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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孙雪洁律师办理的组织考试作弊案获从轻处理

发布日期:2026-07-09

对于职业资格考试作弊类案件,司法实践一直持续保持从严打击态势,其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作为法定情节严重情形,直接将量刑档次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难点。我所孙雪洁律师承办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经精细化辩护,成功打掉“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法定刑升格情节,并依法认定坦白情节,最终将当事人量刑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幅度降至三年以下,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9 月,在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当事人组织多名考生在浙江某考点参与考试作弊,通过秘拍窃题、专人作答、远程播报答案的方式实施作弊行为,并从中非法牟利,涉案考生覆盖江苏、浙江多地。案发后,当事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存在“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认为当事人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备坦白情节。依照该认定意见,当事人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因当事人具有累犯情节,依法不适用缓刑,案件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二、辩护要点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孙律师第一时间完成全案卷宗查阅与证据系统梳理,精准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符合“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法定升格要件,二是当事人的供述是否满足坦白的法定标准。围绕核心争议,针对性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辩点如下:


1.严格拆解升格要件,否定“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

针对侦查机关认定的跨省作弊情节,律师结合司法解释规定与在案证据提出:“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主动组织、招募、安排考生跨省赴考的行为。而本案中,当事人并未主动赴省外招募、组织考生,个别省外考生系自主联系、自主决定跨省参加考试,该跨省行为属于考生个人自主选择,与当事人的作弊组织行为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将考生个人行为的后果归责于当事人。据此,本案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情节严重情形,不应升格法定刑。


2.紧扣坦白认定标准,依法主张坦白情节

刑法上坦白的核心标准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个别事实细节的记忆偏差、供述内容的细微变动,不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到案后对自身参与作弊的核心行为、操作模式、获利情况等主要犯罪事实均作了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坦白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强化从轻处罚依据

其一,本次作弊行为未实际得逞,未造成考试成绩不公、考试秩序严重混乱的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其二,当事人主动放弃了后续的组织作弊计划,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三,当事人自愿认罪悔罪,明确表示愿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可依法从宽处罚。


4.明确量刑档次主张,坚持第一档法定刑量刑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律师明确提出辩护意见:本案不具备法定升格量刑的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对当事人裁量刑罚,同时结合其坦白、认罪悔罪等多项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依法未认定“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情节严重情形,并对当事人的坦白情节予以确认。后当事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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