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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达: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4岁男童摸臀事件”,涉事女子过度维权行为已涉嫌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

作者:于占达 律师 发布日期:2026-09-11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核心逻辑就在于该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一行为社会危害性大,那么就应该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讨论的范畴。近期“4岁男童摸臀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有朋友问笔者对此事件的看法。笔者认为,涉事女子对4岁男童实施的拉拽行为及后续系列“维权”行为,远超合理维权限度,已经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往轻了说属于行政违法,往重了说已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具体阐述如下:


一、事件基础事实梳理

结合2026年8月26日长沙餐厅现场监控、官方调解记录及相关媒体报道,本事件基础事实如下:

事发当日,长沙某公共餐厅内,一名4岁男童在奔跑玩耍过程中,无心、无恶意地手部触碰了在场一名成年女子的臀部,且男童在经过时主动说了一句“阿姨我过去一下。”从常情常理可以判断,该行为系低龄儿童天性好动、认知不全导致的轻微肢体接触,无猥亵、骚扰、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意,也未对女子造成任何身体伤害、精神损失或财产损失,属于可包容的孩童过失行为。涉事女子当场强行控制年幼男童,在公共场所长时间拖拽、拉扯男童衣领,持续限制男童人身自由,最终导致男童脖颈处出现清晰、明显的勒痕,造成实质性身体损伤。
事后女子叫来男童家长,提出要求男童书面道歉并承诺严加管教的诉求;男童父母认可孩子存在无心失礼行为,愿意口头致歉、积极管教,但因担心书面道歉会给4岁男童贴上负面标签、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拒绝书面道歉,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当地街道、派出所先后组织三次官方调解,因双方诉求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最终失败。

纠纷调解未果后,涉事女子主动剪辑、发布现场视频,以“被4岁男童摸臀”为话题在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传播,刻意放大孩童无心过失,引发全网大范围舆论发酵。大量网络言论对年仅4岁的男童进行过度审判、恶意揣测,导致男童产生心理阴影,曾向家长询问“我是不是做错事了”。后续平台对女子相关账号采取限流、禁止关注、一键防护等处置措施,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也发声批评:四岁男童的无心肢体接触,不应成为制造流量漩涡、制造社会对立的素材,呼吁公众理性处理微小纠纷,拒绝网络审判、过度苛责孩童。

纵观全案,核心是非清晰:4岁男童无主观恶意、无实质侵权后果;涉事女子维权过度、惩戒过激,后续网络造势行为进一步放大矛盾、制造社会对立,整体行为具备明确的违法可罚性。


二、涉事女子行为的法律定性分析

前面笔者尚且将此事称为“事件”,但笔者接下来想说的不止是“事件”、而是“案件”。结合前述基础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涉事女子的行为已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属于行政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涉事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长时间拖拽男童衣领可能造成孩童身体损伤、心理恐惧,仍主动实施过激控制行为,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行为直接侵害4岁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且造成孩童脖颈勒痕的实质性损害后果。同时,受害的4岁男童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涉事女子从重处罚,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此外,男童因本次过激行为遭受身体疼痛与心理惊吓,其监护人可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要求涉事女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男童的身心损害。


(二)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涉事女子在公共场合长时间拖拽4岁男童衣领,与男童家长争吵,多次调解未果,进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博取流量,很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第一,从恐吓、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维度分析。涉事女子在公共场合当众持续拖拽、控制4岁男童,对无任何恶意的低龄孩童实施强势威慑、人身限制,致使男童陷入极度恐慌、无助的状态,本质属于恐吓、拦截行为。相较于普通滋事行为,其针对毫无反抗能力、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手段过激、场景公开,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极大,符合寻衅滋事罪“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第二,从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秩序严重混乱维度分析。事发地点为公共区域,涉事女子因孩童轻微无恶意行为,当众放大矛盾、持续过激对峙,引发群众围观。加之事件视频全网传播,引发大规模舆论讨论,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此外,结合当前全国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当前重点打击借维权名义、利用网络平台制造矛盾、以软暴力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滋扰行为。涉事女子虽尚不构成黑恶势力犯罪,但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公共话语权、假借维权名义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恶劣滋事行为,相比较一些被指控敲诈勒索罪的“职业打假”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加契合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整治的重点打击范畴,具备刑事追责的政策依据。


三、依法追责的必要性与积极社会价值

对涉事女子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并非过度执法,而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共行为边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必要举措,具备多重积极现实意义。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牢弱势群体法治屏障

未成年人是法律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无自我保护能力,对低龄儿童的轻微无恶意行为,社会应当秉持包容、宽容的原则,而非动辄过激惩戒、肆意追责。若放任本案中针对男童的过激伤害、滋事行为不予处置,将变相纵容社会公众随意苛责、惩戒未成年人,极易引发效仿效应,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依法追责能够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力度,震慑针对未成年人的过激侵权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包容的社会环境。


(二)划定公共行为边界,遏制滥用维权权、浪费公共资源行为

近年来,社会中频繁出现“过度维权”、“恶意维权”现象,部分公众假借维权名义,肆意放大矛盾、过激处置日常纠纷,滥用公共舆论、公共资源制造社会对立。本案中,涉事女子针对4岁男童的无恶意轻微触碰,采取远超合理限度的过激惩戒,本质是假借维权之名,行侵权滋事之实。依法对其追责,能够清晰划定公共场景的行为边界,明确“维权有度”的基本原则,有效遏制滥用公共资源、恶意制造社会矛盾的不良风气。


(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契合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导向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核心内容。涉事女子的过激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极易激化社会对立、引发网络戾气传播。同时,本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各类软暴力滋事、公共秩序乱象及网络负面舆情乱象,对本案恶劣行为依法追责,是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体现,能够严厉打击公共场景的无序滋事行为,净化网络与线下社会秩序,营造理性平和、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现实生活中,人际摩擦与矛盾在所难免,有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微小纠纷时丧失理性,以极端方式激化矛盾。法律充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维权权利,但维权从来不是肆意宣泄情绪的借口,更不是过度追责、恶意造势的理由,维权必须坚守合理、适度的基本原则。纵观本案,4岁男童无心的肢体触碰,本是日常生活中极为寻常的微小摩擦,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劝解、教育引导的方式温和化解,却因涉事女子的过激惩戒、执意对峙、网络造势,被不断放大升级,最终演变为一场影响恶劣的公共舆情事件,既伤害了无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扰乱了公共秩序、滋生网络戾气,实属不该。

希望当地司法机关主动履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涉事女子过度维权、肆意滋事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惩处。一方面,切实守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弱势孩童筑牢法治保护屏障;另一方面,严厉整治公共场合过激滋事、网络恶意造势的乱象,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以个案公正遏制网络戾气、明确公共行为边界,向全社会传递清晰的法治导向:维权有底线、行事有尺度,任何假借维权之名、行滋事侵权之实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充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权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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