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实中生活中,尘世间的男男女女们在网络上约炮的现象已经成为常态,但是遗憾的是,此类行为最终演变成强奸案件的也不少,并且此类案件的证据经常呈现出“一对一”形态。如何判断此类案件的定性是“约炮”还是“强奸”是摆在律师面前的难题。
此案是笔者曾经成功办理的一起网络约炮型强奸案件,此案侦查阶段,笔者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利于其的客观证据做了及时记录并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集这些客观证据(或自行搜集)并且笔者走访了案发现场,以发现能印证当事人辩解的证据。后续,笔者结合此类案件男女双方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特征,从常情常理常识角度进行分析,最终使得案件获得了撤案的结果。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男)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陈某(女),双方互加微信并频繁聊天。
2019年11月30日晚上5、6时许,嫌疑人王某驾车接上陈某前往金华市澧浦镇共进晚餐;晚上9时许,王某驾车带上陈某前往金华北山。在行驶至半山腰时,王某停车,双方在车内发生性关系,持续时间5分钟左右;事毕后,王某开车下山,送陈某回家。
2019年12月2日,陈某报案。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为由将王某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7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二、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笔者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总体认为,结合现有了解的情况及掌握的证据,本案证明王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本案极有可能为一起“约炮”事件,而非“强奸”案件,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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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发前男女双方关系暧昧且不能排除双方“约炮”的可能性
王某向辩护人辩解:“自己与陈某是在今年的10月份,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并互加微信。在正式见面前,二人通过微信频繁互动且聊天内容较为暧昧。自己曾三、四次邀请陈某外出一起外出玩耍,直到2019年11月30日(周六)下午五点到六点,陈某主动通过微信邀请自己,自己随即开车去接女方。”
经辩护人与案件承办警官沟通,案件承办警官亦表示:“案发前,男女双方聊天记录确实暧昧。”
因此综合上述信息,辩护人认为,可得出以下三个潜在信息:
1. 案发前涉案男女双方关系暧昧并非是陌生人关系;
2. 如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极为暧昧甚至露骨,不能排除二人有“约炮”的可能性,即:女方有预见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
3.案发当晚女方主动邀请男方外出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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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发时男女双方的行为不符合强奸案件的特征
辩护人认为,综合王某向辩护人辩解的内容以及公安侦查人员的回复分析,本案案发时,男女双方的行为不符合强奸案件的一般情形,理由如下。
王某向辩护人辩解:“双方见面后,先去了澧浦镇的一家烤牛肉店吃晚饭,吃饭时双方气氛融洽,在聊天过程中陈某表示:'见面后感觉真人更加好,给真人打80、90分。'晚上九点左右,自己开车载着陈某回到了金华,行至古子城时,陈某提出:'在之前微信聊天中,你不是答应我去北山吗?'(有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因此,自己开车载着陈某前往北山。在迎宾大道开往北山途中,自己曾到一家名为'十足'的超市为二人购买零食;随后,二人手牵手继续开车前往北山。行车途中,因陈某身体有点不适,所以自己将车停在了路边并与陈某继续闲聊。在闲聊的过程中自己了解到,陈某在金华打工,没有男朋友,已经单身一年之久。随后,自己亲吻陈某并脱去女方的衣服与胸罩,陈某并没有反抗。接着,在副驾驶座上自己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时间持续了大概五分钟左右,最后陈某用'打飞机'的方式帮助自己进行了体外射精。”
辩护人认为,如果王某向辩护人辩解的内容属实,那么以下几点对于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极为关键:
1. 案发当天(2019年11月30日)晚上九点多金华的天气为雨天且温度为10度左右,辩护人走访了案发现场,如此时间点、如此气候,孤男寡女前往北山既不可能欣赏金华的夜景,也不可能在野外畅谈人生。此时前往北山,男女双方极有可能是为了发生“性关系”而寻找隐蔽场所;
2. 即便退一步讲,是男方主动提出前往“北山”,也不能简单地认定本案为“强奸”。辩护人注意到,在开车前往“北山”的途中,王某曾下车到一家名为“十足”的超市购买零食。辩护人认为,如果王某强迫陈某发生性关系,那么在王某下车购买零食的过程中,陈某就有了呼救的极好机会,但是陈某并没有呼救。在此特别要说明的是,本案不太可能出现购买零食之后,王某对陈某进行暴力、胁迫,强迫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因为陈某作为在金华的打工人员在王某开车向北山方向行驶的过程中,结合当天的气候情况,就应当推测出:二人今晚极有可能在北山发生性关系。如果陈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应在第一时间要求王某送其回家;如王某不允许,陈某也应在王某下车购买零食的时候呼救而不可能无动于衷。如果在案证据中,公安机关取得了王某在案发当日在前往北山的过程中确实在一家名为“十足”的超市内购买过零食的证据,那么足以证实王某的辩解是可信的;
3. 承办案件的警官向辩护人表示:“陈某是有男朋友的。”辩护人认为,无论陈某是否告知过王某自己有男友的事实,但是陈某作为一个事实上有男朋友的人却主动邀请王某夜晚外出玩耍,其动机是值得怀疑的。一来陈某与王某之间并非是单纯的朋友同学或双方业务有来往的关系;二来双方案发前的聊天记录较为暧昧。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陈某主动邀请王某夜晚外出玩耍的目的并非是单纯的网友见面,其动机值得怀疑;
4. 案件承办民警向辩护人表示:“陈某体表并没有明显的伤痕且衣裤也没有撕裂的痕迹。”换言之,本案中缺乏证明王某使用暴力、胁迫的证据。
综合以上四点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存在女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本案极有可能为“约炮”而非强奸。希望检察官能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内容综合判断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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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发后双方的行为不符合强奸案件的特征
王某向辩护人辩解:“案发后,自己主动送女方回家,因为女方担心怀孕自己还买了避孕药给女方。(明伦街的一家药店)回家后,自己主动发微信问女方,女方还回了自己的微信。”
辩护认为,从常识常情常理上分析,上述行为不符合强奸案的特征,理由如下:
1. 王某辩解:“送陈某到楼底下后,我想去陈某的住处坐坐,陈某不同意。我回家后通过微信发送陈某信息'你好坏哦'。陈某回复'刚才在洗澡没看到,你是不是第一次遇到我这么乖的女生?'。”如果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印证这一辩解,那么辩护人认为,如果本案为强奸,则男方绝不可能发送如此暧昧且撒娇的信息给女方,女方也不可能回复男方;
2. 在次日下午(2019年12月1日),王某还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了信息,邀请陈某一起看电影,但是陈某没有回复;
3. 女方隔一日后(2019年12月2日)报案,并非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
辩护人认为,上述情形都与强奸案件常见情形出入较大,从常情常识常理分析,本案并非是一起强奸案件。如果在报案时,出现陈某的男友陪同报案的情形,则本案存在的一个极大的可能性,即:陈某男友发现了陈某与王某之间的暧昧关系,陈某为了自保而虚构了本案的事实,诬陷了王某。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客观证据极为重要,尤其是王某和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行车记录仪的影像资料,如果上述客观证据能够印证王某的辩解,那么本案的性质为“约炮”而非“强奸”。
三、网络约炮型强奸案件证据审查重点
笔者通过上述案例,总结网络约炮型强奸案件证据审查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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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证据审查要点
对于事前证据的审查要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男女双方是通过何种软件认识的;
2. 在聊天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是否暧昧,露骨;
3. 男女双方有无透露自身单身与否,结婚与否的信息;
4. 案发当天是哪方主动提出的邀约;
5. 案发时男女双方去了哪些场所?做了哪些行为?是否有客观证据可以予以调取和佐证?
6. 前往案发地点时是否途径别的地点,有客观证据证明?
7. 案发时的地点是谁主动提出前往的?为何要前往案发地点?
8. 案发时地点是否偏僻,案发地点有何特征?能否从案发地点推断出男女双方前往该地的目的?
笔者认为,从上述八个方面,能初步判断一起案件定性为“约炮”还是“强奸”,然后在进入下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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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证据审查要点
对于事中证据审查要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1.女方陈述是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还是不知反抗;
2.如果女方是不敢反抗,要结合案发地点的情况,是否偏僻,是否廖无人烟,是谁主动提及前往案发地点以及男方有无威胁、恐吓行为判断;
3.如果是不能反抗,要审查男方有无暴力行为,如果有暴力行为,是什么样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持续了多少时间?有无对女方的衣物、身体造成损伤?有无相应物证及痕迹证据予以印证;
4.如果是不知反抗,典型的如醉酒型强奸案件,那么要在事前审查中,对于饮酒地点相关的客观证据及证人予以取证,以证明女方是否大量饮酒导致醉酒情形;
5.还要重点审查,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体态和姿势是否符合常理,是否能顺利的发生性关系;
6.如果存在射精情节,使体内射精还是体外射精?有无证据,有无体液提取及DNA鉴定报告证实?能否与言词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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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后证据审查要点
对于事后证据审查要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1. 事毕后,男方是否主动送女方回家,女方的精神状态,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互相较为暧昧的聊天记录及行为;
2. 女方是否为第一时间报案,如果并非第一时间报案,那么原因何在,有无证据证明;
3. 女方报案时有无陪同人员,如:男友、丈夫。陪同人员的身份是否与事前女方所述个人的单身、婚姻与否的状况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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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走访案发现场
此案中,笔者在案发时间段,沿着当事人所陈述的路线,逐步走访了王某、陈某吃饭的饭店,买东西的超市,案发地点以及后续购买避孕药的药店,对于上述地点有无监控进行了了解,有利地把握了案件的全貌。
综上,虽然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案件的卷宗,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会见、和侦查人员沟通以及走访现场等一系列手段,还原案件全貌,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意识,通过逻辑推理和常情常理常识还原案件大致情况,为无罪辩护打下基础。
四、启发
此案对笔者的冲击较大,尤其使得笔者对于人性和道德底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在这个物欲横流,礼崩乐坏的时代,我们身边充斥着不少本案中的王某、陈某这样的人,放纵着自己的欲望,声色而犬马。
笔者想对千千万万的王某和陈某说一句“克己而慎独,明善而诚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