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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在浙江财税法学研究会就虚开犯罪发表主题演讲

发布日期:2019-10-09     浏览:

      厚启讯:9月28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承办,个税管家(杭州薪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办的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第一场研讨会在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召开。本次专题研讨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为主题,旨在凝聚业内专家的智慧,以求共同推进浙江税收法治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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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吸引了不少税务刑事方面的专业人士。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伟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税官、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高周荣、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邓楚开、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军、个税管家董事长宋键,以及律师同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本次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吴伟达会长主持并致开幕词。随后,优穗律所张新军主任致欢迎词,衷心感谢各位嘉宾参与本次研讨。紧接着,会议进入主题演讲和讨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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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由我所执行主任邓楚开博士发表《法律交叉视野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题演讲,邓律师从行政法和刑法交叉、民法和刑法交叉、证据法和刑法交叉三个维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了分析。

  邓博士认为,行政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等同,在行政法上可以认定为虚开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刑法上的虚开属于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应当对该罪进行限制解释,将不以骗取国家增值税为目的的虚开排除在犯罪之外。从民法角度看,挂靠是一种常见的合法经营行为,挂靠开票不应认定为虚开,一般纳税人以中间商形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虚开。从证据法的角度看,被告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这一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一个抗辩事由,检察官不会去积极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辩护人要积极承担起证明被告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责任。邓博士以案说法,充分展示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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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扒开税雾”微信公众号营运人、税务专家胡晓明发表《浅议行政虚开与刑事虚开》的主题演讲,阐述了行政虚开与刑事虚开关系,张新军律师发表《如实代开虚开刑案研究》的主题发言,优穗律所杨银德律师发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研究》主题演讲。

  每一轮主题演讲后,在场嘉宾分别从各个视角展开研讨,大家各抒己见,共享经验,在互动交流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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