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之律师首先详细阐述案件基本情况:吉林延边某公司财务人员遭诈骗,被骗资金达900余万元,其中310万元辗转流入山东某公司账户。该公司利用此笔资金向当事人贾某的安徽公司购买8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326万元。延边公安机关先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对贾某提起指控。
在案件背景分析环节,王律师从三大维度切入:政治背景上,核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预情形及中央政策导向影响;地缘背景上,研究当地司法机关对同类案件的既往处理模式;人物背景上,梳理当事人社会关系与身份特征。通过上述分析,王律师精准识别案件潜在的案外因素,并针对性提出风险应对方案,为后续辩护策略制定奠定基础。
公安机关指控依据为贾某公司账户曾经历冻结解冻,后续接收310万元资金时应当知晓为电信诈骗款项。王律师指出,该指控缺乏直接证据链支持,账户异常记录与主观明知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贾某至少知晓上游存在网络犯罪活动”观点,王律师从法理层面展开辩驳:主观明知认定标准上,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7项判断行为,本案均不符合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界定上,帮信罪属于相对正犯化范畴,通常要求在上下游犯罪既遂前介入,而本案上游犯罪已完成既遂形态,该罪名不成立。
针对非法经营罪第三项“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王律师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普通商事交易行为,本质为对价交换,并非资金转移或套现操作,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针对第四项“兜底条款”,王律师认为该罪名成立需满足三重条件:1.违反涉及市场准入的国家规定;2.有司法解释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3.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王律师强调,本案虽涉及市场准入相关规定,但缺乏司法解释的明确入罪依据,且未对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严重破坏,该指控亦不成立。最终,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对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工作取得实质性胜利。
最后,王怡之律师提炼出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三大核心要素:1.律师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意见;2.当事人对辩护策略的高度认可与坚持;3.采取恰当诉讼策略与司法程序的有效配合。同时,王律师向与会律师分享执业建议:密切关注“两高”官方公众号,及时把握司法政策导向。刑辩律师需兼具专业能力与执业勇气,平衡处理程序内辩护与程序外辩护的关系,严守职业道德底线,避免过度炒作案件。
本次内训通过真实案例的展示,将抽象的法律逻辑转化为具象的辩护技巧,不仅展现了刑辩工作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更为厚启所律师团队提升实务能力提供了宝贵的实践范本。参训律师纷纷表示,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深化法律逻辑运用能力,在今后的辩护工作中实现专业价值与辩护效果的双重提升。