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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三大条件

作者:王怡之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5-08-04

最近无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亦或是生活中我本人都遇到了一些事情,这些事情引发了我更深入地思考。


尤其在案件的办理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即:一个案件最终如果要取得良好的结果,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我个人认为,一个案件如果要取得良好的结果,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律师专业、靠谱+当事人信任、认可、坚持+双方之间有效合力、有效配合≈良好的结果


案例一:某民间票据中介业务案件

我:J总,您这个案子是典型的远洋捕捞案件,公安机关先后换了三个罪名想要定你罪(掩隐罪、帮信罪、非法经营罪),本质就是为了划扣你的钱财。根据我们研究的观点,您三个罪名都是不成立的(详见笔者的文章《民间票据交易业务不构成犯罪(一)——以一起“远洋捕捞”无罪案件为例》,您要坚持无罪的意见,不能被当地公检的威胁吓到,稀里糊涂地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J总:好的,王律师,我相信你们,我一定会坚持到底的。


我: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也连续发布政策,强调要整治这种异地趋利性执法的现象,所以大政政策是站在我们这一边的,所以一定要坚持,不要放过这个机会。


J总:好的王律师,我明白的。


多日以后

某检察官:J某,你是否愿意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以后我们可以会考虑给你相对不起诉的。


J某:我本身就是无罪的,不会认罪认罚的,你们要是敢起诉我,都一定会去北京告你们告到底的!


案件最终结果:三个罪名都不成立,检察院对J某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某天傍晚九时许

二审法官:王律师你好,本来想第二天联系你的,我想想还是晚上联系下你交流下这个案子的情况。


我:您这么晚还在工作,也是很辛苦。


二审法官:L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案子,我们合议庭讨论了下,你们提出的罪名定性上争议的观点以及金额上争议的观点,我们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定性上确实现在争议很大;但是,基于我们之前当地的判例,不可能一下改回来,所以我们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


我:是什么样折中的方案?


二审法官:二审第一次开庭的时候L是辩解他主观不明知的,是无罪的但是基于他是公司最大的股东,案发后又让他小舅子顶罪,又与同案犯串供等一系列反常行为,我们认为这样的辩解是不成立的。那么能否劝说他认罪认罚,交点罚金和退出点税款,我们开第二次庭,我们把他刑期减下来。


我:我也认为他主观明知的辩解是不成立的,我详细问过他有无有利的证据以及对于这些异常行为如何解释?他既提供不了证据,解释的理由也不符合常理。但是可能受到一审律师的影响,加之L和他家属的性格都很轴,我尽力去试一试。


后续会见了L联系了L的家属

L:我主观就是不知道的,都是同案犯的错,如果给我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就认罪认罚,不然不干。


我:你一系列反常的行为根本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你说之前有个律师和你说“挂名法人”也要承担责任,所以你才去做这些反常的事情,但是你也和我说不清楚这个给你咨询律师的姓名,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现在二审法官愿意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想要帮你降低刑期,已经是非常难得了,你认真考虑下这个事情。


L:那我不认,让他判!!!


L家属:法官敢维持,你让法官小心点!!!


后续向法官反馈了家属的意向


二审法官:王律师,你们作为律师尽力了,既然家属不接受我们的好意,那也只能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了。


我:我也很遗憾,没有说服他们,您这边愿意给这个方案实在是很难得了。


二审法官:是的,近三年来,我手上二审能改判的案子屈指可数的,所以当事人和家属不愿意接受这个方案实在是不太明智。


我:是啊,真得可惜了。


案件最终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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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的专业、靠谱是一切的前提

这个话题老生常谈,但是在如今的司法实务中,找到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依然是非常难得的一件事。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不在于给你画多么大的大饼,也不在于给予提供多少的情绪价值,更不在于有多少的“社会关系”。


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更在于:能否给你客观分析案件,能否提出真正能解决问题的方案。


就如同寻找良好的伴侣一样,找到良好的伴侣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事事顺着你,不在于是否天天给你甜言蜜语,更不在于是否天天的早安午安晚安。


良好的伴侣更在于:双方是否在精神和思维上有交流、促进和契合,是否在关键的事情上能冷静分析,能扛得住事。


因为现实告诉我们,天天的画大饼、天天提供情绪价值、天天的百依百顺往往背后隐藏着陷阱。


案例二中,一审律师在没有仔细分析案卷的前提下,贸然从主观不明知方面进行无罪辩护,而忽视了当事人的辩解没有有利的证据可取,当事人的辩解违反常识常理的客观现状。最终导致,一审错过了时机,二审陷入被动的局面。


因此,无论找律师还是找伴侣,专业(能扛事)、靠谱才是一切的前提。


二、当事人信任、认可、坚持是关键

仅仅律师的专业、靠谱还是不够的,如果当事人不信任、认可律师的观点,意志上不坚定、不坚持,那么案件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结果。


案例一中,J总十分相信我们提出的辩护观点,并且意志十分坚定,在当地公检多次威逼利诱要求其认罪认罚的前提下,J总都断然拒绝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态度强硬,最终他的案件取得了全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


回想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下很多案件,明明很多案件是无罪的案件,但是当事人却扛不住压力,违心认罪认罚,最终一审判决有罪后,当事人又后悔,想要通过二审改变结果;然而,这些案件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他们其实不明白一个道理,在人生重大的抉择上,往往非此即彼,没有“骑墙”的可能,更没有第三条路可走。首鼠两端,犹豫不决,疑行无成,疑事无功。


案例二中,当事人及家属因为过于偏激的性格,不相信律师的策略,不信任、不认可,坚持在自己臆想的错误道路上,最终失去了很好的减轻刑罚的机会。


就如同在人际关系上,一方付出了真心、真诚,而另一方,不信任、不认可,你若奈何?最终在人生的道路上,双方之间也终将是陌路人罢了。


三、双方之间有效合力,有效配合是路径

当律师与当事人一方有专业、靠谱,又互相信任之时,那么双方之间有效合力,采取有效的策略是通往良好结果的路径。


一个案件要取得良好的结果,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执行力也十分得关键,打官司如同打仗,需要动用双方一切的资源来进行战斗。


我一直认为,良好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赛场上的“黄金搭档”,制定策略时能集思广益,执行策略时能快速推进。


因此,双方之间有效合力,有效配合,是案件能取得良好结果的途径。


四、“≈”是时机,是大势

我之所以在这里没有用“=”而用了“≈”,是因为,即便一个案子中具备了上述三大条件,只能说案件很大可能会取得良好的结果,但是并非是百分百会取得良好的结果。


其中的变数就在于:有些案件的结果,并非我们人力所能改变。更多时候,这些案件最终是否能取得好的结果,要看“时机”,更要看“大势”。


而我们能做的,是在于穷尽人力之后的“忍耐”和“等待”,更在于时机来临时,要认准它,更要抓住它。


“贤者守其时,而不肖者守其命”古人的智慧诚不欺我。


忍耐、等待,见机而动,因时而发,是我们一生需要修行的课题。


上述的几大条件不仅在于我们律师办案中最终是否能取得良好后果,更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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