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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课堂第201期:何嘉骏律师分享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出罪思路

发布日期:2026-09-18     浏览:

2026年9月17日晚,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刑辩课堂第201期如期举行。本次厚启课堂由我所副主任、传统犯罪辩护部主任何嘉骏律师担任主讲人,以《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出罪思路》为主题,围绕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一文展开解读,为全所律师带来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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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师首先阐明了文章的基本命题,即使职业打假在民事上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也不能据此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辩护必须把“职业打假”拆成事实基础、权利基础、主观目的、行为手段、财产结果逐项审查,最终回到《刑法》第274条,而非停留在“职业打假是否讨人喜欢”的评价层面。


第一部分,何律师梳理了文章反驳的四类否定意见,也即打假并非公权力专属、“以恶抑恶”首先是价值评价而非法律结论、牟利不等于非法占有、不能先列举典型敲诈再概括成职业打假的通常模式。第二部分,何律师提示了行为边界,张明楷教授明确承认“碰瓷式打假”可能构成犯罪,故意投放过期产品、伪造检测报告、虚构商品缺陷均属制造事实基础;2024年司法解释第15条同样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作为刑事线索移送的核心事实。第三部分回到《刑法》第274条本身:法条并无“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等概念,职业身份不是构成要件;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解决的是犯罪成立后的数额与次数评价,不能先累加金额再倒推构成敲诈。何律师逐一介绍了四个出罪抓手:索赔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职业化、营利性、频繁索赔均不能自动等于非法占有;有无实质的财产损失;付款与行为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投诉、举报、起诉是否当然构成胁迫。第四部分则聚焦以媒体曝光相要挟的情形。文章提出两层反驳:公开事实并非媒体独有,起诉与向媒体披露都具有使事实公开化的功能;经营者自身行为可能是重要原因,辩护必须还原完整的时间轴。何律师以刘某食用油案为例,说明该案认定敲诈勒索未遂的裁判在因果、胁迫与违法性阻却三个层面均存疑问,并引用文中的论断,天下没有“自己可以违法但不允许被媒体曝光”的道理。


此后,何律师介绍了文章的法益衡量与刑事政策考量: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一个行为可能局部侵害某种法益、同时保护更广泛的消费者利益,应当进行衡量;若把真实维权犯罪化,会使消费者因刑事风险放弃监督,反而助长制假售假。在辩护实务部分,何律师提出“七问法”:商品问题是否真实、由谁制造、钱凭什么要、是否本来就应当支付、所谓威胁是什么、商家为何付款、是否存在第15条的恶意制造违法假象,每个问题都对应一个证据集合,并据此归纳出事实链、权利链、手段链、财产链四条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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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结束后,与会律师围绕职业打假类案件的辩护难点展开热烈讨论,结合各自办案中遇到的权利基础、公权力与私权利等问题分享感悟。大家一致认为,本次分享既有刑法理论的框架支撑,又有可直接落地的证据组织方法,对提升此类案件辩护水平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在总结中指出:职业打假行为不同于公权力打假,是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如果职业打假人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提出索赔金额,采用合法手段如向媒体举报等,不应当被认定为是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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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刑辩课堂不仅深化了律师们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出罪思路的理解,更为青年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厚启所将持续通过高水平内训搭建专业交流平台,不断打磨刑事辩护核心技术,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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