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本文是周立波博士在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共同筹办的“当前政策背景下黑恶犯罪司法认定与辩护的热点问题”研讨会中的主题发言整理而成。
大家好!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之所以选它,是因为在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准确认定涉网黑恶势力犯罪,既不“降格”、也不“拔高”,始终是实务中绕不开的一个难题。
一、问题的提出:准确界定的现实需要
我们知道,这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恶意索赔、非法催收、劳务碰瓷、舆情敲诈、色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等涉网黑恶势力。同时,现在的黑恶势力犯罪确实也呈现出从“网下”向“网上”、“显性”向“隐性”、“硬暴力”向“软暴力”、“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新兴行业”转变,这些新的变化和特点,给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虽然“两高两部”在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套路贷”刑事案件、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等四个指导性意见,2019年7月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意见明确了许多实务中认定处理的一些难题,但鉴于黑恶势力犯罪本身的复杂性、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实践中对相关特征和构成要件的把握仍不一致。特别是如果通过信息网络来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新的变化,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与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与普通犯罪团伙之间的界限标准就更加复杂,已成为目前司法实践认定的难题。
要破解这个难题,得先回到一个根本问题: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
二、本质特征:“组织体”特征与“恶性”特征的结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那么,究竟什么是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
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类观点:一类把某一个单一特征当作本质特征,如组织特征或危害性特征;另一类主张四个特征整体评价。但这两类观点都有问题。单一特征说存在难以界分的问题:比如,组织特征不能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单一的非法控制性特征也不能区分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整体评价说虽强调全面,却没有揭示各特征之间的关系和内在逻辑,不知道它的核心本质是什么。那么,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对于这一问题,我借鉴了管理学、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研究。同时我们知道,2022年我国颁布施行了《反有组织犯罪法》。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类型。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无论怎么定义,都离不开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即形成一定的犯罪组织、群体;二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即犯罪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为什么要处罚有组织犯罪?归根结底,在于组织体所实施行为的危害性,也就是组织体的恶性。基于这个逻辑,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当从“组织体”和“恶性”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考察。
先说“组织体”。从组织管理学角度,任何组织都由一定要素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也不例外,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组织成员。一般应为三人以上,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通常在十人以上。
二是组织结构。恶势力一般只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和实施参与者,结构简单、松散;发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结构更加成熟紧密、有层次,一般有首要分子;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分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明显,区分为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
三是目标导向。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一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以非法利益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目的往往明确统一、贯穿始终,恶势力的目的一般较为模糊。
四是活动系统。依靠组织纪律、规约维持内部管理和运转,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发展到“小社会”的程度,形成反社会的活动系统。
五是外部联系。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要在正常社会中生存,往往积极寻求庇护力量,特别是拉拢公权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坐大,“保护伞”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六是物质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往往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再说“恶性”。“黑”与“恶”事实上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程度不同,我们统一用“恶性”来概括。恶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手段的恶性。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随着演化,“软暴力”不断出现,它背后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形成心理强制,危害后果与暴力手段无异。所以,只要行为体现了一定的暴力性或潜在的暴力性,就具有了恶性。
二是形象的恶性。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累积,在一定行业、社会面形成“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恶性形象。这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特有的形象特征,也是与其他犯罪组织相区分的重要标志。
三是结果的恶性。即对一定区域、行业造成恶劣的非法影响甚至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恶势力一般表现为“非法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则表现为“非法控制”。如果行为主要针对特定被害人、未对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秩序造成广泛影响,则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综上,我认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是“组织体”特征与“恶性”特征的结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也不例外。“组织体”特征与“恶性”特征都是类型化特征,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组织体”是“恶性”形成的基础条件,没有基本的成员、结构、目标和活动,就难以形成“非法影响” “非法控制”的结果恶性;反过来,“恶性”中的形象恶性也塑造着“组织体”,有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正是通过多次违法犯罪打出“恶名”才真正成形。因此,从组织体和恶性两个特征进行综合把握,才能真正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才能准确认定黑恶势力犯罪。
三、界定:从宏观到微观的整体评价
基于上述认识,在认定思路上,我认为可以从宏观到微观进行整体评价:先以两个类型化特征作为界分的基本标准,再对各个具体要素进行仔细甄别、综合评价,最后得出司法判断结论。
第一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界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表现为“组织体”和“恶性”的双重不成熟。从“组织体”看,恶势力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成熟的形态:人数规模较小,组织结构简单松散,成员多数不固定、作案时才纠集,一般没有严格的纪律规约,强调的是“势力”而非“社会”,经济实力较弱,较少有“保护伞”。从“恶性”看,恶势力造成的是“非法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是“非法控制”;恶势力是“欺压百姓”,黑社会性质组织甚至“残害百姓”。形成“非法影响”还是“非法控制”,是二者的核心区别。需要注意的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体”特征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相似,对它的区分应主要从 “恶性”特征展开。
第二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分。一般犯罪集团同样具备一定规模、较为稳定的结构、相当的经济实力和牟利目标,“组织体”特征高度相似,难以据此区分,关键在于结果的恶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后果,是超越集团内部、对外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冲击正常社会秩序、对抗合法社会管控;一般犯罪集团不具有这种表现。比如有的犯罪组织专门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为了内部管理而殴打、拘禁甚至杀害成员,即使造成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只要没有对外形成“非法控制性”的危害结果,就不能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在网络领域中,有的犯罪组织实施跨境裸聊敲诈,虽然组织人员层级众多,但全部犯罪通过网络点对点实施,没有线下暴力行为。这些组织虽具备组织体特征,但全部作案局限线上点对点敲诈,没有在现实空间形成非法控制的危害结果,应认定为一般犯罪集团,按照敲诈勒索罪区分主从犯量刑。
第三组,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界分。两者在“恶性”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区别主要在于“组织体”特征。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三人以上并形成一定规模,结构稳定、成员固定,有明确的首要分子;恶势力虽有纠集者,但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第四组,恶势力与普通犯罪团伙的界分。两者在“组织体”特征上高度相似,界分主要应着眼于“恶性”特征,尤其是形象的恶性。恶势力通过欺凌、压迫、强制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给群众造成物理强制或心理强制,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性形象,普通犯罪团伙不具有这种形象特征。同时,还要看手段的恶性:恶势力的手段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后盾,具有暴力性或潜在暴力性;如果手段根本不具有付诸暴力的可能性,即便存在滋扰、纠缠等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恶势力。比如,舆情敲诈中,单纯以线上曝光负面信息、有偿删帖等“软暴力”手段及进行威胁,如果未辅以直接的、现实的物理暴力威胁,达不到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非法影响,则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四、结语
总而言之,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是“组织体”特征与“恶性”特征两个类型化特征的结合。把握“组织体”特征,可以区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把握“恶性”特征,可以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团伙;综合把握两者,则可以区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管是在现实领域还是网络领域,认定中既不“降格”、也不“拔高”,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正是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所在。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