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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 于占达:难以拷贝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作者:王怡之 于占达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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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检,你好,我是某某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辩护律师,我来阅卷的,这是我的委托手续。


检察官:阅卷找案管中心,怎么来找我了?


我: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如果需要案件的电子数据的话,需要到承办案件检察官处拷贝,他们只有纸质卷的扫描件。”


检察官:刑诉法只是规定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没有规定可以拷贝。


我:(心理活动)呵呵,和我来这招。

(现实对话、掏出一本装订好的A4纸)某检,这是2015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第14条,我们可以拷贝电子数据。


检察官:(检察官看了看我带来的纸质的规定)真的是这么规定的哎,那这样我和领导反映一下吧,我们还没有把电子数据拷贝给辩护人的先例。


我:(心理活动)哈?!当地律师从来没提过这个要求吗?

(现实对话)某检,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本身不需要领导同意,直接拷贝给我就是了,但是既然如此,希望您能早点给领导反映,我急着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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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one week……

一周后

检察官:是王律师吗?


我:是的


检察官:啊呀,王律师我是某检察官,您上次提的要求可是累坏我们文印室的工作人员了。


我:啊???我上次就是要拷贝一个电子数据,就十几个G怎么累坏你们工作人员了?


检察官:你可不知道,我们领导不同意直接拷贝,他让我们文印室打印电子数据并且附上你的执业证号的水印,然后文印室的工作人员已经打印一周了。


我:???某检,十几个G的电子数据哎,你们领导让他们打印,他们打印一个月都打印不完啊。我那天都带了电脑、移动硬盘和光驱了,半个小时之内就可以搞定的事情,怎么硬是整成这样?你们如果再不让我拷贝电子数据,我要依法维权了!


检察官:王律师别别别,我再向领导反映下吧。


最后,我还是拷贝到了案卷中的电子数据,虽然本身不必这么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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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给辩护人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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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现象不是个例,在现今的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部分司法机关不允许辩护律师拷贝案卷中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那么,这里就衍生出一个问题: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我想这个问题本来不是问题,但是实务中总有这么一些司法人员拿这件事刁难辩护人,实在是令人无语,在此就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再做一个呈现,以规制这种没有法律依据、违法的行为。


2015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由此可见,不让律师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本身就是违法的,并且就我的经验而言,与其和一些办案人员多费口舌,不如直接拿出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得实在。


二、部分办案机关为什么不愿意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给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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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无非有二:

1. 实践中发生过的部分律师庭前将证据材料违规公开于众;

2.害怕律师篡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但是细细想来,这两个原因都是不成立的,其原因在于:对于部分律师违规行为不能最终演化成剥夺全部律师合法权利的结果。部分律师违规,按照规定处罚这部分律师即可,而不是因噎废食,剥夺所有辩护人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权利。


比如有些律师违规公布被告人的笔录,那是不是按照上述做法,得剥夺律师的阅卷权?这样的做法是很荒谬的。


至于害怕律师篡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理由更是不成立的,如果害怕的话,派专人在场监督或者提前给律师备份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即可,而不是以此为由剥夺律师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权利。


总而言之,不能因为部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因为自己的担心就剥夺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做违背法治的精神。


三、不给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可能造成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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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一旦不给律师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并且很多律师不坚持、不抗争的话,我们很有可能就不能发现当事人无罪的情节,造成冤错案件。


近期,厚启所举办了内训活动邀请了其他律所的同行点评,某律师(前检察官)就分享了这么一则案例。

某律师:阅卷的时候一定要拿到全部的案卷材料,我在做检察官的时候办理了一起二审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这个案子一审律师就是没看监控视频,没发现这个案子是无罪的。


我:哦?是怎么回事?


某律师:当时这个案子是当地一个上访户去北京上访,在敏感地带一边开车一边撒传单,当时一审认定这个上访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判了三年。


我:那无罪的辩点在哪里?


某律师:当时我发现案卷中有监控视频,但是因为格式原因打不开,我要求技术部门打开这个视频,后来发现,监控显示这个当事人的行为根本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是不构成犯罪,但是一审律师根本没看这个视频,没有提出无罪的观点。


我:那最终这个案件结果呢?


某律师:因为这个案件很敏感,我们和法院本来想二审给当事人减点刑,但是最终还是维持了。


我:那真得可惜了,当然也有可能一审检察院、法院没同意给律师拷贝这个监控或者律师看到这个监控打不开就没想办法打开这个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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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案卷中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要坚持要求拷贝,一些打不开的电子数据、试听资料一定要想办法打开并且细细研究这些证据。


更希望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帮助律师解决这一问题,能够使得律师顺利地拷贝到这些证据。


因为,这些证据中往往隐藏着无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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