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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律师参加沪浙刑辩技能交流会 分享非布司他异丙基衍生物的法律定性

发布日期:2025-12-21     浏览:

2025年12月20日,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沪浙律师刑辩技能交流会暨省律协刑委会、刑民交叉委2025年工作会议在嘉兴顺利举办。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参加交流会,在会上作了以“非布司他异丙基衍生物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主题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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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针对现实中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存在非布司他异丙基衍生物而被指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分析为什么现今不能认定非布司他异丙基衍生物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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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布司他异丙基衍生物不属于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其次,司法机关认定的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而该通知属于内部文件,不具有外部效力,更不是法律渊源。


第三,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依据的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关于报送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的函》及专家认定意见,然而专家认定意见不是鉴定意见,只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根本就不是证据。


第四,按照202 1年的司法解释,不能直接用专家意见认定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依据旧司法解释的指导案例已经失去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办案的指导。


第五,按照2021年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可以就“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要求省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出具书面意见,但是省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的书面意见必须有法律依据与证据支持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属于非法行政行为。


邓律师的分析深入浅出,对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分析框架,得到与会委员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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