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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达:助贷诈骗案件中基层员工的不起诉辩护路径

作者:于占达 律师 发布日期:2026-09-07

当前全国正在推进金融黑灰产专项整治,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多轮集群打击,非法助贷中介是重点打击对象。大量助贷公司被“全链条一锅端”,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甚至数亿元。办案机关按照“追源头、摧网络、打链条”的办案思路,经常将公司从上到下全部人员一并立案。

实务当中就出现一个现实难题:老板、主犯理应严厉打击,但大量普通基层年轻人,只是找一份普通工作,却被卷入刑事案件。很多人通过正规渠道入职、只是机械完成岗位工作,赚着微薄的工资,主观恶性很小。如果被起诉判刑,会留下终身案底,对个人、家庭都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刑事案件在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终结案件,但实务中在公安阶段撤案难度极大,法院阶段判无罪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故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便成了这类基层员工最优、最可行的无罪出路。正如我们所邓楚开主任常说的一句话:检察官是法官之前的法官。对于大量基层员工而言,检察院就是决定其是否会留下案底的“法官”,如何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不起诉,便成了核心问题。

本文结合杭州来福士、甘肃AB贷专案、广州天河中介集群案等真实案例,结合实务感悟,从专项整治背景、人员分层、不起诉实务辩护要点三个方面,探讨基层员工的不起诉辩护路径。


一、助贷诈骗专项整治背景与常见作案模式

(一)专项案件现状

自2025年起全国多轮金融黑灰产专项持续推进,2026年4月两部门再次部署新一轮打击,重点整治非法助贷中介。办案讲究全链条穿透查处,这就导致大量底层业务员、客服、内勤、普通行政人员跟着老板一起被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出现“在岗即追责”、“小鱼小虾一并捕捞”的现象。

但专项打击本意是打掉幕后操盘的“大鱼”,而不是把被裹挟打工的普通求职者全部送上法庭。


(二)两类高发的诈骗模式

从公开报道看,助贷诈骗主要是两类模式:

1.AB贷骗局:借款人A征信差贷不了款,中介哄骗A找亲友B过来,谎称只是做联系人、做担保。实际上直接用B的身份去办理贷款,中介获得了高额中介费,剩余贷款交给A,债务却落在B头上。一旦A还不上钱,B就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2.保证金骗局:贷款放款之后,中介编造银行风控、征信保证金等理由,直接扣下一大笔钱,口头承诺到期退还。等到客户要求退款时,中介就找各种理由拒不退还,这笔钱直接被公司占有。

据公开报道显示,这类行为人普遍会租用高端CBD写字楼,挂虚假的银行合作牌匾,对外宣传低息、零服务费,用光鲜外壳掩盖诈骗本质。代表性案件比如:

1.杭州来福士助贷团伙案:涉案2-3亿元,一年骗取保证金8000余万元,大量人员被抓捕。

2.广州天河中介集群案:排查62家机构,31家立案,存在债务优化骗局、伪造全套贷款材料、AB贷等行为。

3.甘肃AB贷专项收网:跨区域团伙操作936笔AB贷,涉案1.27亿元,39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涉案助贷公司人员分层和分类

涉诈助贷公司都是流水线层级化运营,不能只看岗位头衔,关键看实际干什么、掌握什么权限、拿什么报酬。有的人名义头衔好听,实际只是基层干活;有的人是普通业务员,但深度参与造假、操作AB贷,也要追责。结合实务可以分成三层:

第一层:核心决策层(主犯,基本无不起诉空间)

包含实控人、股东、总经理。

他们设计整套诈骗模式,编写虚假话术,搭建AB贷、保证金骗局,采购客户信息,掌控全部资金,制定收费、退费规则,支配赃款。是骗局的发起人和最大获利者,属于专项打击重点。

第二层:中层骨干(大多定罪,极少数存在不起诉可能性)

包含组长、主管、专职造假人员、主管财务人员。

落实老板的诈骗方案,培训业务员虚假话术,直接对接客户实施欺骗,指导伪造材料,操作AB贷,管控保证金,拿高额业绩分红。完整知晓全部骗局,深度参与核心犯罪环节,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层:基层普通员工(不起诉辩护的核心对象)

包含普通电销业务员、客服、资料内勤、普通行政。


这类岗位典型特征:

1.没有业务决策权:只能按照公司写好的固定话术打电话、邀约客户,没有修改话术的权限;

2.只做事务性辅助工作:打电话邀约、登记信息、收集客户资料,不碰资金、不参与伪造材料,不处理退费、催收;

3.信息存在认知盲区:大多是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入职时间短;只知道做居间、资料整理,不知道背后AB贷、扣保证金拒不退还这些核心骗局;

4.收入微薄:拿固定底薪,提成比例极低,没有赃款分红,只是赚取劳动工资。


注意:并非所有基层业务员都当然可以不起诉。如果基层员工主动参与造假、主动隐瞒资金真相、拿高额提成,则很可能不在不起诉范围之内。


三、基层员工争取不起诉的辩护要点

结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关于法定及酌定不起诉的规则,可从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因果关系、地位作用、量刑情节、证据瑕疵等维度,构建完整的不起诉辩护体系。该体系同时适配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条核心路径。


要点一

主观层面——无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

诈骗罪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明知道在骗人,还希望占有别人的钱财。很多基层员工不符合该条件:

1.被公司“正规外壳”蒙蔽:公司在高档写字楼,有营业执照,招聘网站正常招人,内部培训只讲居间业务。员工只是模糊感觉行业有点不规范,但“感觉有点违规”不等于刑法上“明知是诈骗犯罪”。


2.收入模式证明没有犯罪牟利的想法:钱全部进公司账户,由老板支配。员工拿底薪+少量提成,只是打工赚生活费,没有分赃,没有想要占有客户的钱。


3.不存在共谋:员工只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没有参与商业模式、话术、收费规则的设计,事前事后都没有和管理层商量怎么去骗客户。


实务中还可以补充细节:员工发现业务存在异常后,向领导或同事提出过疑问,甚至萌生离职想法、提出了离职意向,这些细节都可以佐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要点二

客观行为——只做辅助劳务,没有实施诈骗的核心行为

真正的诈骗行为:虚构低息、隐瞒AB贷真相、伪造经营材料、扣保证金拒不退还,全部是管理层、专职人员完成。基层员工只是打电话邀约、登记信息、转述公司现成话术。单纯传递上级写好的话术,不等于自己主动虚构事实骗人。他们不接触客户资金、不参与造假、不处理退费纠纷,没有独立实施诈骗的行为。


要点三

因果关系——员工行为和被害人财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客户之所以被骗,根源是老板整套设计好的骗局、虚假宣传和恶意收费制度。就算这个基层员工不接待该客户,换另一个业务员,依然会按照公司套路继续实施。员工只是链条最末端一环,不是导致客户掏钱被骗的决定性原因,刑法上因果关系断裂。


要点四

地位作用——属于次要从犯,符合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专项整治目标是“摧源头、打操盘手”,刑法不要求把每一个被裹挟打工的普通劳动者全部判刑。对该类人员适用不起诉,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实现打击犯罪和教育挽救相平衡。实务中,辩护人可以对比全案人员作用排序,说明该员工在全部涉案人员当中,作用排位靠后,属于非常次要的参与者。


要点五

叠加各类从宽情节,满足酌定不起诉条件

多数基层员工天然具备这些条件:入职时间短、个人获利很少;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把全部提成退缴;主观恶性小,再犯罪风险低。多重情节叠加,就达到《刑诉法》177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基础。


要点六

证据层面,用好存疑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很多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笼统口供,缺少聊天记录、内部培训记录、分红流水、被害人辨认笔录等证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基层员工明知整套诈骗骗局、参与共谋。孤证不能定案,如果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只是正常打工、不知情”的合理怀疑,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可以争取存疑不起诉。


四、摒弃“在岗即有罪”,分层处理才是司法应有尺度

在办理助贷诈骗专项案件时,必须摒弃“全员有罪、在岗即追责”的粗放办案思维。“顶层操盘人员依法重判、中层骨干依法追责、基层辅助人员依法从宽”,应是当前司法统一的裁判尺度。

对于正常入职、机械履职、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无非法占有目的、获利微薄、具备全部从宽情节的基层员工,辩护的核心路径在于:切割主观明知、剥离核心行为、弱化因果作用、叠加从宽情节、适用政策出罪。应全力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法定、存疑或酌定不起诉,避免当事人留下终身案底及衍生的社会负面问题,最终实现法理、情理与政策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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