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无罪抗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案件刷爆了律师界的朋友圈。
有赞扬者,更有批评者。有同行评论:“本案是出现了真凶才得到平反,原一二审法院本来就应该判决当事人无罪,但却时隔了二十多年后才还给当事人清白。可悲的是,今天在网络上还被当作功绩在大肆宣传,这是一种‘丧事喜办’的行为。”
当然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平反冤错案件不管如何都是一件不幸中的幸事,但是我们平反冤错案件的标准不能仅仅限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否则大量没有具体被害人的商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将会得不到平反,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证明标准的异化
(一)过低的证明标准
前段时间,我们所一起讨论了一起“假飞入境澳门”被控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
讨论过程中,我提出:“当事人虽然早在几年前就办理了香港签注,但是案发过程中当事人根本没到香港,直接转道澳门去赌博了。我们能不能取得一些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申请香港签注的时候目的不是为了去澳门?”
这时实习生小马就说:“这不是应当控方提供证据证明吗?我们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其实上述的对话,就体现了刑事司法实务中实践和规定之间的差距,确实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检察官在控方,而且控方的举证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然而现实往往并非如此,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很多案件,即便证据上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只要法官觉得被告人做了,即便存在合理怀疑,被告人往往也很可能被定罪,至多量刑上会考虑从轻一点。
残酷的现实就要求辩方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无罪的,但是基于私人取证天生的弱势以及辩方取证的风险性,很多律师不会做,更不敢做取证的事宜,尤其针对控方证人的取证。
这背后除了地方势力干涉司法的原因之外,更多的在于司法实务中秉持着“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潜规则。至于为何会存在这种潜规则,我在《刑事诉讼潜规则之:名不符实的证明标准》一文中讨论过这个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二)疑罪案件平反难
基于上述的这种情况,就近几年我的观察来看,冤错案件的平反集中在“亡者归来”、“真凶出现”。这些案件200%能够证实了之前的案件办错了,把人给冤枉了,所以司法机关能够有决心平反。
但是我们要想一想,很多的冤错案件案件,尤其是商事犯罪,经济犯罪的案件没有具像化的被害人,几乎不可能存在“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的情况,那么这些案件律师如果要取证,往往只能证明到,当事人很可能没有犯罪的程度,即:合理怀疑的“疑罪”程度。很难证明到,当事人绝对、肯定没有犯罪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案件往往较难启动再审程序。
我手上就有一起挪用资金罪的申诉案件,即便我通过取证证明了当事人极大可能没有挪用资金,是因为之前对于资金走向的错误认识以及计算错误才导致看似当事人挪用了资金,其实当事人没有挪用资金,但是这起案件的申诉之路也是漫漫无期。(详见我的文章《“假说”思维在无罪辩护中的具体应用》)
另外,比如像最近一段时间最高院对于掩隐罪、帮信罪的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不能因为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者办卡时接受过银行提醒就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而认定犯罪故意。主观明知应为:1.明确知道;2.高度盖然知道。
但是之前的司法实务中很多案件很多的办案人员都是秉持着“怀疑=明知”的观点,错办了不少案件。这些案件不存在“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条件,同样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很难得到平反的。
所以,证明标准的异化使得商事犯罪、经济犯罪这些没有具像化被害人,不存在“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条件的冤错案件很难得到平反。
二、人性博弈的悖论
我在和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接触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人都有一个错误的认识。很多人都会说:“法官是终身责任制的,他敢冤判我,他要终身负责的!!!”
话虽然没错,但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考虑到一点,即:谁来认定,谁敢认定你的案件是冤错案件?
人的本性永远都是“趋利避害”,在一个过严的追责体系之下,如果将纠错的启动权依然规定掌握在内部人手上,那么息事宁人,驳回申诉将会是办案人员最好的选择,毕竟得罪人,让同僚丢掉饭碗总是不好的,除非平反冤错案件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得罪同僚带来的害处,案件才能进行平反。
无罪判决有许多成因,可能因为办案人员的问题;可能因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出现了;可能因为情势变更导致证据情况,政策和认知发生了变化。如果动则因为无罪判决给予之前的办案人员过重的责任,那么案件将越来越难平反,刑事诉讼将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状态。
我们需要正视人性,疏导人性,不能期望人人都是圣人,这是不现实的。我们需要运用制度的力量,激发人性善的一面,正义的一面,而去遏制人性中恶的一面。
因此,我们不能空谈道德感,使命感,需要正视人性,宜疏不宜堵,方能依法疏导,犹如大禹治水,方能百流归海。
三、溃于蚁穴的隐患
我发现,近几年比较火热的远洋捕捞案件中(当然还包括一些其他案件中),很多办案人员秉持的观点就是:这是领导决定的,不是我定的,不要怪我。
话虽如此,但是如果是经济向好的时候,这些都不是问题,大家都有钱赚,社会发展蒸蒸日上,但是在如今经济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那么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是非曲直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判断,用脚投票的现象将会进一步加剧。
就如同我这边今年比较多的离婚咨询,经济好的时候,夫妻关系和睦,很多小问题不是问题,一旦经济不好,很多夫妻关系就会恶化,争吵争执不断,最终可能走向离异的状态。
切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要成为平庸之恶中的一环。
所以,纠正冤错案件不能仅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更需要在制度设计和激励上进行改革,让更多的疑罪案件,让更多的被冤枉的当事人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