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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明:《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判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新规解读及应对策略

作者:潘德明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6-01-20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重要司法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共二十条,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办理拒执罪案件中存在的拒执案件立案难、公检法程序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和细化性的规定,本文也将结合新规内容对已经涉案或者可能涉案当事人理清刑事风险防范和应对的思路。


一、关于《意见》内容的总结归纳

《意见》围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办理流程,明确了公检法三家及自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与程序规范,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人民法院职责

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应制作案件移送函、执行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据(如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职责

1. 接受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登记并出具回执;

2.7日内审查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至30日);3.符合条件的立案侦查,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期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法院;

2. 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的,需7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

3. 若应立案而未立案,执行法院可提请检察院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职责

监督公安立案:

1. 要求公安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需7日内回复材料及依据);

2. 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公安立案(公安15日内立案);

3. 对公安提请批捕的,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决定是否批捕;

4. 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及时审查,符合条件则提起公诉。


(四)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以下情形,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未在30日内答复或决定不予立案,或人民检察院未追究刑事责任。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以及核心焦点

(一)《意见》出台的意义

1. 此前关于拒执类案件办理两高在2024年就出台过司法解释并做过明确分工,而此次在职责分配上从原来的检法两家拓展到公检法三个部门,可以说是将此前这些职责在公检法三家当中进一步做了明确分工,有效破解了以往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移送难、监督难”问题。因此,《意见》的实施是从制度层面打通了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任督二脉”,使得拒执罪案件的办理在移送以及衔接上更加规范、高效,有助于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提升了法院对拒执案件刑事追责效率。


2. 《意见》进一步拓宽了申请执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自主救济权,强化了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够得到及时实现。


(二)新规背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核心焦点

1. 拒执案件的追责速度以及启动明显加快

如果将新规前后的拒执案件作比较(以往此类案件立案难、进入执行程序难),我们会发现一旦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启动追责程序,公检两家单位势必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和处置。首先,公安机关须在7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的审查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的审查和通知立案程序(公安需7日内回复不立案理由,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公安应在15日内立案),形成了环环相扣的时间约束链条。这意味着从法院移送案件到公安决定是否立案,再到检察院监督立案,每个环节都有了明确的时间节点,有效避免了案件在侦查环节的拖延和积压,确保了对拒执行为的刑事追责能够快速启动,及时回应执行申请人的诉求,体现了对拒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2.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立案

进一步拓宽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救济渠道,赋予其在公权力机关未能有效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时,直接通过刑事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简而言之,当案件还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徘徊不定时候,当年你“爱答不理”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去法院,告被申请执行人的拒执罪,如果债务人不引起重视,极有可能后面就“高攀不起(和解、重新调解)”,原本以为遥不可及的刑事羁押,变成迫在眉睫的现实刑事法律风险。



三、关于拒执罪,作为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引起重视

1. 从“坐着喝茶谈”变“站着带拷谈”

从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起,被申请执行人面临的已然不是罚款、法院的拘留,而是可能直接按拒执罪做刑事拘留,一旦进入到刑事程序对被申请执行人来说已经失去了和债权人谈或者重新和解的筹码,其背后的逻辑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对抗司法程序而不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前因为债权债务的对立。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在,只要符合有能力拒不执行的条件,入刑的概率将会大大提升。


2. 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拒执刑事风险加大

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传统的转移个人财产行为(赠予、关联性买卖、近亲属或关联人员的财产与被执行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亦或是购买虚拟货币隐匿自身收入、通过资金拆分、跨账户流转等方式规避执行,都将面临更为精准的追踪与认定。本次《意见》中第六条已经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一旦被司法机关查实存在上述行为,即便被执行人后续补缴部分款项,也难以改变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可能被认定为拒执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往通过“技术性操作”掩盖财产真实状况的空间被大幅压缩,任何试图逃避执行的财产处置行为都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3. 单一的“无履行能力”的说辞可能不再被认可

大多数被执行人往往在被追究拒执责任时通常强调自己目前暂无履行能力,其真实意图也无非通过强调自己没有还钱的能力为自己的拒执行为进行开脱解释。然而,本次《意见》出台的本质原因,是司法机关不再是强调债权债务清偿,债权人能否得到实质救济问题,而是着重于关于被申请执行人面对法院执行指令是否严格遵守的态度和行为。司法机关通过更为全面、深入的调查来综合认定其实际履行能力,一旦被申请执行人被查实存在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即便其口头声称“无履行能力”,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从而被视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进而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合《意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风险防范及应对

面对《意见》带来的拒执罪追责力度加大、程序加快的新形势,被申请执行人若想有效防范刑事风险,避免陷入“站着带拷谈”的被动局面,从刑事风险防范以及应对的角度应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着手。


1. 积极主动沟通,放弃侥幸心理

拒执案件从过去的立案难到现在的三家衔接办理,试图通过“等一等”“看一看”来应对法院的执行问题的被申请执行人应当摒弃“能拖则拖”“能躲则躲”的侥幸心理。


无论当前是否具备完全履行能力,都应主动与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如实、按期的申报自身财产状况、收入来源及生产经营情况。对于确有困难暂时无法全额履行的,应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分期履行、延期履行计划或其他和解方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法院的认可。这种主动沟通的态度不仅能体现其配合执行的诚意,也为后续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创造了有利条件,避免因消极应对而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的故意。


2. 尽早与法院、申请执行人达成“有效”的还款计划

本次《意见》中其核心还在于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法院的执行现象的治理,试图用“缓还”“晚还”来规避偿还义务而被认定为“拒执”的刑事风险大大提升。


建议被申请执行人应秉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自身当前的财产状况、收入水平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制定详细且具备可行性的还款方案。该方案不应是敷衍了事的口头承诺,而应形成书面协议,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金额、还款的时间节点(例如每月X日前支付XX元)、还款的方式(如银行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等等。达成协议后,被申请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做到定期、足额还款。即使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新的困难,导致可能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当期款项,也尽量能够挤出一些钱来进行还款,即便因偿付金额未达预期被刑事侦查,也能够拿出还款记录来说明自己有还款意愿且在积极履行义务,并非擅自中断或拖延还款,从而有效降低因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面临的拒执罪刑事风险。


3. 警惕“财产混同”为家庭成员带来刑事风险

家庭当中有负债且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的家庭成员,家属应当谨慎考虑是否将个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平台用于经营的账号(平台直播账号、淘宝店铺账号)用于接收当事人的生意款项,以及生产经营活动。


司法机关一旦穿透式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混同,那么冻结甚至进行执行的将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名下共同的财产,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以后,其财产认定的确切性将大幅度提高,指望通过混同财产来隐匿收入的“骚操作”并不可取。因此,被申请执行人在家庭经济活动当中应当清晰的隔离个人财产部分,明确区分个人收入和家庭生活开支的来源,即使后续财产冻结以及被执行也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避免了家庭成员因财产混同问题而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4. 因为拒执行为已经进入到司法程序的应对策略

(1)对于已经发生的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拒执罪案件,当事人以及家属应及时纠正并弥补。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意见》出台前或执行过程中,已经实施了一些可能涉嫌拒执的行为(如财产转移),应尽快主动纠正。例如,将隐匿或转移的财产主动交回法院用于执行,或尽快履行未完成的义务,并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在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的机会。


(2)与申请执行人尽快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

在拒执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刑事谅解是司法机关考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当事人能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并积极弥补造申请执行人成的损失,也能够体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作为酌情从宽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将被害人(即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对被申请执行人适用缓刑或拘役。因此,被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应积极、诚恳地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充分表达歉意和还款的决心,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合理诉求,比如在原有债务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提供切实可行的后续还款保障等,以争取对方的理解和书面谅解,为案件的从轻处理创造有利条件。


(3)没有“辩诉交易”,被申请执行人不再是“大爷”

随着拒执罪案件办理流程的日益规范化和追责力度的不断加大,被申请执行人试图通过“我履行多少钱你给我减去多少刑”的说辞和司法机关讨价还价,妄图争取免刑的手段完全没有可行性。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司法机关一旦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其量刑将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翻译成通俗大白话来讲:“讨价还价不可取,一旦构成拒执罪,还了钱也要根据拒执程度接受刑事处罚,你不还钱对你的刑事处罚会越重,你刑满释放出来依然要还钱。”在案件执行中,只有经过法院督促履行后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可以免受处罚。在移送侦查、公诉、审判的过程中,能够履行义务才可以从宽处罚。



结 语

《意见》的出台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风险防范的核心在于“主动履行、诚实申报、积极沟通、遵纪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面对执行程序,特别是当意识到可能存在刑事风险时,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其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只有真正认识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严重法律后果,以积极负责的态度面对并配合执行工作,才能有效规避刑事风险,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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