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律圈掀起了捕诉是否要分离的话题,很多律师同行非常振奋,纷纷撰文期待“捕诉分离”制度的回归,期待检察院内部至少对案件有一层监督,为公正处理案件上一道保险;更有甚者,已经开始提议废除“认罪认罚”制度了。
个人觉得,捕诉最终是否分离其实并不重要,即便最后捕诉分离了又能如何?能代表过一段时间就不会出现捕诉又合一的情况了?
就如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推行的时候惊天动地,叫停的时候悄无声息,就能代表过一段时间这个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不会死灰复燃了?
从这些年我个人的司法经历来看,一个制度的兴废不是关键,但是以下几个问题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问题一:司法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
这个问题本没有争议,司法制度的设立就应该以公平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而不是以效率优先,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兼顾效率。
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往往出现了推行一项司法制度之时,名为保障公平,实为提高效率。这些制度实施的结果是以牺牲了公平为代价提高效率,并且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很多问题,甚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诸如认罪认罚制度,上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结果的内部请示制度,法院就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制度等。(详见笔者的文章《协商式?胁商式!——谈认罪认罚的异化》、《案件请示与二审终审制的空置》)
我最近注意到,最高院又在下发文件强调办理涉企案件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同时新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在强调严禁用刑事、行政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得不说,这几年民营经济持续下滑的态势,上述这些制度的实施也是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所以一项司法制度的设立和推行,是要以公平为优先考虑的要素,而非是效率。具体到刑事司法实务中,要考虑到保障私权利为优先,而不是考虑保障公权力办案效率为优先。
因为刑事司法中私权利与公权力相比天生就处于绝对弱势,极度不平等的地位,如果制度的设立不考虑弥补这种差距,反而还加剧这种差距,那么公平只能成为一种奢望。
当公平成为一种奢望之时,虽然在短期,在个案中的影响可能微乎其微,但是在长期,在宏观的角度,社会的发展必然因此减缓甚至倒退,最终这些影响将会反噬我们每一个人。
毕竟人心都能感受到冷暖,而“用脚投票”是时刻存在的。
问题二:权力的赋予的同时是否设立了有效的制约处罚机制?
这个问题老生常谈,每当我们的检法部门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内部规定文件的形式给我们的检察官、法官扩权、赋权之时,往往是没有建立配套的,有效的制约处罚机制。
比如2021年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220条将分案的权力赋予了法官,却没有有效的制约、处罚机制,防止法官滥用分案权。这就导致实务中违法分案现象频发,审辩冲突成为了日常。
当一方违法成本较低,收益又很大之时,会出现什么现象,不言而喻。
虽然今年《刑诉法》要进行修改,但是我认为,更应该要规制的是公检法部门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内部文件给自身扩权,却不建立有效的制约处罚机制。
如果不规制这种现象,即便《刑诉法》修改得再好,再完美,也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权力(权利)是和责任(义务)对等的,如果只有权力(权利),没有对等的责任(义务),那么社会秩序必将失衡。
问题三:能否承认人性的自私和自利,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
我曾经在一位体制内工作多年律师的文章中看到过这样的事情:在刑诉法修改之时,各部门争权夺利,他提议把这些情况放到网上讨论,但是某些领导怕影响团结,影响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最终没有见诸公开的媒体,没有让民众知道。
如果这位律师写得是真实的话,我只能说十分遗憾。
我认为出现各部门争权夺利的现象是十分正常,因为人性都是带有自私性和自利性的,并且这种人性的自私性、自利性不会因为你的职位,你的身份就有所改变。
生活中亲兄弟还为了家产争个你死我活呢,况且涉及到刑诉法修改这么重大的利益重新分配的事情。
我们应该做的是将每个人的意见都放到阳光下进行讨论,让广大民众真正参与到讨论中,而不是以什么不利于团结的大帽子藏着掖着;更不能伪装民意,假意调研却找几个吹鼓手各种鼓吹,这样的做法更令人怀疑,更不利于团结。
毕竟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批评建议,参政议政的权利,相信群众的智慧,群策群力,弘扬民主法治精神,而不是闭门造车,最终让一两个人决定,在修法时更要有法治思维,而不是人治思维。
承认人性的自私,人性的自利并没有什么可耻的,我们要做的是承认这种自私和自利的存在,用公开透明的制度,用群众的智慧最终建立一个有效的,公正的司法制度。
有些人如果不承认这些,就想藏着掖着了事,最终相关部门还是会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给自己扩权并不受制约,未来受损的还是普通民众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宝贵成果。
综上,捕诉是否分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项司法制度的设立和推行要以公正、公开、制约为前提,而不是陷入“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历史轮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