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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纬:离婚纠纷中加密资产的认定与分割

作者:李世纬 发布日期:2026-03-18

一、案例引入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利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多次购买比特币(BTC)及泰达币(USDT),且未告知王某。202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王某主张张某账户内的加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张某则辩称,国家多部委已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且其加密资产已在交易中亏损殆尽,拒绝分割。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加密资产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并纳入离婚分割范畴?

2.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在价格波动剧烈且监管严厉的背景下,法院应如何确定分割比例及分割方式?



二、加密资产是否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范畴

要解决分割问题,首要前提是明晰加密资产在民商法领域的法律定性。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多个通知或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是,行政监管的严厉性并不当然否定其民事财产属性。监管政策禁止的是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的“流通属性”,而非否定其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宣示性条款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加密资产(如比特币)因其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以及经济价值(可以通过法币进行计价和兑换),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因此,加密资产依法受民事法律保护,属于离婚时应当依法处理的财产分割范畴。


实务建议:在面对“非法物”抗辩时,应引导法官区分“非法金融活动”与“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持有本身不违法,其对应的经济利益在离婚纠纷中应当得到保护。



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纳入分割范畴后,需根据资金来源与管理行为判定权属。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加密资产而言:

1.婚内投资所得:婚后使用双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购买的加密资产。


2.婚内“挖矿”或空投所得:婚姻存续期间,投入共同资金购买矿机算力产出的虚拟货币,或因持有某类代币、完成某项任务而获得的项目方免费“空投”(Airdrop),均属于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加密资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1.婚前取得且未混同:一方在婚前使用个人资金购买的加密资产,且婚后未发生混同,亦未进行频繁交易等操作。


2.特定赠与或继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加密资产。


3.婚前加密资产的自然增值:若一方婚前持有比特币,婚后该币种因市场行情上涨带来的“自然增值”,一般仍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若婚后对此进行了频繁的交易、质押等主动投资操作,其投资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分割比例的确定规则

在确认属于共同财产后,法院将确定分割比例。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在特定情形下,会发生比例的倾斜。

(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确定分割比例时,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隐匿、转移财产的惩罚性规定(少分或不分)

鉴于加密资产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持币方往往容易将其转移至冷钱包(Cold Wallet)或海外账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若主张方能提供初步资金流水证明对方有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而对方拒不提供钱包地址、私钥,或谎称丢失、遗忘助记词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主张方应积极行使“文书提出命令”申请权,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钱包地址、交易所账户明细等电子数据证据。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即可依法进行证明妨碍推定,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该笔加密资产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外文本书证的审查判断,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节关于书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如何“分钱”或“分币”?

由于我国全面禁止金融机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法院在处理加密资产分割时面临巨大的执行障碍,涉及到分割方式与币价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分割方式的选择

1.折价补偿(主流方式):司法实践中,最可行且最常见的做法是“一方得币,一方得款”。即由实际控制私钥、交易所账户的一方继续持有加密资产,同时按照该资产的评估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人民币)。


2.实物分割(谨慎适用):即直接将虚拟货币按比例划转至双方的钱包地址。由于这涉及虚拟货币的直接流通,若被执行人不交出私钥,法院难以强制执行链上转账,除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具备自行划转的条件,法院通常也不会在判决书中直接判令进行实物分割。


(二)币价的确定标准

加密资产7×24小时交易,价格剧烈波动,定价是实务中的另一大难点。

1.协商定价:法院首选由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加密资产的价值或计价节点达成一致。


2.竞价折价:若双方均想持有该资产,法院可组织双方进行内部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该资产,并按其出价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3.基准日法币计价:若无法协商或竞价,法院通常会选择一个“基准日”(如起诉之日、庭审之日或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参考国际主流交易平台(如币安、欧易)在当日的收盘价或均价,结合当日人民币汇率计算出法币价值,进而判定补偿金额。



六、实务办理注意事项

1.应尽早收集对方购买虚拟货币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流水记录(特别注意流向OTC承兑商的资金)、交易所APP截图、沟通记录中的充提币邮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直接查封冷钱包或去中心化交易所的账户在技术上极难实现。实务中,应重点保全持币方名下与场外交易(OTC)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或者申请法院向国内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3.将复杂的区块链概念(如哈希值、私钥、智能合约、助记词)转化为法官易于理解的财产术语,降低法官的审理难度。


4.考虑到加密资产强制执行的客观困境,如果被告宁可成为“老赖”也不交出私钥,原告将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应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争取以调解结案,通过现实中的其他资产(如房产、存款)进行折抵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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