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1日,厚启所内训由马宇新实习律师讲授最新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全所律师参与学习。
马宇新实习律师从认罪认罚制度的沿革开始,讲述了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相关规定的沿革以及这次指导意见修改的亮点。

在讲述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时,马律师强调:“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进行繁简分流,提高效率,然后在实务中这个制度开始逐渐走偏,背离了设立的初衷,由此这次指导意见的修改是隔了7年之久的再次修改,以修订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接下去马宇新实习律师介绍了本次新指导意见的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比较有利的几点增修:
首先,针对实务中嫌疑人“虚假认罪”的现象,新规第3条以及第55条再次强调了,认罪认罚制度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并且如果辩护律师要进行无罪辩护,那么法院审理的程序应当从简易程序转化程序为普通程序,为可能出现“虚假认罪”的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其次,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中“控辩失衡”的问题,新规第37条新规定了控辩双方之间量刑沟通制度,并且第31条强调,严禁检察官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见证具结认罪认罚协议。
再其次,针对值班律师在实务中沦为见证签字人的情况,新规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值班律师阅卷权,并且为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对量刑提出异议留足了相应的时限。
最后,新规第36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对于量刑建议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主要的量刑情节和从宽复读要说明理由。
马宇新实习律师后续指出,新规虽然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对辩护有利的条款,也增加对辩护不利的条款:
新规第32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争议的,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可以绕开辩护人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该条款可能导致实务中部分无罪案件,检察官绕开辩护人对嫌疑人进行认罪施压,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引发新的一轮控辩对抗。
新规第61条对于一审认罪认罚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而进行的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该条为检察院抗诉提供的法律依据,在实务中如何平衡被告人的上诉权与检察院抗诉权值得关注。
讲座的最后,厚启所各位律师分别上台谈了自己对新规的学习感悟。
认罪认罚制度从2018年正式进入刑诉法以来至今已有八个年头,虽然该制度在实务中饱受争议,但是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下把握规律,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值得每一位刑辩律师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