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晚,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第59期刑辩沙龙如期举行。本期沙龙特邀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良宝律师担任主讲嘉宾,王良宝律师围绕《行刑交错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这一主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分享。
沙龙伊始,王良宝律师提出,随着法定犯、行政犯案件日益增多,刑事辩护的视野亟需从单一的刑法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在刑事辩护中要善于运用"行刑交错"的思维。在此后的讲授中,王良宝律师系统阐述了刑事辩护中如何运用行政法手段获取证据、质疑控方、审查行政认定与法律适用等九个核心方法,并结合多起实务案例进行了深入解析。
第一,以行政手段获取辩方证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行政诉讼等方式,可有效获取有利于辩方的关键证据,并以某扫黑除恶案进行说明,辩护律师通过向工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取涉案企业市场份额仅10%的数据,成功反驳"垄断地位"指控;
第二,以行政手段质疑控方证据。利用行政权制约司法权,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鉴定机构、执法程序等问题,促使行政机关作出否定性处理意见,进而动摇控方证据根基,并以某故意伤害案为例,辩护律师就法医鉴定程序违规问题向省司法厅投诉,最终获得行业惩戒决定书,在庭审中有力质疑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第三,对行政证据进行双重质证。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需满足"双重合规":既符合行政法取证规范(如程序正当),又符合刑事证据审查标准(如查证属实);
第四,对行政认定进行刑事审查。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假药认定函等,虽具专业性,但非当然采信,须经刑事法庭独立审查;
第五,国家规定审查与前置法适用。对于空白罪状(如"违反国家规定"),必须溯源至具体前置法,判断行为是否真正构成行政违法;
第六,刑法概念的独立判断。即使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仍需独立判断是否达到刑事违法程度,尤其需审慎界定刑法中的关键概念;
第七,梳理行政规定的法律效力。辩护中需全面检索行为时有效的各级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意区分法律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第八,以行政许可主张出罪。即使未取得形式上的许可证,若能证明存在事实上的行政许可(如主管部门默许、协调办理、长期允许生产经营),可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出罪;
第九,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可影响案件定性或创造有利量刑情节。

在与谈环节,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旭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孙雪洁律师、执行主任周立波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
郑旭江副教授强调,行政违法是刑事违法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刑事违法需具备独立的实质判断,尤其在数额、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郑旭江副教授还通过涉黑案某一罪名追诉时效的问题、非法采矿案中矿量计算问题引申出刑事案件中如何通过解决行政问题达到辩护效果,他认为实践中常出现控方与辩方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不同解读,需通过体系解释、同类解释规则予以澄清,但最终仍需法庭裁决。他强调,辩护律师需要具备“积极主动”的心态,拓宽辩护视野,不仅要懂刑法,更要懂行政法。
孙雪洁律师以办理“秒杀软件”案为例,分享了如何审查“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前置条件的实践经验。她指出,司法机关可能会寻找对其有利的笼统规定,而辩护律师则需要做更充分的前置工作,全面梳理相关规定,并进行精准的内容审查,才能有效击破指控逻辑。
周立波律师将讲座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将行政作为辩护手段、对行政证据进行质证、处理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与行政机关沟通。周立波律师特别指出,网络犯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是高频争议点——控方常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第一章中极为笼统的原则性条款作为依据,这种认定方式值得商榷。同时,他高度评价了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来"打掉"有问题的司法鉴定这一路径,认为其效果往往优于直接在刑事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最后,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作总结发言。邓楚开律师结合自身行政法方面的研究和多年商事犯罪辩护经验指出:商事犯罪辩护本质上就是横向违反民商法、纵向违反行政法,而在交叉适用中,行政法的交叉运用在实践中更为频繁。

此后,邓律师以自身办理的多个案件举例说明运用行政法思维进行辩护的有效性与必要性:在危险驾驶案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审查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在非法经营案中向司法局投诉无资质鉴定机构;在税务案件中区分行政认定与行政处理的不同法律性质;在白兰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运用《标准化法》论证"行政不处罚则刑事不追责";在非法采矿案中依据2024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区分矿业权与采矿许可证,主张已获矿业权不构成非法采矿。邓律师强调辩护律师应打开眼界和思维,从行政法中寻找辩护资源,方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本期刑辩沙龙历时两个多小时,内容从认识论到方法论层层递进,既有系统性的理论框架,又有鲜活的实务案例,为行政犯辩护提供了可操作、可复制的思维工具箱,取得了圆满成功。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对今后办理法定犯、行政犯案件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和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