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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怡:“无盈利团”的侵权风险及规避方法

作者:童心怡 律师 发布日期:2025-08-26

“无盈利团”通常指由粉丝自发组织,制作并以成本价售卖同人作品(如服装、周边)的非商业性团体。当下,无论是喜欢二次元还是三次元的,开“无盈利团”的热情都空前高涨。虽然这种活动的流行程度堪比零几年《QQ爱》盛行大街小巷的状况,粉丝们也呐喊着“用爱发电”的口号,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可能面临着“非盈利性”与“传播性”的内在矛盾,极有可能产生侵权风险。从中国动漫游戏现状来看,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将动漫形象用在开发的游戏中,或利用动漫形象生产毛绒玩具、黄金饰品、挂件等,或将动漫形象印制在服装鞋帽、文具、家纺等商品上,或将动漫形象用在主题装置展上等等。


一、“无盈利团”可能侵害独创性表达与合理使用范畴


1.“著作权”的核心是“独创性表达”: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动机”。因此,若二创的制售品与原IP核心设计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粉丝开的是无盈利团,售价除去覆盖自己的制作成本外没有任何利润空间,仍可能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或改编权等权利。


2.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引用目的”和“引用比例”必须合理。无盈利团若批量生产同人服饰或周边并通过网络进行售卖,极有可能因“超出个人使用、欣赏范畴”或“实质影响官方生产销售相关服饰、周边”等情形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从而导致侵权。


二、“无盈利团”可能产生的三大侵权风险



(一)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游戏、动漫IP通过官方宣传、作品本体、玩家社区、平台讨论等渠道广泛传播,无盈利团接触原设计的可能性极高,甚至绝大部分无盈利制售品就是对原作品部分设计的简单描摹、复刻。例如,《闪耀暖暖》的服装通过发布官方PV、玩家搭配展示等方式已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相当轻松的接触到其中各种设计。因此,无盈利团制售方因接触可能性,难以主张“独立创作”。


美国专利侵权的判定使用“普通观察者标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标准也与之类似:若同人作品与原IP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细节特征上高度相似,足以让一般人认为该制售品与原IP相似或与原IP有关联,即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便很可能构成侵权。



(二)侵犯原作品商标权

可以看到,现在基本上所有无盈利团都会在商品描述中使用“xxx同人”、“xxx同款”等表述。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无盈利团并未直接使用原IP商标标识,但只要其描述、宣传暗示与官方存在关联,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即可能构成侵权。此外,有部分游戏、动漫、小说角色的标志性造型(如某些特定服饰样式、原创性logo等)已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如果无盈利团在制售的服饰、周边中体现这些特征,可能因侵犯原作品立体商标而面临侵权法律风险。



(三)侵犯原作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定义和性质出发可以看出,即便是非盈利使用他人专利同样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和授权。如果游戏、动漫公司对特定服饰或某些原创性物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无盈利团的制售品外观与专利产品的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或基本相同,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为该产品是官方出品或者官方授权销售,就可能因未经许可而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3月印发《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将“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对游戏作品等衍生品加强监管力度。在这种情况下,无盈利团可能面临更严峻的侵权风险。


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玩家自制服装供个人使用或非盈利展示(如Cosplay等),属于个人创作与非传播行为,通常被视为合理使用。同人作品如在原IP基础上进行实质性创新,使二创作品具有了独创性,则能够运用“合理使用”规避侵权风险。


三、制售衍生周边产品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1.设计规避原IP的显著特征要点:金庸小说人物二创案历时七年终于二审定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一书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金庸《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前述四部作品的著作权。《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该书作者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故事情节表达上,二审法院认为,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无论是进行同人二创、还是制售衍生周边产品,可以通过核心元素替换或风格化创新等手段,降低视觉上、实质上的相似度,从而规避侵权风险。


2. 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无盈利≠免责”的标准,故而优先考虑获得官方授权:以游戏《闪耀暖暖》的同人政策为例,官方允许玩家进行二次创作,但要求“不可临摹游戏素材”;且无盈利团可通过官方渠道申请商业授权,按约定支付授权费并遵守相应的销售限制即可。也可以联合成一定组织与原IP方商谈进行批量授权,降低授权成本。此外,部分游戏公司可以默许小规模同人创作,如果制作、售卖数量不大的,可以明显标注“同人作品”字样并避免使用官方标识。


3.留存创作证据:保留原创设计的手稿、设计绘画软件图层,证明创作过程的独立性与原创性。也可以考虑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设计过程进行时间戳存证,降低举证难度。


“无盈利团”可能涉及到的侵权风险本质上是“粉丝为爱发电”与“法律框架”的碰撞。尽管由于其特殊性质,大部分“团长”在主观目的上并非有盈利动机,但司法实践中显然更关注行为的客观后果。在日益重视动漫游戏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粉丝开设无盈利团需在热爱并致敬原IP的基础上找到法律边界的平衡点。唯有如此,才能让同人文化在合法框架内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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