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软暴力”催收的背景
对“非法催收”的刑事打击从来不是从2026年才开始,往年公安机关主要针对“非法催收”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催收非法债务等有相关刑事规制,而公安机关对“软暴力”方式进行的催收纠纷处理更多的趋于模糊地带,执法尺度不一,甚至有些地方公安会认为债务人欠了金融机构的钱,对方进行非暴力催收也是情有可原,可以不予追究,这种执法理念我是不认同的。
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将“软暴力”纳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手段范畴,标志着此类行为正式进入刑事规制视野。而在2026年常态化扫黑除恶持续推进,对“软暴力”催收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相关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已成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下重点整治的领域之一。
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涉案当事人对自身的催收行为普遍存在三类辩解:“我没有骂过对方”“我是按照公司的话术单提示对方还钱”“我催收的是合法债务”。这三类辩解均停留在行为的形式层面,而没有触及“软暴力”认定的实质标准。因此,在刑事辩护视角下,厘清“软暴力”催收的法律边界,明确其入罪要件,成为办理此类案件不可回避的前置性问题。
二、催收行业的行为逻辑与规范局限
(一)行业规范的自律属性。目前对催收业务最主要的规范性指引,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以及行业《催收公约》等一类文件。此类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诸如《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催收人员“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第十七条“不得频繁致电骚扰”等。虽无强制力,但在个案中,违反自律规则可能成为主观恶性的佐证。
(二)行业的结构性风险。委托第三方公司催收有一个最根本的逻辑:催收公司不给债务人施加“压力”,就根本无法回款,催收人员的绩效收入完全取决于施压的效果。这个行业能否盈利,不取决于能否做到文明催收、有效催收,而取决于能否拿捏负债逾期人的软肋——从本已因债务问题被压得喘不过气的人身上撕咬下最后一块肉。这种上不了台面的行为逻辑,决定了其极易滑向“软暴力”的边缘甚至实质越界。
(三)入罪风险的多重性。若行为具备“多次实施”“针对多人”“具有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风险”等情节,即便最终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仍可能被纳入刑事打击范畴。
三、关于债务催收中“软暴力”的规范界定
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软暴力”的认定标准,强调其“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实质危害性。
催收中的“软暴力”是一种“处处不带刀、处处都是刀”的暴力威胁。它不依赖肢体冲突,而是通过精心编排的话术对被催收对象持续施压:以人格侮辱摧毁其尊严,以威胁使其“社会性死亡”,以夸大法律条款的适用使其误信自己将受刑事追究,最终逼迫其违背真实意愿还款。
从这一界定出发,可以提炼出对催收案件至关重要的三个判断要点:
(一)“债权是否合法,虽不能当然豁免手段的违法性,但在罪名路径选择与入罪把握上具有关键意义,绝非与认定无关。《意见》聚焦的是手段的违法性,而非债权本身的合法性。债务真实存在,并不构成对催收手段违法性的当然豁免——司法实践中从未以“所催收债权是否合法”作为认定核心。
(二)是否使用脏话、辱骂或肢体威胁,不是认定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认定“软暴力”,并不以是否骂人、打人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判断催收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效果。即便催收人员全程使用所谓“合规话术”,但若内容反复强调将公开债务信息、联系亲友单位、启动刑事程序,并辅以高频次、多时段的电话、短信滋扰,客观上已对债务人造成持续性精神压迫,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软暴力”。
(三)威胁无需实际兑现。只要威胁内容被债务人合理感知为即将发生且具有现实可能性,即可满足构成要件。反复告知“不还钱就通知单位领导”“要让你孩子知道你是个老赖”,即便从未实际实施,“我只是说说而已”“根本没打算真联系他家人”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难以被采纳。
四、“软暴力”催收的典型行为:线上语言压迫与线下现实侵扰
综合实务中的样本,“软暴力”催收大体可归纳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言语为载体的线上语言压迫,一类是不以言语为载体的线下现实侵扰。两类行为在认定中不作孤立评价,实践中常有交叉,以下分类以催收手段的核心施压点为准。
(一)线上语言压迫型软暴力
线上语言压迫的施压机制,无非两条路径:一是在话术内容上做文章,以威胁性表述直接制造恐惧;二是在行为方式上做文章,以高频次、多时段的拨打和发送,让滋扰本身形成精神压迫。二者可以独立成立,也常叠加出现,以下分别展开。
1.以威胁内容施压:话术型
此类行为的核心,是话术中含有足以使债务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威胁性表述。典型形态包括:
其一,贴标签式定性。先入为主地将逾期行为定性为恶意逃债,再施以限时还款的压迫:“你是不是恶意逃债?你今天2点前要是不处理,我马上给你上报、开启外联工作,到时候到你家问问你为什么不还钱。”
其二,以社交关系、亲属关系相威胁,制造“社会性死亡”的预期:“你如果今天不还款,我们会把你的信息和债务情况告知你的紧急联系人以及你的单位……”“你父母、你老婆知不知道你借钱不还?你不还款我们就通知你的父母孩子,让他们帮你还钱。”
其三,以刑事追究相胁迫,夸大法律条款的适用:“你逾期不归还欠款,性质极为严重,我们认为你构成贷款诈骗罪……你会被刑事拘留,以后还会留下前科,这会殃及你的子女。”
其四,以催收规则相要挟,把行业规则包装成对债务人的单方约束:“根据催收规定,我今天会打你6次电话,平台打给你你就必须接,你只要有一次失联,我们马上联系你的紧急联系人。”
其五,以虚构合同约定相威胁,虚构限期一次性清偿的“违约条款”:“你欠款了就是违约了……下午3点就是你最后的还款时效,明天你所有的欠款都必须一次性还清,还要清偿所有的利息。”
其六,人格侮辱。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底色,贬损债务人及其家人的人格尊严:“你这么大人了,借了钱不还要不要脸?”“你是不是就是个借钱不还的老赖?”“你在哪里上班,我去问问你们领导要不要给你加点工资。”
2.以行为方式施压:滋扰型
此类行为的核心不在“说了什么”,而在“怎么打”:催收人员在短时间内连续拨打债务人电话,以高频次、多时段的呼叫与短信持续轰炸,使债务人手机通讯近乎瘫痪,靠滋扰本身制造持续性精神压迫。即便单次通话内容并无明显威胁措辞,只要频次与时段已足以形成精神压迫,同样可能落入“软暴力”范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两种路径在认定中不作孤立评价。即便电话频次合规、未实际“爆通讯录”,若每次通话均强调“今天不处理就上报法务”“你已涉嫌诈骗”,并辅以对债务人社会关系的反复暗示性威胁,其行为整体仍可能被认定为通过“心理压迫”实现催收目的,符合“软暴力”的实质特征。
(二)线下现实侵扰型软暴力
1.不触及人身住所的远程侵扰
此类行为不直接接触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进入其住所,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在远程持续施压。典型如通过技术手段群发验证码短信“轰炸”债务人手机及其亲属手机,使其手机在短时间内被海量验证码、垃圾短信淹没,正常通讯功能近乎瘫痪,以此制造持续性的精神压迫。另一类行为则是直接以非法手段获取债务人的通讯录信息向债务逾期人亲友、同事等曝光债务人隐私,以短信形式群发债务逾期人的亲友,诸如以“关于某某债务问题,请你通知他本人及时处理”为内容群发,以此迫使债务人因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舆论压力而被迫还款。此类行为虽未直接与债务人发生言语接触,但通过信息扩散制造羞辱感与孤立感,实质上已构成对其正常生活秩序的严重干扰。
2.触及人身住所的现实侵扰
此类行为直接侵入债务人或其亲属的人身、住所等私密领域,现实侵入性更强、危害性更重。典型如:其一,送纸扎人、花圈、骨灰盒等丧葬物品至债务人本人或其父母的家庭住址,以极具侮辱性和恐吓性的实物传递“再不还钱,后果不堪设想”的死亡威胁;其二,故意致电开锁公司,谎称自己或家人被锁门外,报出债务人本人或其父母的家庭住址,要求开锁人员上门开锁,将债务催收延伸至债务人及其亲属的私密居住空间、引入无关第三方上门。此类行为虽未直接实施肢体接触或言语辱骂,却通过向债务人传递“我们随时能找到你、随时能进入你的生活”的强烈信号,使其陷入隐私随时可能被侵入、人身与财产安全随时可能受损的持续恐慌之中,从而形成心理强制,逼迫其违背真实意愿还款。
五、涉案人员常见认识误区的辨析
误区一
“我没骂过人,只是按照公司的话术单罗列的问题进行选择性回答,是不是就不算违法催收?”
辨析
不看形式看实质。催收业务员虽只是按公司规定的动作完成业务内容,但若话术单中存在以威胁、恐吓为内容的表述并实际用于对逾期人员的催收,同样容易落入“软暴力”催收的范围。话术单是公司设计的,行为却是个人实施的。
误区二
“我两年前就离开这个行业了,这次扫黑除恶跟我有关系吗?”
辨析
有关系,别存侥幸。离职不代表豁免。只要曾参与其中,且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追诉时效内,离职不影响追责。
误区三
“我们催收的是合法债务,怎么会被认定为“软暴力”?”
辨析
债务本身的合法性,并不能当然豁免催收手段的违法性。如前所述,“软暴力”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方式是否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造成现实恐惧。何况部分话术本身已涉嫌虚构法律后果——谎称“公安已立案”“法院即将冻结账户”“子女考公受影响”等,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诈骗式恐吓,不仅可能构成“软暴力”,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甚至敲诈勒索罪。
误区四
“我只是按流程打电话,每天不超过三次,也没有爆通讯录,应该没问题吧?”
辨析
频次并非唯一判断标准,关键在于通话内容是否具有滋扰性、胁迫性或侮辱性(参见第三部分的整体评价逻辑)。
误区五
“公司有《催收公约》和合规培训,我作为一线员工只是执行指令,责任不该由我承担吧?”
辨析
在刑事追责中,执行上级指令不能当然免责。若员工明知话术内容包含恐吓、侮辱或虚假法律后果陈述,仍积极实施,且该行为客观上促成债务人因恐惧而还款,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背景下,参与实施“软暴力”催收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一线催收员,均可能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若曾参与制定、修改或培训使用包含“上报公安”“通知单位”“影响子女”等内容的话术脚本,即便未直接拨打电话,还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中的组织者或帮助者。
六、辩护要点:在“入罪门槛”上做文章
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不在于否认行为存在,而在于精准辨析行为性质是否真正达到“软暴力”的刑事入罪门槛——即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当催收行为从线上滋扰升级为线下侵入时,其入罪风险显著更高、辩护空间相应更小:此类行为已不限于制造心理压迫,而是直接侵入债务人及其亲属的私密生活空间,更易被认定为“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甚至可能触及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更重的定性。围绕“入罪门槛”与“责任范围”两个轴心,辩护可从以下六个维度展开。
其一,罪名之辩:先争“此罪彼罪”,再争“罪与非罪”。债权性质决定罪名路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可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催收合法债务而使用“软暴力”手段的,则可能落入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的范畴。辩护人应首先核实债务性质与催收主体,据以选择最有利的定性路径——在非法债务催收中争取适用法定刑更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合法债务催收中则善用最高司法机关关于“为索取合法债务实施的‘软暴力’,因缺乏‘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的目的要件,一般不作为‘软暴力’犯罪处理”的规范精神,在罪与非罪之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空间。目前在专项斗争开展之下,这条辩护路径也需要审慎评估,避免机械套用。
其二,证据维度:围绕“足以形成心理强制”逐项拆解。需结合具体话术文本、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催收频次、催收对象的实际反应及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证据,综合论证涉案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重点审查:话术中是否存在虚构法律后果、夸大刑事责任、滥用“老赖”“诈骗”等定性词汇的情形;债务人的恐惧究竟源于催收言行,还是源于债务本身的经济压力——若恐惧主要源于负债本身而非催收行为,则“心理强制”的因果链条即被切断。
其三,整体评价的抗辩运用。既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认定采用整体评价方法,辩护同样应当整体展开:将个案话术置于完整通话语境和行业通行操作之中,剥离断章取义的个别措辞,论证行为整体不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未造成现实恐惧。若仅属语气严厉但内容未越界,或虽有施压但未虚构事实、未威胁公开隐私、未滥用法律术语,则仍有争取不构成“软暴力”的辩护空间。
其四,主观故意与“合规信赖”之辩。可从两个层面切入:其一,行为人是否明知话术或手段具有威胁、恐吓性质——若系刚刚入职、仅机械执行公司统一话术,或系在公司的合规培训与“文明催收”宣导下形成对话术合法性的信赖,对其中法律后果的虚假性缺乏认知,则足以影响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减轻其责任程度;其二,行为人是否具有追求或放任债务人恐惧的主观心态——若其目的仅为催促还款、未意识到手段的威胁属性,则可弱化主观恶性。若公司话术明确禁止使用威胁、侮辱语言,而个人亦严格遵守,则可作为排除“软暴力”故意的重要依据。
其五,责任切割:从犯、胁从犯与决策层、执行层的责任分配。催收案件多为公司化运作,一线催收员通常只是按话术单机械执行的末端环节。辩护时应重点论证:其一,一线催收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厘清组织责任与执行责任的边界——话术体系系公司设计、培训体系系公司搭建的,组织、策划责任应由决策层承担,不宜整体归责于具体执行人员;曾参与制定、修改或培训使用话术脚本的人员,其责任亦应与单纯拨打电话的执行者区分,不能一律按实行犯从重评价。
其六,程序与情节之辩:追诉时效与从宽情节。其一,追诉时效——寻衅滋事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追诉时效为五年,若涉案行为发生在多年前且期间无逃避侦查、立案后逃避追诉等情形,应及时提出已过追诉时效的抗辩,切勿因“离职多年仍被传唤”而自乱阵脚;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在事实难以否认的情况下,及早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从轻处罚乃至缓刑最现实的路径,应结合证据状况尽早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决策。
结语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司法环境下,“不知法”不免责,“执行命令”非盾牌,“债务合法”非护身符。辩护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不能停留在“是否骂人”“是否打人”“打电话是否超过规定次数”的表层判断,而应深入分析催收行为的整体模式、话术设计、频次强度及其对债务人造成的实际心理影响,结合司法解释中“软暴力”的构成要件,精准识别行为边界——唯有如此,方能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辩护,也才能为这个灰色行业划出真正的合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