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案落下帷幕,但是此案后续对社会的影响及讨论依然非常热烈。我本不想再写文章聊这个事情,但是最近看到中国妇女报曾经刊登过一起报道,实在是不吐不快。
其中最后一项“同意可以撤销”被人理解为虽然事中女方是同意的,但是事后不同意,男方照样构成强奸罪。
对于这种观点,实在令人无语。
一、性同意撤销=强奸?
《刑法》中的罪名要求主客观一致,而强奸罪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有基于此,我认为,对于性同意撤销是否等于强奸罪的问题应该分阶段来看:
1.事前阶段。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实质发生性关系,女方一开始同意发生性关系,后续明确撤回性同意,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
2.事中阶段。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在实质发生性关系中,女方突然撤回性同意,男方仍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论。我认为关键要看女方突然撤回性同意的理由以及男方后续行为的危害性、严重性。
举例而言:
(1)女方如果提出了合理理由,比如现有的体位不舒服,要求换体位,那么男方后续继续不顾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并且持续时间较长,女方人身损害较大自然是可以考虑入罪;当然,如果后续持续时间较短,女方人身损害较小,那么男方可以利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出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女方如果提出的理由不合理,比如突然没心情、突然要求加钱等,那么要求男方在发生性关系时马上停止并撤出,不然就构成强奸罪,我认为这样的认定是不合理的,一则,女方本身提出不合理的理由就很反常识,从常理分析,既然双方的感情都可以到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程度,女方在此时突然不同意,必然是另有原因,而非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二则,此种情况下要男方主观明知自己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明显也是不合理的,也是极为违背正常人性的。正常男性此时应该是想的是:是不是哪里没做好?姿势不到位?而非突然想到:我这是强奸女方。因此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是不能以强奸罪定性的。
3.事后阶段。事后阶段,女方突然撤回同意并且报案,那么男方肯定不构成强奸罪;另外,女方此时涉嫌诬告陷害罪。
因此,女方把性同意撤销了不完全等同于强奸罪,要分阶段、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刀切标准。
二、要平等,要保护,而不是要特权
但是遗憾的是,即便是上述事后阶段女方明显诬告男方强奸的案件,在我们司法实务中也是很少看到女方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我曾经办过一起强奸案,该案明显女方事后被其男友知晓和我的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反咬我当事人强奸,最终案件经过辩护后被无罪撤案,但是也没看到后续追究女方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详见笔者的文章《网络约炮型强奸案件的辩护》)
我们需要男女平等,需要保护女性权益,但这不代表我们司法机关在执法时就赋予了女性特权,对于这些诬告他人的女性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平等原则”的,会造成极为不好的社会影响。
当司法机关赋予某类人特权时,选择性执法时,那么就会出现某类人犯罪几乎是零成本,高收益,可想而知接下去会发生什么事情。
因此,要平等,要保护,而不是要特权。
三、塔西陀陷阱与不良社会风气的兴起
(一)塔西陀陷阱与公信力崩塌
我认为,大同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很大一个原因在于我们司法系统公信力的崩塌,陷入了“塔西佗陷阱”。
以法院刑事审判为例,去年低到令人发指的万分之三无罪判决率就可以看出,我们法院在遇到无罪案件是不敢下达无罪判决的。这不仅仅是针对强奸案,其他刑事案件都是如此,具体原因我已经在其他文章中写了很多了,今天就不多说。
其他例子诸如近半年非常火热的“远洋捕捞”话题等,虽然中央部门一直在强调打击这种现象,但是现实中这些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严重污染营商环境,打击企业家信心。
公信力的崩塌自然带来了“塔西陀陷阱”,即便大同案件判得没问题,但是依然免不了他人的争议和质疑。
(二)迷信关系、乐于勾兑的社会不良风气兴起
朱明勇大律师最近发了一条朋友圈,看了以后我也感同深受,最近找我的一些案件也存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家属刚开始迷信关系,迷信给他们乱承诺的律师,甚至给这些人大笔钱款去勾兑,最终被骗了一大笔钱财以后才想到找到一个专业律师给他们辩护。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和一位老家的前辈聊起来,他也是这个感受。
但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没有想到的是,如果没有专业和强有力的对抗,这些所谓的关系又何必冒着砸掉自己饭碗的风险来帮你呢?最终大部分人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
当公信力逐步崩塌之时,而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自然会逐步开始兴起,当不良的社会风气成为主流之时,社会的发展自然开始停滞,社会的福祉自然也开始消失,而无底线之人将混得风生水起。
而在婚恋领域,这几年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又何尝不是这种社会不良风气的反映呢?
最终人们只会感慨一句“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写在最后给男性的三句话:
第一句话:不要恐惧婚姻,更要擦亮眼睛;不要恋爱脑,更要理性分析;不要当供给者,更要掌握主动。管好自己,不要感性冲动。
第二句话:对另一半有知根知底的了解,才能进入婚姻,否则自己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却不自知。
第三句话:保护好他人,更要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