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向笔者咨询,其在国内购买了从香港国际机场飞往越南的机票,从深圳罗湖口岸刷香港旅游签注进入香港,后来机票退了,买了去老挝的机票,回来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立案侦查,理由是当事人名义上是去越南,而实际是去老挝,属于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了香港签注。 当事人2向笔者咨询,其办理了香港个人旅游签注,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刷香港签注出境,然后经过港珠澳大桥进入香港境内,在香港口岸拿到入境凭证后掉头去澳门口岸,使用护照加机票的方式(澳门过境政策)入境澳门,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针对该2种情况,笔者认为以去B地的最终目的办理A地的出入境证件属于骗取A地出入境证件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不适用行为人在港、澳、台、第三国和地区之间的来往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只适用于内地人在内地与港、澳、台和第三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来往,不适用港、澳、台、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来往,内地人出境后去港、澳、台、第三国家或者地区,不属于内地出入境部门管理,行为人出境后去第三个国家和地区不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
二、《出境入境管理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出境后去第三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
《出境入境管理法》分为总则、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其中第2章(第9条至14条)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法律依据。第2章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去其他国家或地区需要申办出入境证件,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去往港、澳、台需要办理通行证件,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需要通过边防检查,第12条规定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6种情形,第13条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相关规定,第14条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办理教育、医疗等业务时可凭中国护照,纵览整个《出境入境管理法》,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前往第三国家或者地区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而且也没有内地人出境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内地的法律条文。
为什么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很好理解,内地人出境后的出入境行为、停留、居留、非法就业等行为由境外出入境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内地人在境内的出入境行为,以及外国人在内地的居留、停留、就业等行为属于内地出入境部门管理,境内外出入境部门各自负责管理各自境内的行为人,内地人在境外非法出入境和超期逗留、非法就业等行为属于境外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内地出入境部门是没有管辖权的,所以没有这种法律规定。
既然《出境入境管理法》不适用行为人在港、澳、台、第三国和地区之间的来往,没有规定行为人出境后前往第三国和地区需要经内地出入境部门批准,也没有规定行为人出境后必须在授权期限内返回内地,那么行为人出境后的最终目的地不属于内地出入境部门的审批范围内。如果行为人去美、日、越南等第三个国家,其签证是由第三国家审批的,不是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那么内地出入境部门只审批是否具有不准出境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去港、澳旅游,因为我国一国两制的国情,该旅游签注既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工作、学习签证由香港政府审批),又需要由内地审核是否具有不准出境的情形。但是,内地出入境部门在审批香港旅游签注的时候,只审核行为人是否符合办理香港签注的资质,以及是否具有第12条不准出境的情形,并不审核行为人是否要从香港去第三国和地区,因为没有审核出入境后前往最终目的地的法律依据。至于行为人从内地出境进入香港后再去第三国是香港出入境部门负责,只要不从事电诈、敲诈勒索或者与旅游签注不符的行为(例如务工,司法实践中认为名为旅游,实为务工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内地出入境部门是没有管辖权的。
举个例子,小朋友具有放学后出门玩的权利,做完作业是出门玩的资质和条件,家长负责审批出门的资质,小朋友只要提供做完的作业这个资质证明就可以,至于他去小明家玩,还是小东家玩,或者从小明家玩好再去小东家玩,或者哪家都不去,就想出个门,那也是小朋友的权利和自由,他出门后去A家玩还是去B、C家玩,不在审批出门的资质范围内。小朋友是否违法进入别人家,以及在别人家超期逗留,那是别人家管的事,不是自己家有权利管辖的。
总之,出境后的最终目的地不在内地出入境部门的管辖、审批范围内,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人在内地出入境部门办理香港签注的时候,出入境工作人员不需要审核、询问行为人要不要去第三个国家和地区,在不需要、也不应该询问的前提下,也就不会出现行为人向出入境工作人员或者自助办理机器编造到香港后再去澳门、老挝、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的理由,不会出现司法机关认为的以去A地主观目的骗取B地出入境证件的虚假出入境事由。
既然行为人出境后去第三国和地区不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内地出入境部门不需要审核其最终目的地是哪里,那么本文开头当事人1入境香港后去越南还是去老挝是不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的,其出境后想去哪个第三国或地区是其的自由,只要其符合第三国和地区的出入境法律就可以,所以当事人1在办理香港签注的时候,司法机关认定其以“名为去越南,实际去老挝的主观目的”的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香港旅游签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像当事人2入境了香港再利用澳门过境政策入境澳门的行为,同样的逻辑,因为行为人出境后去第三国和地区不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出境后的最终目的地不属于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核范围内,那么当事人2进入香港时已经出境,其离开香港后利用澳门过境政策入境澳门(澳门过境政策不需要经过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只需要澳门出入境部门的审核,其办理香港旅游签注时,司法机关认定其以“名为入境香港,实际去澳门”的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香港签注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正在如火如荼办理的“假飞”入境澳门案,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刷了香港旅游签注没有去香港,而是掉头直接去澳门的行为,该行为与当事人2的行为类似,只是一个去了香港境内,一个没去香港境内。“假飞”入境澳门案,全国已经有法院陆续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杭州市某区法院在判决书上认为,被告人“以前往澳门为目的,使用骗取的赴香港签注,经港珠澳大桥口岸实际前往澳门”,属于《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也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出入境部门自助机器上办理香港签注时,主观心态是去澳门,不是去香港,属于以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了香港签注。笔者认为“假飞人”和本文当事人1、2的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是否去过香港不是关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行为人是否要去第三国和地区不在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核范围内,内地只审核当事人是否符合办理香港旅游签注资质和是否具有不准出境的情形,法院认定被告人以“前往澳门为目的”办理香港签注属于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香港签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因为《出境入境管理法》不适用于内地人在港、澳、台、第三国和地区之间的来往,没有规定内地人出境后去往港、澳、台、第三国和地区需要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内地人出境后的最终目的地不在内地出入境部门审批范围内,司法机关以“去B地的主观目的办理A地的出入境证件”属于以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