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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认罪认罚制度有效实施的三大前提条件

作者:王怡之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6-07-23

2026年6月4日,两高三部公布了新修改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网的同行们都在学习这个文件,并且发文章讨论这次修订的亮点,对未来办理刑事案件应该注意的地方以及司法动向。很多同行催我写一篇文章讨论这个话题,我个人认为,这次修改有进步,但是在实践中的成效,可能并不会达到大家的预期。


从2018年2019年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以来,我始终认为这个制度要达到有效的实施,必须有三大前提条件,目前来看,这三大前提条件都不具备。


前提条件一: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逮捕为例外

我国刑事诉讼长久以来奉行的是以逮捕为原则,以取保候审为例外,虽然前些年最高检一直强调慎捕慎诉,但是实务中的现状依然没有得到改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

1.新世纪前对于取保候审当事人人身监控措施较弱,一旦取保造成事故,就要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不如一捕了之,实务中最常见的潜规则比如:外地人尽量逮捕、同案犯没归案的尽量逮捕等;


2. 即便如今强调慎捕慎诉,并且对于取保候审当事人人身监控措施得到了加强,但是绩效考核措施不改,加之强大的司法惯性一时难以扭转,取保候审还是例外少数。


一旦上述现象得不到扭转,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的当事人,甚至是无罪案件的当事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基于逮捕后必诉的原则,即便案件承办检察官内心知道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检察官依然会倾向进行带病起诉。最高检在今年5月19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就是佐证,检察官一旦决定逮捕当事人,即便逮捕存在错误,案件也不能撤案,不能不起诉,更不能判无罪,否则将会影响自身利益。


加之,检察机关多年前实行了“捕诉一体”,审查逮捕阶段的检察官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是一人,将一切纠正错误的机会指望于检察官个人的道德水平,内部监督失效。


基于上述现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甚至是冤错案件,一旦当事人被逮捕,很多检察官会利用当事人迫切想要自由的心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以当事人认罪认罚为条件,给予当事人自由的结果。基于现实的考虑,最终很多冤错案件的当事人选择了妥协。(甚至很多取保的被冤枉的当事人也遇到过检察官要求认罪认罚的提议,详见笔者的文章《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三大条件》


如果实现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那么将会有效消解重大疑难案件中,冤错案件中被羁押当事人基于对自由的渴望,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


这是认罪认罚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之一。


前提条件二:取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架开抵在法院脖子上的刀

2018年开始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监察委设立之初有争论是否将检察院反贪反渎职权全部划分给监察委。当时检察系统一阵风声鹤唳,害怕自身机关的职权将被全部划分出去,最终2018年《刑诉法》修改,《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依然保留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对于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或者司法公正的犯罪依然保留侦查权。


简言之,检察机关可以以机动侦查权抓捕法官,就如同检察官有一把刀架在法官的脖子上。


那么问题就来,一旦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法院认为是无罪的,检察机关必然会千方百计阻扰法院判决无罪,并且检察机关有合法的依据抓捕法官,那么法官会怎么判?不言而喻。


就如同一场比赛,检察官、律师本是参赛双方,法官是裁判,现在眼看一方参赛者要落败了,但是这一方参赛者有合法“捅死”裁判的权力,那么裁判会怎么做?不言而喻。


虽然《刑诉法》第七条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上述机动侦查权的设立看似体现相互制约,但是这种设立是不科学的。权力的制衡在于多方连环制衡性,即:A制衡B,B制衡C,C制衡D,D制衡A。本机关既有绝对的权力制衡另外一个机关,本机关本身又受到其他机关的绝对制衡。如同目前实务中为什么监察委的案件难办,事实几乎不能动,因为监察委有绝对权力制衡检察机关和法院,而法院和检察机关不能制衡监察委。


如果出现A和B相互制衡的情况,就很有可能出现双方相互妥协,互给面子,最终为保全给的利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实务中大量出现重大疑难冤错案件,进入法院程序,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劝降,要求认罪认罚的情况,甚至出现案件还没有开庭,法官就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乱象。


很多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在看守所看到法院无罪判决率低,担心法院不能公正处理,加之看守所管教不断地劝降,就会违心认罪认罚,这种现象在实务中也很普遍。


这些乱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的存在。随着目前《刑诉法》又迎来修改,我建议取消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将机动侦查权完全并入监察机关。为除职务犯罪以外的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先打下基础。


这是认罪认罚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之二。


前提条件三:有效辩护真正能覆盖刑事辩护全流程

这些年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同行极其的不负责任,一开始会见当事人,在不了解案情,不研究案情的情况下,直接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这样的现象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究其原因,除了这些同行本身罔顾职业操守,不专业之外,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前两大条件的缺失。因为前两大条件缺失后,刑事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刑事辩护的难度越来越大,很多有能力,负责的律师因为心灰意冷逐步离开刑事辩护领域,但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当事人及其家属又愿意付费。在此情况下,大量不负责任的同行涌入刑辩领域,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甚至劝说无罪当事人认罪认罚,放弃无罪抗争,为了赚钱浑水摸鱼,搅乱市场。


我始终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是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准确判断有罪无罪的基础上,慎重适用该制度,如果没有真正的有效的辩护覆盖市场,那么认罪认罚制度也会异化为某些人谋私利的工具,背离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这是认罪认罚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之三。


总言之,立法立制应以洞察防范人性之恶为出发点,要以疏导人性为核心手段,广开言论,博采众长,而非闭门造车,掩盖问题。


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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