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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课堂第203期:孙雪洁律师解读《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6-10-29     浏览:

2026年10月22日晚,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第203期“厚启课堂”如期举行。本次内训由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孙雪洁律师主讲,以《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题,结合司法解释条文、典型案例与办案实务,围绕民刑交叉案件的受理、审理、事实认定、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特殊程序衔接等问题展开系统解读,为全所律师带来了一场兼具规范梳理与实务指引的专业分享。

讲座伊始,孙雪洁律师首先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与核心价值。该解释(法释〔2026〕19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孙律师指出,长期以来“先刑后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片面适用,部分当事人仅凭刑事受案回执即可拖延、阻断民事诉讼,滋生“以刑阻民”“以刑逃债”等乱象;原有规则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缺乏系统统一的裁判标准。此次司法解释的核心价值在于畅通救济渠道、统一裁判尺度、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程序有机衔接,明确将“民刑并行”作为一般原则,将“先刑后民”作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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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孙律师重点讲解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区分。她指出,这是整部司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同一事实”需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维度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实存在牵连就认定为同一事实。属于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先刑后民,民事诉讼可中止审理;属于关联事实的,则民刑并行、分别审理,民事案件独立推进。孙律师结合自身经办的山东某控告案,说明实践中应避免将关联事实误判为同一事实,防止民事诉权被不当阻却。

第二部分,孙律师梳理了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民刑并行原则、依法独立判断原则、禁止双重受偿原则和程序协调原则。她强调,合同效力应依照《民法典》独立认定,不因行为人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民事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受刑事证明标准束缚;责任承担应根据民事法律规则独立判断。刑事追缴、退赔到位的金额,应在民事裁判中相应扣减,民事已执行部分亦应在刑事执行中相应扣减,避免双重受偿。

第三部分,孙律师将重点条文归纳为八大类进行深度解读。在受理规则方面,她详细介绍了第三条规定应当依法受理的六类关联事实案件,包括冒用名义类、职务行为类、担保责任类、共同债务类、保险理赔类及兜底条款,并结合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沈某以营业部名义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骗取贷款、甲公司起诉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单位责任与原告过错对损失分担的影响。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生效裁判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形下,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充分体现“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理程序方面,孙律师解读了第四条分别审理与中止诉讼的适用条件,以及第五条禁止“以刑阻民”的规则。她指出,中止诉讼需要同时满足“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两个条件,中止是例外而非原则;当事人仅凭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民事诉讼,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规则方面,孙律师讲解第六条规定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具有免证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条明确刑事证据材料经质证后可在民事诉讼中决定是否采信;第八条确立刑事“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二元分离。孙律师结合王某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说明,刑事不起诉仅说明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不代表民事上不承担责任。

在合同效力与单位责任方面,孙律师重点解读了第十七条合同效力独立判断原则、第十八条恶意串通情形的例外、第十九条冒用单位名义涉刑的民事责任和第二十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情形。她指出,判断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审查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而非以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判断依据。

在担保责任规则方面,孙律师解读了第二十一条,该条将担保责任审查拆分为主合同效力、担保合同可撤销情形、担保无效或撤销后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过错的责任减轻四个层次。结合刘某集资诈骗案中债权人起诉担保人金盾公司的案例,孙律师说明,债务人涉刑不是担保人免责的当然理由,需逐层审查主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效力及各方过错。

在特殊程序衔接、执行与涉案财物方面,孙律师介绍了第九条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的抵扣、第十一条单位涉刑与破产程序、第十二条后续费用另行起诉、第十三条逃匿案件的民事先行、第十条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第十四条民事执行中发现涉刑的处理以及第二十二条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结合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房产被刑事查封、民事执行应中止)的案例,孙律师提示,办案中应当跟进刑事追赃退赔进度,及时申请抵扣,区分涉案财物对应的救济渠道,防止当事人错误选择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讲座最后,孙律师从立案、审理、执行三个阶段总结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实务操作要点,并提示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全面评估风险、及时告知程序变化、主动推动程序衔接、重点关注中止诉讼期间的时效与除斥期间问题。

主题分享结束后,与会律师展开热烈讨论。大家围绕“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差异、非法集资案件中已清偿债权的处理以及合同效力独立判断背后的担保与金融利益考量等问题分享感悟。有律师提出,在辩护中应坚持整体思维和实质判断,避免将长期经济合作中的单笔纠纷简单上升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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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邓楚开主任作总结点评,充分肯定本次分享内容详实、条理清晰。他结合现场交流谈到:新规虽确立民刑并行的思路,但并未彻底消解先刑后民”的实践困境;《规定》第三条列明的可受理情形,本质上仍属于关联事实范畴,第四条“基本事实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表述,依然留给法官较大裁量空间,关联类民事案件在实务中仍存在被中止审理的可能。对于刑民证据双向使用问题,他认为不宜简单割裂刑事、民事两套证明标准,实践中部分场景下民事证明要求甚至高于刑事标准。他提醒各位律师办理民刑交叉案件,既要研读条文本身,也要把握条文背后的司法政策与利益衡量。

本期厚启课堂不仅深化了律师们对民刑交叉案件新规的理解,也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指引。厚启所将持续通过高水平内训搭建专业交流平台,不断打磨刑事辩护与民刑交叉业务核心技术,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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