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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怡:制造、售卖假labubu的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童心怡 发布日期:2025-09-22

要说起今年最火的潮玩商品,想必非labubu莫属。labubu作为泡泡玛特旗下知名IP,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走红。我们能够在新闻上看到多位国际巨星钟爱各种款式的labubu,并多次携带出镜,因此labubu的购买热潮也瞬间席卷了全球。由于商品数量有限而抢购人数过多,许多款式的labubu成为了“限量版”,价格被炒到好几倍之高。“有钱难买labubu”的现象也让某些商家“嗅到了商机”,开始制造并售卖假冒的labubu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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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宁波海关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8月25日上午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海关拦截涉嫌侵权的labubu产品183万件。由此可见,假冒labubu并非个案,而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链。制造、销售假冒labubu等潮玩产品,不仅涉及到民事侵权,更可能面临多重刑事法律风险。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labubu这类行为最直接涉及的罪名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要件,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4月26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labubu的仿冒品绝大多数都采用1:1复刻的方式,并使用与正品完全相同的商标和商品名称。而这种仿冒品虽然外观与正品labubu相同,印制的商标标识也与正版无二,但经抽样检测均为假货,更不可能获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和授权。这种仿冒行为到达情节严重的标准,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销售假labubu的人来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主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首先,Labubu作为泡泡玛特旗下的大热IP,售卖渠道和商品授权几乎固定,非个人卖家转卖的销售者,无泡泡玛特正版授权而直接售卖labubu商品的,几乎可以直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其次,销售者若无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货或者销售labubu,也可以作为主观“明知”的有力佐证;最后,被执法机关发现后有转移、销毁相关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明确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入罪和量刑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

由于labubu的形象属于具有艺术性的独创性表达,其性质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8月,长沙邮局海关查获一批与labubu形象高度相似的钥匙扣,而这些假冒labubu钥匙扣甚至在正版商品发售前就已经制造并出口了。这种产品尚未正式发售就“提前发售假冒版本”的行为,也同样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有涉及犯罪的可能性。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有如下五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四、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移送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伪造、擅自制造labubu的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此外,携带未申报的假冒labubu出入境也有可能涉嫌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违法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热度的平息,labubu的价格发生了大跳水,许多黄牛纷纷表示现在labubu商品只能降价出售,之前高价购入还未卖出的labubu都“砸在手里”了。然而,labubu价格逐渐回落的事实并不影响已经制造、售卖假冒labubu的行为性质认定,依旧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于潮玩商品,不仅消费者要保持理智,商家更要保持理智,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在暴利诱惑下触碰知识产权犯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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