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成功案例】孙雪洁律师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不批准逮捕

发布日期:2026-07-09

近日,我所孙雪洁律师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审查逮捕关键节点取得突破,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185cf48e036b2a4cd9cd7779f9d3bc88.png

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案企业M公司因销售压片糖果类产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整体涉案总销售金额上亿元,涉案人员众多,公司多名人员先后被刑事追诉。本案当事人为公司基层员工,任职期间主要负责跟单、销售等执行类工作。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因当事人认罪态度及案件性质等原因,公安机关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二、辩护要点

孙律师结合当事人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等原因,撰写了不批捕意见,并且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主要辩点如下:


1.当事人属于从犯。其在公司无管理职权,仅为执行岗位,属于底层普通员工,工作内容被动依附,仅个别产品有提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涉案销售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涉案销售金额应从知情后开始计算,而且应当剔除与涉案产品无关的销售金额,计算下来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有限。情节显著轻微。

3.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当事人在到案后因未回忆起案件细节所以进行了辩解,并非故意隐瞒不配合调查,其自首意志明确,无规避处罚意图,依法成立自首,且愿意认罪认罚。

4.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其已经如实供述,无妨碍侦查风险,且案件证据已固定,无串供、毁证可能。也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极低,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案件结果

结合相关意见,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 中节能·西溪首座 A2-1号楼 721-722室 邮编310000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