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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达:弥合涉税犯罪认知鸿沟,请给小微企业多点包容

作者:于占达 律师 发布日期:2025-12-10

近期,“吸毒记录封存”话题在网络引发热议,核心争议在于司法实践的专业认定与普通民众的朴素认知存在偏差。这一现象并非个例,在涉税犯罪领域,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与众多小微企业的经营现实之间,同样横亘着一道认知鸿沟。作为办理涉税案件的刑事律师,笔者深感小微企业在涉税问题上的如履薄冰,也呼吁司法实践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多包容,让法律的尺度与民众的认知更贴近,让发展的温度与司法的严谨更契合。


一、理解小微企业“摸着石头过河”的现实困境,用发展眼光看待不规范

中国的小微企业大多是在市场浪潮中“摸着石头过河”成长起来的,它们没有大型企业完善的财务体系和专业的法律团队,面对复杂的税收政策和繁琐的开票流程,往往只能凭借经验摸索前行。正如电视剧《大河之水》所展现的,税收是国家发展的“涓涓细流”,而小微企业正是这股溪流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实中,我们绝大多数人也正是靠这些小微企业才能生存过活。


很多小微企业的“不规范”并非主观恶意,而是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部分企业从个体工商户转型而来,采购端多为小商贩或个人,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端面对大企业时又必须开具专票,无奈之下选择“代开”对应金额、税额的发票。这种行为与“暴力虚开”有着本质区别,却可能被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认定为虚开专票罪。两高于202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有实际业务基础的开票行为需区别对待,但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案件忽视企业经营现实,将发展中的不规范等同于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曾提到“以发展眼光看问题”,具体到小微企业的涉税问题,司法实践同样应秉持发展的眼光。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需要过程,司法机关不宜用成熟企业的标准苛责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微企业,更不应将轻微的违规行为直接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否则只会扼杀市场活力,断了税源的“源头活水”。


二、留有一定的容错空间,甄别主观意图,实现罚当其错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企业经营亦然。涉税案件中,主观意图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两高司法解释已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专票罪论处。这一规定恰恰契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普通民众对“犯错改错”的朴素认知。


实践中,小微企业的涉税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为“省税”而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的轻微违规,如代开与实际交易等额的发票;二是为“逃税”而虚列支出、虚抵进项,但未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三是为“骗税”而无实际业务虚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者的社会危害性天差地别,司法认定应精准甄别。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省税”、“逃税”行为被惯性认为是“骗税”,这也是为何虚开专票案件居高不下的核心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均认为,应纳税义务范围内的虚抵进项行为,即便采取虚开专票手段,仍应以逃税罪论处,超出范围的才可能构成虚开专票罪。这一观点既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也体现了对企业主观意图的尊重。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有实际经营)的初衷只是“少交点税”,而非“骗取国家税款”,若将此类行为与暴力虚开等同定罪,不仅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会让企业经营者陷入“动辄得咎”的恐慌,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对于有主观非骗税、有悔改之意、主动补缴税款、未造成实际损失等情节的企业,应给予容错空间,通过行政处罚、合规整改等方式引导其规范,而非一判了之。


三、让司法资源聚焦严重犯罪,避免打击面过宽

当前,刑事司法系统已然超负荷运转,大量司法资源被投入到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税案件中,反而分散了打击严重犯罪的精力。虚开专票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骗抵国家税款、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严重行为,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将小微企业的轻微违规也纳入打击范围,导致“打击面过宽”。


从司法效率来看,将精力集中在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上,才能实现“罚当其罪”的效果。暴力虚开、无实际业务虚开、造成巨额税款损失的案件,才是虚开专票罪的重点打击对象;而小微企业在经营中因财务不规范导致的轻微涉税问题,更多是行政监管的范畴。两高司法解释已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专票罪,这正是司法资源聚焦真正的虚开专票严重犯罪的应有之义。


若司法机关过度介入小微企业的轻微违规,不仅会让企业经营者陷入诉讼泥潭,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还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削弱对严重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只有将刑事打击的锋芒对准真正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严重犯罪,才能实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效果,让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四、刑事司法应发挥指引和补救作用,引导规范经营

刑事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指引方向、补救过错。对于小微企业的涉税问题,司法机关不应简单“一捕一诉一判”,而应追求实质性解决问题,引导企业无负担地规范经营。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释明,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方式,让小微企业经营者了解合法开票的流程和边界,明确“可为”与“不可为”。正如张某强虚开专票案的指导意义,通过案例明确虚开专票罪的结果犯属性,让企业知晓“无损失、无恶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消除其“怕犯错、不敢干”的顾虑。


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出现轻微违规的企业,应优先采用合规整改、行政罚款等非刑事手段处理。企业主动补缴税款、进行财务规范、建立合规体系的,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如此,既维护了税收秩序,又保住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司法实践应避免“一刀切”的打击模式,而是通过“教育+引导+补救”的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完善财务体系、规范经营行为。唯有如此,才能让企业在发展中没有后顾之忧,主动融入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源涵养”与“司法公正”的双赢。


税收是国家的“大河之水”,小微企业是滋养大河的“涓涓细流”。司法实践与普通民众的认知鸿沟,本质上是法律的专业逻辑与市场的现实需求之间的适配问题。给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多点包容,不是纵容违法,而是区分轻重、精准施策;弥合认知鸿沟,不是降低法律标准,而是让法律更贴近现实、更具温度。


希望司法机关能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小微企业的不规范,以容错的胸怀给予企业改正的机会,以精准的打击聚焦严重犯罪,以有效的指引引导企业规范。如此,才能让“大河之水”奔流不息,让小微企业在法治的护航下茁壮成长,为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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