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7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共同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深圳举办。
本次论坛以“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为核心议题,聚焦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前沿疑难问题,汇聚近60位法学领域专家学者与实务一线精英作主题分享,现场参会人员超400名。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应邀参加论坛并发表演讲。
邓律师在论坛上以“刑法中明知的理解与证明”为主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邓律师指出,当今司法实践中,刑法上的“明知”已经从排除合理怀疑的知道,降低到应当知道,再降低到怀疑。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解释中有规定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就此,邓律师指出,司法解释中的知道是指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明知,而应当知道是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明知,但是以间接证据推定知道,以间接证据推定知道在证据的要求上极高,甚至比以直接证据证明对证据的要求还高。
邓律师同时指出,对于刑法上的明知,还要注意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明知与刑法分则中在具体罪名中的明知的区分,刑法总则中的明知更多的是针对行为危害结果的明知,而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则是对行为对象的明知。相对应的,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故意中的明知,刑法总则中的明知是有责性的故意中的明知,也就是违法性的明知。二者虽然相互关联,但不能相互混同,更不能相互替代。在对行为对象不明知的前提下,不可能会对行为结果存在明知,也就不存在犯罪故意。
针对司法解释中推定明知的性质,有专家认为属于法律规定。邓律师明确指出,由于刑法中并没有关于推定明知的具体规定,因此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可能是法律推定。并且司法解释关于推定明知的规定,都是明确规定存在什么情形可以认定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这显然是对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而不是法律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