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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张金明、潘德明辩护的L某涉嫌盗窃案二审获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发布日期:2025-11-05

近日,张金明律师、潘德明律师辩护的L某涉嫌盗窃上诉案,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L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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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系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案发时身份仍为在校大学生),2025年5月31日晚,其在乘坐出租车时,将其他乘客遗落在出租车上的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00元)带走,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L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一审法院认定L某“情节较轻”,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作出缓刑判决。L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遂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L某行为时系在校大学生,主动归案后始终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是否应认定“情节轻微,是否符合“不需判处刑罚”的条件;

2.将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物品据为己有,相较于传统的盗窃行为,能否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小。

辩护思路:

L某上诉后,委托张金明律师、潘德明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向L某详细了解了事件经过、自首、赔偿等从宽情节,制作笔录并对有利证据予以固定。此后,通过认真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并进行相似案例检索及法律研究,两位律师最终确定了“以罪轻辩护为核心,结合当事人在校大学生身份及案件具体情节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发回重审”的辩护策略。

此后,两位律师形成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与搜集的证据和案例一并提交,与审判长、检察员进行了多次沟通。两位律师整体辩护意见如下:1.主体身份及刑事政策适用方面,L某行为时仍为在校大学生,应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从宽处理;2.针对程序问题,提出本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在一天内办结,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3.在主观恶性方面,着重指出,L某作为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较弱,其对遗落物的不当占有,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存在差别,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4.从宽情节方面,L某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归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条件;5.司法实践层面,根据相关案例和报道,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相似案件也较多。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和合议后,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L某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让当事人“如释重负”,以更好的状态面对工作和生活。事后,L某及家属向办案人员寄送了感谢信,也向两位律师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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