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26日,时逢厚启所乔迁新址之际,厚启刑辩沙龙第58期活动有幸邀请到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高艳东老师,高老师以“数字犯罪理论前沿与司法难题”为主题展开讲座,并且从五个方面向与会众人讲述了其多年研究成果。

主题一:传统罪名在网络空间的扩张适用
高老师通过“反向刷单案”引出核心观点:在数字时代,传统罪名应当适度扩张,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新现象。他针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提出了四个层次的分析:
第一,该罪保护的法益不仅是财产权,更是财产的经营秩序,这为扩大其适用范围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其他方法”的解释不应机械地要求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具有物理破坏性的同类性,要适度扩张对于“其他方法”认定的外延,应关注对法益侵害的相当性,对于通过网络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可以纳入打击范围内,正如强奸罪中“其他方法”可以包括和平的欺诈手段。
第三,“破坏”一词具有多重含义,除物理破坏外,还可以指破坏秩序、破坏活动,如“破坏选举”中的“破坏”未必指向物理性。
第四,1997年刑法将该罪从“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法本意就是要将适用范围从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扩展到商业经营活动。基于此,高老师认为,反向刷单、职业性恶意差评、组织性破坏车电分离系统等数字化破坏行为,都可以有条件地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他也提醒,任何扩张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限制其滥用,防止打击面过宽。
主题二:善用数字犯罪轻罪化解传统重罪的严苛性
高老师通过“微信外挂案”揭示了数字犯罪研究的重要实践价值:利用数字犯罪的轻罪名,可以化解传统重罪量刑过苛的弊端。
第一,高老师主张对纯正的数字犯罪进行轻罚的思路。中国刑法以数额定刑的标准极其严苛,在数字时代,企业或个人很容易触及这些重罪门槛。而涉及网络犯罪的罪名普遍量刑较轻,如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高法定刑仅3年。
随后,高老师分享了一起“微信外挂”涉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非法获利200万元,面临十年左右刑罚,这显然过重,司法机关可以变换罪名按照“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缓刑。
第二,他进一步指出,帮信罪虽然被学界批评“过宽、过严、过多”,但实际上解救了许多家庭。如果没有帮信罪,大量为开设赌场、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或两卡帮助的行为,都要按共犯处理,刑期动辄五年以上,无法判缓刑。帮信罪将这些行为降为三年以下,使得大量年轻人能够免于入狱。
第三,高老师强调,数字犯罪罪名不仅是新领域,更是一种司法策略:在面临重罪指控时,法律人要善用数字犯罪轻罪名进行“轻罪化处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主题三:数字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判断
高老师强调,处理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不能只看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更应关注实质危害性。
首先,高老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展开分析。该罪的司法解释标准极为严苛——普通个人信息5000条即可定罪,敏感信息50条即可定罪。按此标准,很多房地产企业、教培机构、互联网企业都可以入罪,因为它们都可能未经同意收集或共享用户个人信息。例如,“测一测”小程序收集电话号码后提供给第三方,表面上看完全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要件。但高老师认为,这些行为虽然令人讨厌(如电话骚扰),但未必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他提出“刑法的调控主义”理论。当《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律尚未出台时,刑法可以积极介入保护个人信息;但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该法已规定了最高5000万元或上一年营业额5%的罚款,完全能够处理绝大多数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此时刑法应当后撤。
最后,高老师认为,司法机关应主动引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罚则:既然行政法已经能够有效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就不应再动用刑法。这一逻辑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适用于爬虫类犯罪、数据类犯罪。在数字经济时代,不能将民事违约、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必须坚持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否则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受到严重抑制。
主题四:数字犯罪的管辖乱象与应对
高老师指出,数字犯罪在管辖权上存在“沾边就管”的严重问题,浙江已成远洋捕捞、异地执法的重灾区。
首先,他介绍了杭州某公司电话卡传销案。涉案产品价格低于市价(1800元 vs 2000元),消费者未受骗,且不存在线下传销的人身控制危害,杭州公安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然而,第二天某地的公安机关,以几名当地居民购买了电话卡并报案为由,就以同一罪名强行管辖。最终,某法院定罪并没收了企业数亿元财产。
其次,他认为“沾边就管”违背了管辖制度中“主要犯罪地管辖”的原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服务器、员工、客户均在杭州,外地的两笔交易不具有代表性。因此,他提出,在制度上应推动公安部禁止远洋捕捞、要求异地执法须经上级批准、财政收入不与案件挂钩;在实务中,律师和企业家应积极寻求本地公安机关保护。
最后,高老师强调,管辖问题不仅是程序问题,更是关乎企业生存与地方营商环境的实体问题。
主题五:严格区分技术行为与物理行为
高老师重点阐述了数字犯罪的核心问题:严格区分技术性(数字化)破坏与物理性破坏。
首先,他分享了“西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涉案环保局长给监测探头戴口罩,使PM值从200降至35,此案被当地法院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高老师认为这是错误的,戴口罩是物理行为,系统本身在正常运行,输出数据也是系统真实的读数。他将之与“拔网线”“关电源”“砸电脑”等物理行为类比,指出这些都不能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
其次,高老师指出,真正的技术性破坏应该是“郑州赋红码案”,即行为人在系统后台篡改健康码数据,影响了用户出行,这才是典型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最后,他提出,判断是否构成该类犯罪,必须把握两个核心:第一,手段的侵入性必须是“避开或突破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技术性侵入,而非物理性进入;第二,数据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数据”,而非仅仅是对企业有价值的数据。高艳东的分享为数字化犯罪的公正司法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在与谈环节,各位与谈人就高老师讲座的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律师对高艳东老师的讲座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且胡东迁律师结合自身正在办理的网络数字案件为例阐述了其自身对于该类案件辩护的思路。另外,就自身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胡东迁律师和高老师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良宝律师提出,数字网络犯罪是青年律师的优势赛道,青年律师可以深挖数字网络犯罪这座金矿,无论在经济效益上以及办案效果上这类案件都可以取得很大的成果,另外,王良宝律师指出,这类犯罪在电子数据的审查以及法律认定上存在很广阔的辩护空间。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克本律师表示,高老师的讲座十分全面和专业,浙江省在全国是数字网络的核心省份,浙江省的学者对于数字网络犯罪的研究也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希望后续能有机会和高老师合作相关案件。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立波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讲述了在数字网络犯罪中管辖权,罪名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周立波律师表示:目前此类案件的办理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极为混乱的情况,但是从最高院法官的态度来看是明确的,比如翻墙软件的案件,最高院法官明确认为此类案件是无罪的,但是基于很多方面的考虑,最高院目前一直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参考案例以纠正实务中的乱象。

后续,在场参会人员就自身的疑惑纷纷向高老师请教,高老师对各位听众的疑惑也进行了一一解答。
讲座的最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做了总结发言,邓主任首先感谢了各位同行好友能在厚启所乔迁新址之际,参加厚启所在新址的第一次沙龙活动。邓主任回顾了厚启所建所的历程以及十一载的风雨之路,厚启所之所以能从初创做到深耕,离不开客户的信任以及同行的支持。厚启所乔迁新址是新的起点,厚启所会以此为基,在专业化的道路上继续努力前行。
正如邓主任所言,乔迁新址不仅代表着新的起点,更是新的号角,在未来的日子里,厚启所的各位同仁会继续秉持着“厚积薄发,启行千里”的精神,践行“为人的自由和尊严而优雅地战斗”的理念,为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