明部分发票背后有真实交易,则可以降低犯罪数额。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