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酒店早餐的新赛道
2026年9月,合肥洲际酒店上了热搜。不是因为酒店的价格太贵,也不是因为酒店的服务质量太差,是酒店被“薅羊毛”的整怕了。该酒店曾在8月份贴出《关于早餐权益的郑重说明》,称近期发现非官方平台上有卖家违规出售该酒店标价168元的早餐服务,引导非住店客人进入餐厅就餐。酒店方对此表示,早餐服务仅面向已办理入住登记的住客,以及通过酒店官方渠道购买相关权益的客人,外部平台出售的凭证全部无效,餐厅有权拒绝持券者入场,由此产生的损失,需要购买者自行向卖家追索。
在某国内最大的二手平台(曾被网友戏称“中国暗网”)上搜索洲际酒店早餐券,笔者发现即便经过媒体曝光,仍存在诸多低价早餐券。其中一个标价20元的早餐券已实际销售超过1000单。然而该酒店的遭遇并非偶然,经搜索可以发现连锁酒店品牌的早餐才是重灾区。全季、桔子、汉庭等华住集团旗下的早餐被标价5元,页面显示已售超过1000单。蓝鲸新闻调查过的一个二手平台账号,早餐券售出3万多份,按每份5元算,销售额超过15万元。
于是问题来了:这门几块钱的小生意,到底够得上多大的罪名?商家的胆子是否真的肥嘟嘟?今天我们从刑事角度,把这次“薅羊毛”行为从头到尾看一遍。
二、早餐卖家的四种“薅羊毛”形态
如果说酒店早餐是卖家的“猎物”,那么不同卖家的捕猎方式,堪称一部小型《动物世界》:有守株待兔的,有瞒天过海的,有开空头支票的,还有亲自下场肉搏的。以下按“刑不刑”的程度……哦不,按手法类型,逐一上菜:
(1) 投诉举报型
首先是投诉举报型,这是卖家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招数:卖家向买家要来姓名、手机号、房号,然后冒充住客给前台打电话,随口编一个“下水道堵了”“房间有异味”,要求补偿。酒店怀疑其中可能有猫腻,处理起来却很被动。早餐的食材成本有限,客人在餐厅门口争执起来,很快便会影响其他住客,事情若被升级到集团客服或OTA,门店还要投入更多时间解释,还可能反手得到一个差评。对不少加盟酒店来说,送出两份早餐,往往比追查几元钱的骗局省事,即使前台心里看得明白,最后仍可能选择息事宁人。
(2) 瞒天过海型
瞒天过海型主要靠“赌”。这种类型主要发生于未办理入住的买家,卖家往往通过提供虚拟或随机房号,采取未入住“赌徒”性质的交易方式,已经造成了许多买家的尴尬场面。有的买家已经进入餐厅,但用餐一半时,真正的住客来了,买家只能原价补费。有人在前厅报房号时就被当面拆穿,卖家给的房号竟然是酒店的架空层!甚至还干脆被告知:这个房号今天已经有人使用过了。没入住却端着盘子的买家们,当场体验了什么叫“尴尬到脚趾抠地”——别人抠出三室一厅,他们抠出了一间含早房。
(3) 空头支票型
空头支票型是指卖家仅提供一个酒店早餐券的截图,充当“心理安慰剂”的作用。真正的现实是,卖家赌的就是早餐时段酒店核验不严。买家运气好了能吃上,卖家轻松到手二十块钱,就算运气不好被拦下,卖家索性直接退款,也是零成本零损失。买家往往对这一事实并不知情,被无良卖家钻了酒店管理的漏洞,利用了买家不知情的信息差,做起了一本万利的工作。
(4) 交叉火力型
交叉火力型正如其名,卖家以身入局,仰天长啸一声:我辈岂是蓬蒿人。转头就和酒店早餐前台的工作人员表面上开始“友好交流”或演化为“武术指导”,同时在背后伸出不听话的小手,让你赶紧趁乱进去吃饭。温馨提醒:打架需谨慎,打输进医院,打赢进牢房。
三、投诉举报型薅羊毛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
(一)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诽谤解释》)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最常见的投诉举报型中,早餐券商家对酒店方以在第三方平台给差评或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对酒店不利言论作为要挟手段,要求酒店给予免费的早餐券,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是存在多次实施的情形,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欺骗方式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在投诉举报型薅羊毛行为中,早餐券卖家对酒店工作人员实施了欺诈行为,虚构了“下水道坏了”“水龙头漏水”等虚假事实。其次该欺诈行为使得酒店工作人员陷入了存在客房问题的错误认识,工作人员基于这个错误认识把公司原来明码标价的早餐作为补偿给卖家。在此处工作人员被诈骗的结构属于“三角诈骗”类型,实际受害者是酒店,处分的是酒店原本出售的早餐。最后卖家获得了早餐券,使得酒店的财产受到损害。
四、投诉举报型薅羊毛行为是否能被装进“恶势力”的大框架
很多卖家不禁会发问,就只是卖个早餐,一份早餐才几块钱。我大不了把钱给退回去,我还能变成黑恶势力吗?
2026年7月31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正式部署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强调,要突出打击重点,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
结合目前第二轮扫黑除恶的重点来看,此类案件属于本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简要分析下“投诉举报型薅羊毛”是否足以构成“恶势力”。
(一)什么是软暴力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给出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意见》第八条同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要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早餐券卖家通过虚构房间存在问题,并以投诉差评要挟酒店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对酒店工作人员包括酒店实际做出了滋扰或者纠缠行为。一方面,由于目前互联网发达,评论便捷且透明,一旦产生相关不利舆论极易发酵。同时酒店方也基于品牌形象营造、平台推广度、客户复购率等多维度的考量,往往会对差评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另一方面,酒店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往往也和差评率挂钩,存在差评现象轻则扣工资,重则被调岗或辞退。一个差评能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正常生活,因此该行为契合“软暴力”的特征。
(二)什么是恶势力
在进入恶势力认定之前,得先花一点篇幅把一顶更重的帽子摘下来——黑社会性质组织。
日常语境里,“黑社会”是个筐,收保护费的是黑社会,人多势众的是黑社会,连酒店门口吵架的可能都被骂一句黑社会。但刑法上从来没有“黑社会”这个筐,只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且门槛高得相当具体,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最关键的是危害性特征中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说了算”。让商户不敢报警、让行业按它的规矩运转。而早餐卖家的商业模式恰恰寄生在规则正常运转之上:酒店继续送早餐、平台继续宽松审核,他才有得赚。他是规则漏洞里的寄生虫,不是规则本身。酒店该报警报警、该声明声明,没有一个酒店“敢怒不敢言”到放弃正当途径——这与“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恰好相反。因此,早餐卖家不应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摘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接下来这顶小一号的帽子——“恶势力”,才是早餐卖家真正需要认真面对的。
依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以嘉兴“极限词”案(【2019】浙0402刑初167号)为例,其特征是三人团伙、以恶意投诉为手段、近万家店铺涉案、敲诈成功400 余家,法院就认定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如果一个早餐卖家团伙同样呈现出职业化、流窜化、针对不特定商户反复作案的特征,参照该案,存在被认定为恶势力的风险。
看到这里,这份八块钱的早餐已经不便宜了。它可能装着敲诈勒索的三年以下,可能触发两年内三次的多次规则,分工合作的团伙还可能摸到恶势力的门槛。但帽子能不能戴上、数额能不能坐实,从来都不是一面之词,辩护的空间就藏在明知、怕麻烦和逐笔证据的细节里。
故事只讲了一半。卖家在这场猫鼠游戏里越走越远,酒店也终于不忍了,从贴声明拒绝入场,到把异常客诉串起来报警,反击的牌一张一张打出来。而被薅的究竟只有酒店吗?平台在这场生意里该背多大的锅?买了券的普通消费者又会不会惹祸上身?下篇,我们把镜头从卖家身上移开,看看牌桌上的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