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29日,第七届厚启商事犯罪辩护论坛在杭州西溪万怡酒店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以“金融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为主题,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办,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三十余位一线刑辩律师与专家,围绕金融诈骗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非法集资类及贷款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展开深入研讨,本次论坛吸引了线上、线下超十八万人次的关注。
邓楚开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 致辞
论坛伊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致辞并宣布论坛正式开始。邓楚开律师首先阐述了本次论坛主题确定的由来。他指出,今年公安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最高法也大幅修改了内幕交易等司法解释,金融领域刑事案件明显增多。他认为,“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涉及的不是某一类罪名,而是某一特定领域的现象,既有金融犯罪,也有金融领域引发的其他犯罪,因此本次论坛将主题定为‘金融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而非‘金融犯罪的辩护’”。邓楚开律师从专业性、法律关系复杂性、证据复杂性和外部压力大四个方面分析了金融领域刑事案件的特点,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享了系统理解刑法、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分析证据、注重辩护方式方法等立体化辩护理念。他最后对到场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王新教授主题演讲《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焦点问题与辩护》
主持人:邵劭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

论坛第一单元由杭州师范大学教授邵劭主持。邵劭教授详细介绍了主讲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学术成果和司法经验。随后,邵劭教授邀请王新教授作主题演讲。

王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焦点问题与辩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以“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焦点问题与辩护”为主题,从金融犯罪司法现状与趋势、非法集资犯罪、骗取贷款罪和洗钱罪四个方面展开系统阐述。王新教授首先展示了金融犯罪起诉人数的演变趋势:2021年创历史新高后逐步回落,并引用具体数据。他揭示出金融犯罪从弱监管下的隐蔽发展转向强监管背景下的集中暴露与治理的结构性变化,并指出金融安全已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
在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王新教授指出其占金融犯罪案件约65%至70%,具有强烈的涉众属性。他详细解读了2010年司法解释确立的“四性”构成要件,并强调“非法性”认定标准已由“未经依法批准”调整为“未经依法许可”。他重点分析了“双退”制度的出罪路径——若集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且能在提起公诉前清退,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审计报告在区分此罪与彼罪中的核心地位亦被着重强调。
在骗取贷款罪方面,王新教授梳理了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到修正案十一的重大调整。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入罪条款,将追诉标准提高至“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体现了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回应。他深入剖析了“诈骗结构说”与“虚假陈述说”的规范构造之争,指出当前司法实践趋向“因果关系审查”路径。他还就犯罪对象界定、损失计算时点、加重情节适用等司法解释待解难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在洗钱罪方面,王新教授介绍了自洗钱入罪的立法背景及2024年司法解释的三大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禁止重复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他强调,对于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若主观上不知是黑钱,不能仅因行为形式被定性为洗钱;金融消费行为若属于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不应重复评价为洗钱罪。
王新教授的演讲内容详实、逻辑严密,不仅梳理了最新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动态,更为金融犯罪辩护实务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与辩护思路,获得了与会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
第二单元:金融领域刑事辩护的一般问题
第二单元主题为《金融领域刑事辩护的一般问题》,五位资深刑辩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涉金融案例分享成功经验。
阚吉峰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策略的选择、制定与展开》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阚吉峰律师以“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策略的选择、制定与展开”为题,梳理了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的共性痛点。阚吉峰律师指出现有非法集资已衍生出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新型作案路径,刑事推定规则适用范围扩张,二次推定大幅提升了辩护难度。他还揭示了案件管辖与分并案规则不规范、法定诉讼程序被不当突破等突出问题。

李永红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主任
《金融刑事案件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与质证》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主任李永红律师以“金融刑事案件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与质证”为题,聚焦审计报告的证据资格及质证方法。李永红律师系统论证了诉讼内审计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属性——不符合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报告及书证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了鉴证主体资质、委托目的、取材依据及证明标准匹配度等质证实操要点。

杨文斌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关于金融领域共犯问题认定的思考》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文斌律师以“关于金融领域共犯问题认定的思考”为题,围绕金融类刑事案件办理实践经验展开分享。杨文斌律师提出金融类犯罪的出罪空间极小,建议将涉众案件从犯划分为紧密型从犯与边缘型从犯两类,针对边缘型从犯可结合犯罪构成、情节轻微事由提出出罪主张。

史雷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以刑辩思维赋能金融领域规则完善》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史雷律师以“以刑辩思维赋能金融领域规则完善”为题,结合经办案例拆解银行存单类、银行承兑汇票类及商业承兑汇票类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通过“黑吃黑”存单案件获得无罪结果案例,展示了刑辩思维在金融领域规则完善中的实践价值。
朱明勇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宏观到微观:金融犯罪辩护的思路与策略》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以微观视角切入法律条文解读,强调律师应从具体案件中挖掘辩护空间。他以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与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为例,指出两罪在立法表述上存在“金融机构”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概念差异,揭示立法技术的不严谨。他引入管理学“构念”概念,主张对“信贷资金”等法律概念建立边界与测量维度,认为信贷资金应限定为靠信用获取的贷款,有抵押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信贷资金。他结合实务经验指出,刑事辩护需要跨学科知识积累,律师应善于从概念解读、程序规范等细节入手,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权利最大化,同时呼吁律师不应自我设限,充分挖掘民商事与刑事交叉领域的法律服务空间。
第三单元:金融诈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
第三单元聚焦金融诈骗类刑事案件,五位嘉宾分别作主题发言,浙江理工大学揭萍教授作总结评议。

蔡正华 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集资诈骗的限缩: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从严认定出发》
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蔡正华律师以“集资诈骗的限缩: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从严认定出发”为题,提出了非法占有目的三层穿透审查方法:第一层级审查生产经营占比与高佣金关联,第二层级结合行业规律判断模式可持续性,第三层级区分项目失败的主客观原因。他强调司法解释列明的认定情形仅为必要非充分条件,存在反证空间。

奚玮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背债人”型贷款诈骗案辩护空间》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奚玮,围绕背债人型贷款诈骗案辩护实务开展专题分享。他结合类案研判与办案经验,指出此类案件存在固定五步犯罪链条,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知情辩护、罪名改定性辩护采纳率低的普遍困境,司法机关常以签字、刷脸、获利行为推定当事人诈骗主观故意。对此,奚玮提出五大辩护维度,通过实质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精准界定犯罪角色、动态核算犯罪数额、核查银行知情情形、甄别案件流程异常点挖掘辩护空间,为同类金融犯罪案件辩护提供了实操参考。

张宇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金融单位票据诈骗的辩护策略》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宇鹏律师在此次论坛上,发表《金融单位票据诈骗的辩护策略》主题演讲,聚焦国内罕见的银行涉票据诈骗刑事案件展开实务分享。他以2019年鄂尔多斯中院审理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诈骗案为切入点,拆解11亿元空壳公司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诈骗完整链条。张宇鹏律师围绕单位犯罪核心要件开展辩护实操讲解,通过拆分单位与员工、中介的行为边界,佐证单位无犯罪意志、未获取诈骗赃款,最终助力涉案银行无罪。他强调,金融犯罪辩护需穿透专业金融表象,回归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精准辩护。

盛少林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保险诈骗罪辩护实务:争点图谱与解决方案 —— 六组争点 × 三档方案(首选 / 备选 / 兜底)》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盛少林律师出席论坛,发表《保险诈骗罪辩护实务-争点.标准.路径》主题演讲。他指出,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中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但司法与立法对保险标的虚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分歧,且涉案数额定罪标准存在司法真空。盛少林律师围绕案件定性、犯罪形态、罪数认定、犯罪数额、主观要件、程序量刑六大维度,结合海量判例拆解辩护实操要点,梳理刑民行交叉边界。此外,他还剖析AI赋能对刑事辩护的机遇与挑战,为保险诈骗类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全新思路与实务指引。

程福如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商票融资引发的合同诈骗案的辩护》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程福如,在论坛发表《商票融资引发的合同诈骗案的辩护》主题分享。他结合实操案例,剖析平台公司商票融资涉合同诈骗的争议根源,指出该案本质是双方合意的融资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诈骗。程福如律师从交易主体真实性、主观无诈骗故意、涉案损失存争议、被害人知情过错等维度,梳理此类案件无罪辩护核心逻辑,区分民事融资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为商票融资类刑民交叉案件辩护提供了务实参考。

与谈人:揭萍 浙江理工大学教授、兼职律师
浙江理工大学教授、兼职律师揭萍出席论坛并作总结评议。她结合自身司法挂职与执业经验,高度肯定本次论坛聚焦各类金融诈骗案件的实务研讨价值。揭萍教授总结三大核心办案要点,一是金融犯罪辩护核心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可通过客观证据反推、推翻控方推定;二是严守刑民交叉边界,区分民事经营风险与刑事诈骗;三是刑事辩护以证据为核心,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精准区分罪责,为金融诈骗类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理论与实务指引。
第四单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刑事案件的辩护
第四单元针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的刑事案件辩护策略,四位嘉宾分别作主题发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张友明律师作与谈分享。
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 郑旭江
《内幕交易罪的争议焦点和辩护思路》
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郑旭江分享主题为《内幕交易罪的争议焦点和辩护思路》。其以一起行刑衔接内幕交易真实案例展开交流,当事人父子参与上市公司收购居间对接,敏感期内股票成交额约1200万元,该案经多次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实报实销结案。郑教授梳理了案件四大核心争议:居间介绍人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主体;能否仅凭通话、短信时间先后推定内幕信息传递;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异常”;行政认定意见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定案依据。其介绍无罪辩护为主、量刑辩护为辅的双层辩护策略,通过交易数据核查、专家论证、提交法律意见、逐项证据质证开展辩护,为内幕交易类案件办理提供实务参考。

张贤达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研究院执行院长
《老鼠仓案件“前五后二”认定规则检视与辩护突围》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张贤达律师,围绕老鼠仓类案件“前五后二”认定规则作专题分享。张贤达介绍,“前五后二”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趋同交易的时间窗口,源于证券行业监管实践,但并未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予以成文规定。他表示,直接将该监管规则作为刑事裁判依据,存在规范渊源错位、标准本身具有流变性与不确定性等现实问题。在司法逻辑层面,“前五后二”属于事实推定,应当赋予当事人反证权利,行为人可依据自身交易习惯、独立信息来源等开展抗辩。对此,他提出辩护实操思路:摒弃对时间窗口的机械套用,审查未公开信息的重大性,瓦解推定证明闭环,对趋同交易金额核算、趋同度量化标准提出合理质疑。张贤达强调,行业监管惯例不能等同于刑事定罪标尺,案件办理应当立足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黄剑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涉外汇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剑律师(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某市检公诉处副处长),围绕涉外汇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作专题分享。黄剑介绍,涉外汇犯罪直接关联罪名主要为逃汇罪、骗购外汇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办理案件需重点对照《外汇管理条例》与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厘清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等行为的法律边界。他表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需同时具备盈利目的与经营性两大核心要件,自用换汇、偶发性交易等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在司法逻辑层面,要区分地下钱庄对敲等典型犯罪模式与普通个人换汇行为,参照类案裁判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此,他提出辩护实操思路:开展定性之辩、客体之辩、数额之辩、管辖之辩,同时关注主从犯、单位犯罪、罚金裁量、违法性认识等辩护空间,用好司法解释从宽条款,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可就罚金提出辩护意见。黄剑强调,要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仅以交易金额、交易次数入罪,应当立足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周立波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的认定与辩护》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法学博士后周立波律师,围绕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的认定与辩护作专题分享。周立波认为,AI能够胜任法律检索、材料整理等工作,但在法律价值评判、创造性法律适用方面仍有短板,尚无法替代刑事律师。他介绍,非法经营罪中金融相关条款规制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司法实践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认定上争议较多。他提出,本罪保护法益是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市场管理秩序,应当据此对构成要件做限缩解释,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
同时,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但刑事违法有独立判断标准,不能直接以违反前置行政法规就认定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还需要严格区分普通资金流转行为与中介性质的支付结算业务,防止将帮信相关行为不当升格为非法经营罪。对此,他建议辩护可围绕保护法益、违反国家规定、经营行为三大核心要件展开。周立波强调,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严守刑法适用边界,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与谈人:张友明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友明律师开展与谈分享。张友明结合自身办理涉金融犯罪案件的实务体会,剖析当前金融犯罪辩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他提出,金融犯罪多属于行政犯,实务中容易出现只要认定行政违法,就直接推导出刑事违法的裁判倾向。但审查行政规范并非刑事律师的固有专长,对涉案业务开展实质审查难度较大。同时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交易异常等事实推定,辩方想要提供反证打破推定、说服司法人员存在不小难度。此外,案件办理还存在过度依赖数理、规则模型做形式化评判的现象,仅凭量化指标就入罪,忽略对主观故意等要件的实质考察。他谈及在办理案件时,要回归刑法法条、证据本身以及涉案主体的实际业务场景,挖掘辩护突破口。张友明强调,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应当兼顾法律、政治与社会效果,警惕罪名、罪数、刑期不当扩张的问题,依托全案证据完成实质评判。
第五单元: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
第五单元由六位嘉宾针对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作出分享。

虞伟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
《非法集资犯罪的实体辩护要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虞伟华围绕非法集资犯罪的实体辩护展开专业分享。他系统梳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要件的辩护空间,提出非法性认定需严格锚定金融管理法规范畴,区分正常经营行为、一般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明确私募基金未备案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他强调主观故意、责任人员认定的辩护价值,提出受单位指派参与的普通员工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有目的应严格适用法定情形,限制兜底条款滥用,对“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等概念做限缩解释。此外,他还就犯罪数额审查、退赃退赔范围界定等实务问题给出具体指引。

周小羊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济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办理非吸案件的常见问题与应对思路》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济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周小羊聚焦非吸案件实务痛点分享办案经验。他重点讲解审计报告的质证策略,提出首轮审计阶段是提出异议的黄金节点,需全面指出金额统计、口径适用等问题推动补充核减,同时要积极调取审计底稿夯实质证基础。针对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分案审理等执业困境,他建议梳理取证瑕疵清单、坚持并案审理意见,通过协同辩护突破控方各个击破的逻辑。此外,他还就退赃退赔策略、违法所得追缴边界、涉案财产查扣冻梳理等实操问题分享了落地方法。

孙浩 北京德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事后补签担保的刑法定性——以一起非吸不起诉案为例》
北京德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孙浩结合一起3600万元非吸担保案,解读事后担保行为的刑法定性规则。该案中,当事人本身系集资诈骗受害人,因事后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追诉。他提出辩护核心在于区分民事债务兜底与刑事犯罪助力:若担保行为发生在集资行为既遂之后,未助推犯罪实施、未扩大法益侵害,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帮助犯,同时明确事前通谋、事后担保催生新投资的例外情形。该案最终获存疑不起诉,他总结了“挖掘侦查盲区、击穿书证假象、厘清刑民边界”的辩护方法。

张金明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非法集资案件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金明律师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围绕“四性”的传统辩护空间不断收窄,真正的突破口在于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导向,还原当事人在组织中的真实层级。当事人常因职务头衔或同案供述被“拔高”为主犯,律师需从岗位职责、决策权限、资金审批、收益构成等维度精准定位。他以四起案例印证:东融集团案当事人被误认为实控人,律师通过代持协议、验资流水及行程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未参与经营,二审由集资诈骗改定非吸从犯,刑期从五年降至三年六个月;某平台技术负责人被拔高为副总裁,经OA权限及资产来源核查后量刑回落至与第三层级相当;某虚拟币案“财务负责人”实为照表转账,不批捕后终止侦查;有盟网案代运营方从集资诈骗主犯改定非吸。张律师认为,罚当其罪本身就是司法的进步。

甘慧敏 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私募投融资中“社会性”“利诱性”的穿透认定规则》
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甘慧敏聚焦合法私募与变相非吸的界分问题,重点拆解“社会性”“利诱性”两大争议要件。社会性层面,她归纳拼单代持、拆分份额、多只基金规避人数上限、放任宣传扩散四类穿透认定情形,提出可通过关系证据、合规证据构建出罪体系。利诱性层面,她提出合同相对性判断标准,区分管理人保本刚兑、第三方独立增信、商业对赌的不同法律性质,明确第三方担保、股权对赌不等于刑法上的承诺还本付息。她同时提示,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且公诉前清退的,可适用司法解释出罪条款免予刑事处罚。

孙雪洁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
《销售非标定融产品案件的无罪辩护》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孙雪洁律师围绕非标定融产品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展开。她指出,非标定融产品缺乏公开二级市场,流动性差,爆雷后易引发刑事追诉。以某集团浙江区负责人案件为例,孙律师提出三个核心辩护维度:第一,销售主体具备合法资质,持有证监会颁发的独立基金销售牌照,依法可销售其他金融产品,且当事人在2020年新规生效前已离职,不应受新规约束;第二,不满足非吸的“社会性”要件。产品严格按资管新规审核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2年以上投资经验等),并非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性认识。基层员工不知资金池运作,公司培训宣称产品合规且有金交所备案,认定主观故意缺乏依据。孙律师认为,应从资质合法性、销售对象特定性、主观故意三个层面切断非吸构成要件,为同类案件提供辩护路径。
第六单元:贷款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
第六单元由四位嘉宾就贷款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作出分享。

黄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
《催收公司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奥律师就催收公司涉寻衅滋事罪问题作主题发言。他介绍,自今年8月起公安部部署打击催收公司,大批案件适用刑法293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条款。黄律师结合在办案件指出,银监指引规定每日催收电话不得超过6次(8时至22时),禁止骚扰第三人。实践中,超频拨打、威胁上门(“外访”)、发送“枪决通知”等恐吓短信是侦查重点。但黄律师强调,若仅超频次而无辱骂、威胁、恐吓等具体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他引述某催收公司案例,该公司仅使用甲方系统每日拨打1次,且内部设严格罚款机制,违规成本极高。黄律师认为,合规与业绩考核存在天然矛盾,辩护应紧扣行为手段与危害后果,反对单纯以频次入罪。

周雷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银行助贷与催收机构刑事法律风险及辩护策略》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雷律师系统分析了助贷与催收机构的刑事风险及辩护策略。他介绍,某大型助贷催收公司因分支机构员工在电话销售中采用威胁要挟方式成单,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恶,数百人被抓获。周律师梳理了助贷机构常见罪名: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放贷等;催收机构则多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他指出,当前“云端扫黑除恶”打击力度持续升级,2026年上半年案件数量已呈爆发式增长,金融公司因互联网展业、电话销售极易触刑,而银行因无法把控催收边界已不敢委托第三方。辩护策略上,周律师建议重点关注电子数据证据(微信群、工作管理系统、VI系统),用以切割公司负责人与分支机构的责任;同时呼吁律师深入了解金融公司运作模式,积极拓展刑事合规业务,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事前风险防控。
马海 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抓住案件要点与客户核心需求——从某金融消费公司员工涉寻衅滋事罪一案说起》
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律师以某年纳税约40亿的大型金融消费公司涉恶案为例,分享了综合辩护经验。该公司因非法催收被外省某县级公安机关认定为恶势力,上百名员工被抓获。客户核心诉求是摘掉“恶势力”帽子,最大限度降低商业名誉损失。马律师团队采取综合辩护策略:提早介入侦查、与县区及省市两级检法机关提前沟通、协助公司高层与当地党委政府对接、获取客户充分信任。辩护核心紧扣恶势力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组织要件、行为要件、危害要件,指出本案均不满足。经持续努力,最终87人被相对不起诉,仅3人被判处实刑,10余人缓刑。马律师总结,当前扫黑除恶正向金融等非传统领域延伸,从显性暴力转向软暴力,罪与非罪边界模糊,辩护难度加大,但应牢牢抓住犯罪构成要件,在重点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于占达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
《助贷诈骗案件中基层员工的不起诉辩护路径》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于占达律师,围绕助贷诈骗案件中基层员工的不起诉辩护路径作专题分享。于占达介绍,在助贷诈骗专项打击背景下,AB贷、保证金诈骗类案件频发,涉案公司案发往往牵连大量基层员工,该类人员多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无业务决策权,按公司既定话术开展工作,薪酬多为固定工资,不少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因入职涉案公司卷入刑事风险。他提出,办理案件应当区分核心决策层、中层骨干与基层员工,不能仅凭职务名义定性,要结合实际岗位职责、薪资结构等综合判断。对此,他梳理不起诉辩护实操要点:重点切割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审查其是否具备诈骗犯罪故意;辨析客观行为,判断行为属于辅助劳务还是犯罪核心环节;弱化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叠加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从宽情节开展辩护。于占达强调,针对作用微小的基层涉案人员,应当坚持罚当其罪,积极推动不起诉适用。
总结
王怡之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论坛总结致辞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怡之律师为本次论坛作总结致辞。致辞首先向线上线下与会的全国各地同仁致以诚挚感谢——正是这份持续的支持与鼓励,让厚启刑辩论坛得以一年一年坚持举办、不断成长。同时勉励刑辩同仁:刑事辩护实践虽然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但正因如此,刑辩人更应坚守职责与使命,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每一位当事人及家属带去希望与光亮。王律师随后回顾了厚启刑辩论坛历届主题从诈骗罪辩护、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到本届金融犯罪辩护策略的演进,表示这一传统将持续传承,期待2027年第八届论坛与全国同仁再度相聚。
至此,本届厚启刑辩论坛圆满落幕。论坛汇聚全国刑辩同仁的智慧与经验,围绕金融犯罪辩护的前沿问题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既为实务办理提供了系统指引,也展现了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积淀。期待2027年,与全国同仁再聚厚启,共襄盛举,携手推动刑事辩护事业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