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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过境香港再入境澳门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作者:何嘉骏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6-09-23

作者承办一起“假飞”入境澳门的偷越国(边)境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刘某于2023年至2025年8月期间,先后共8次使用护照和从澳门国际机场飞往第三个国家的机票入境澳门,情节严重,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作者阅卷后,递交无罪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和检察官当面沟通,后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作者在辩护意见中对利用澳门过境政策入境澳门是合法的,违反过境政策不是刑事犯罪,没有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不属于虚假出入境事由进行了详细阐述,该辩护意见在作者曾经发表的《什么是“假飞”入境澳门案》《“假飞”入境澳门案是否破坏了出入境管理秩序?》《“假飞”入境澳门案是否骗取了香港旅游签注?》《以去澳门的目的,办理香港签注,属于骗取香港签注吗?》中有详细表述,本文不再一一展示,本案取得不起诉的结果主要是证实了刘某入境香港的事实,以及讲清楚了从香港入境澳门是否适用内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问题,该辩护意见如下:


刘某首先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出境,然后坐58元每人的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上港珠澳大桥,在香港口岸入境香港,其从香港口岸离开后再次坐车上港珠澳大桥(2023年11月21日在香港港澳码头坐渡轮去澳门凼仔码头的),最后在澳门口岸利用过境政策入境澳门,这是刘某的路线(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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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经过港珠澳大桥入境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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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港珠澳大桥交通枢纽处路线


同时附车票记录截图:2023年11月21日坐车记录、2024年1月22日坐车记录、2024年5月26日坐车记录、2024年7月25日坐车记录、2024年12月5日坐车记录、2025年2月15日坐车记录、2024年1月22日从香港去澳门记录、2024年5月26日从香港去澳门记录、2024年7月25日从香港去澳门记录、2024年12月5日从香港去澳门记录、2025年2月15日从香港去澳门记录、2023年11月21日坐渡轮照片。(省略图片,作者从当事人刘某处调取了其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坐车去香港的购票记录,以及从香港坐车去澳门口岸的购票记录,在辩护意见中一一展示,证实其确实大部分都是从香港入境澳门)


根据《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此罪的前提条件是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国(边)境管理法规。但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9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中国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中国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可见,《出境入境管理法》适用于行为人在内地和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来往,不适用于港、澳、台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来往,因为我们是一国两制国家,港、澳、台适用他们的法律。


所以,刘某出境后入境香港,再从香港入境澳门,其是从境外入境澳门,就像从日本进入韩国一样,此时其已经出境在境外,不适用内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适用港、澳的法律,其没有违反偷越国(边)境罪的前置法规,不构成此罪。


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8次偷越国(边)境行为降至2次,对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行为人无论是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入境香港后再入境澳门,还是从深圳口岸等口岸直接入境香港再去澳门,都不适用于内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没有违反偷越国(边)境罪的前置法规,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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