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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原方丈刘应成(释永信)案一审判决结果的法律解析

作者:李世纬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6-06-10

2026年5月29日,一起引发海内外巨大关注的案件迎来了一审宣判。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笔者将立足于新乡中院公布的部分信息,对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法院公告原文摘录

为了保证分析的严谨性,笔者首先完整摘录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权威信息。


来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链接:

https://hnxx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0402


内容原文:

2026年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应成利用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等职务上的便利,2003年至2025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1.31亿余元;2012年至2022年,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1.5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06年7月以来,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项目及相关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3万余元。1995年至2022年,刘应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7万余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应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刘应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刘应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应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应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应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宗教界代表、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及宣判。


上述官方通报虽然不是一审判决书全文,但其核心定罪量刑情节披露翔实,对于我们分析本案判决结果,具有很高的价值。

二、相关法律问题答疑

(一)数罪并罚获刑24年是如何来的?

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这个数字从何而来?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最终并罚结果必须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刘应成涉嫌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在法定最高刑上均包含“无期徒刑”这一档次。然而,最终并罚结果是“24年有期徒刑”,这可以推导出法院对刘应成所犯的这几种罪行,均未判处无期徒刑,而是全部判处了固定年限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69条同时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刘应成最终获刑24年,故四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


具体到四个罪名的刑期如下:

其一,职务侵占罪,数额1.31亿余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即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由于未判无期,其单罪刑期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


其二,挪用资金罪,数额1.51亿余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即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单罪刑期在7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


其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1163万余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即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理,其单罪刑期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

其四,行贿罪,数额567万余元。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即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单罪刑期同样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


由此可见,四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至少为40年,故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最终判处24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规定。


(二)少林寺为何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在通报中,刘应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的是少林寺及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的财物。这里存在一个法律上的疑问,即少林寺、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在刑法上算什么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其他单位”,不仅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依法成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2004年4月30日,公经[2004]643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此复。


《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三类,分别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刑法中的“其他单位”需要考虑组织架构与独立财产两方面,显而易见,自然人并不包括在内。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同时具备组织架构与独立财产这两方面的特质,再排除掉本应属于公司、企业的单位,就可以将其评价为“其他单位”。少林寺属于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则是依法成立的基金会。二者皆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类别。因此,刘应成作为少林寺住持及基金会会长,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中关于“其他单位人员”的主体要件,涉案财产亦属于单位财产,受刑法保护。

(三)时间跨度较长,为何均未超过“追诉时效”?

本案的犯罪事实最早可追溯至行贿罪起点1995年,最晚延续至2025年案发,跨度长达30年。为什么最长刑期15年的单罪没有过追诉期?这涉及《刑法》第89条关于追诉期限计算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职务侵占罪自2003年一路延续至2025年,挪用资金罪延续至2022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自2006年持续至2025年案发前,行贿罪自1995年持续至2022年。由于其各项罪行均表现为多起事实、跨越多年的“连续犯”状态,各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均应当以其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因此,本案所有罪行均在法定的追诉时效之内,依法应当全部追究。


(四)是坦白还是“特别自首”?

法院公告中提到一句话:“刘应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这句话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解读:


可能一:仅构成“坦白”

如果办案机关在带走刘应成时,已经掌握了其某一罪名,例如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而刘应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按坦白认定,但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可能二:构成“特别自首”,即准自首

如果刘应成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当时完全没有掌握的、属于不同种罪名的完整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例如,若办案机关起初仅掌握其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线索,而刘应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毫无所知的行贿及受贿行为,则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依法成立特别自首,从而获得幅度更大的从宽处理。


可能三:同时构成坦白与特别自首

鉴于本案涉嫌四项罪名且时间跨度较大,刘应成极有可能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即部分罪名构成坦白,部分罪名成立特别自首,并叠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使得法院在多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未选择判处无期徒刑。


三、宣判后的程序与剩余刑期执行

(一)“当庭服判不上诉”在法律上面临什么?

虽然通报指出刘应成在5月29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但在法律程序上,这并不意味着判决在宣判当天立即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一审宣判日为2026年5月29日,其法定上诉期将一直延续至2026年6月8日。


在此期间,如果刘应成反悔并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将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将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如果6月8日,刘应成方与检方均未采取行动,判决于2026年6月9日就已正式生效。


(二)理想状态下,刘应成最快何时能出狱?

刘应成于2025年7月25日被有关部门带走并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管辖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截至一审宣判,他已被羁押接近1年。若一审判决生效,24年的刑期折抵后,其余下需要执行的刑期大约在23年。那么,如果其在狱中表现良好,通过减刑最快何时能重见天日?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这里进行一个数学上的简单计算,刘应成被宣告的刑期是24年,其二分之一即为12年。这意味着,即便在理论上减刑幅度最高的情形下,他也必须在看守所及监狱中羁押满12年,假设自2025年7月25日起算。2025年7月+12年=2037年7月。即在最理想状态下,刘应成最早也需要到2037年前后方可刑满释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其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实际减刑考核往往极为严格,几乎不可能达到扣减一半的极限状态。


结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袍衣僧俗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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